1.问:为什么要以市政府令的形式专门制定一部有关医疗纠纷的规章?
答:一是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数量逐年攀升,重大纠纷比例逐年增大。绍兴市区医疗机构2006-2008年3年共发生医疗纠纷520起(也就是说平均2天有1起)。其中一般纠纷364起,重大纠纷156起,并且无论纠纷数量还是重大纠纷比例均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
二是医疗纠纷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现有的医疗纠纷处置的三条途径都各有不尽人意之处,法院诉讼所需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调解医疗纠纷患者普遍不信任;而各自为政的医患协商解决方式造成了处理结果缺乏公平和可参照性,也使医疗纠纷容易激化,时有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案件发生。
三是我省宁波和我市诸暨市已经成功地实施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患方、医院和社会的欢迎。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订政府规章(市政府令),建立严密的医疗纠纷预防与报告制度,创新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处置程序和处置办法,快速有效地化解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缓解医患矛盾,推动平安绍兴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2.问:《绍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调解处理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绍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注重预防。《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尽的义务,通过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同时,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二是规范处置。《办法》创新机制,在保持原有处理渠道的前提下,推出“第三方调解,保险理赔”的医疗纠纷处理新模式。全市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制度,市和县(市)将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三方”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自愿)按省和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风险金或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设立专门医疗纠纷理赔部门,参与医疗纠纷理赔。三是强化职责。《办法》规定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加强医院管理确保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和发挥患者所在地政府作用等方面的职责。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生医疗纠纷时的处理程序,建立了可具操作性的制度和工作规范,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明确了责任追究办法,将对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发挥积极的作用。
3. 问:医疗工作直接关系到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办法》对医务人员执业有哪些明确的规定?
答:《办法》明确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一是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二是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三是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四是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五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从上可以看出,市长令对医务人员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明确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院管理,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就医问药的安全。
4.问:《办法》实施后,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和处理程序有哪些不同?
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判定为医疗事故后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等三条途径解决。《办法》实施后,在原有三条途径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方医调委调解的第四条途径。医调委是经司法部门备案设立,由具有法学、临床医学、药学等方面资质的人员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聘有相关医学、法律方面专家为其调解处理医疗纠纷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服务,其日常工作由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调解纠纷不收任何费用。因此,由其调处医疗纠纷公信度高、公正公平,成本低、时间短,方便患者及家属。
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赔偿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超过一万元的赔偿,医院无权自行解决,须由医调委负责调处,同时对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或患方提出赔偿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调委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进行调解。
5.问:如果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但不同意医调委调解的怎么办?
答:《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委托医调委调解,但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医疗事故行政调解。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可以再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6.问:《办法》规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风险金或医疗责任保险,会不会增加患者负担?对患方要求赔偿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医疗纠纷,由医调委介入,是不是说医疗机构不管了?
答:《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参加医疗风险金或医疗责任保险所需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不提高医疗收费标准,也不增加患者负担。
由医调委介入医疗纠纷调处,并不是说医疗机构不管了。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接受患者的投诉,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和异议要组织调查,必要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调查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患方。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配合医调委及其专家成员,做好医疗纠纷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工作。依据医调委反馈的意见建议对发生医疗事故医务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落实整改。
7.问:医调委是如何设立的?有哪些人组成?
根据规定,市区(越城区)和绍兴县建立制度统一、模式统一、步调统一、区域理赔的工作格局。市、县医调委由法律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理赔工作者组成,同时,医调委将聘请一批兼职调解员,并建立法律专家库和医学专家库。
8.问医调委如何调解医疗纠纷?有哪些职责?
答:当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或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委应当及时受理;涉及赔偿金额计算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医调委将在第一时间介入医疗纠纷的调解。其主要职能是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9.问:《办法》规定哪些情形医调委不能受理?
答:《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的;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经医调委调解难以达成协议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上述情况下,医患双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另行处理。
10.问:《办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有哪些举措?
答:《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将按照下列程序处置: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移放尸体至殡仪馆。
11.问:绍兴市医调委负责哪些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调处?办公地点在哪?有没有联系电话?
答:市医调委负责市直、越城区和绍兴县(限绍兴二院、绍兴三院)的医疗机构2009年9月1日后发生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办公地点在绍兴市中兴南路123号306室(原市委党校对面),联系电话:0575-85127686.
绍兴县医调委也正在积极筹备中,工作地点将设在柯桥,负责绍兴县其他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12.问:医疗纠纷经医调委调解成功后,需要赔付的话要办理哪些手续?多长时间完成?
答:医患双方经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后,由医调委出具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如有赔款,医方给患方出具保险理赔通知书,患方凭调解协议书、理赔通知书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即绍兴市人民西路192号理赔大厅医疗纠纷理赔专窗领取赔偿金,当天可以办结。
由绍兴县医调委调处的医疗纠纷赔偿将由设在柯桥的指定保险公司负责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