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11-167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11-09-22
主题分类: 民政,综合类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11〕164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 市区知识青年养老制度并轨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2 16:06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和《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制度并轨问题通知如下:
  一、并轨对象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府发〔1996〕32号)文件,参加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知青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并轨方法
  (一)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
  1.具有绍兴市户籍的知识青年,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终止知青养老保险后,经审核确认的下乡劳动时间和可正常缴费年限累加后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收取的知青养老保险费余额可退还或抵冲补缴额度。补缴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
  2.具有绍兴市户籍已同时参加知青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青年,终止知青养老保险关系,原收取的知青养老保险费余额退还或抵冲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额度。按规定审核确认后的知青下乡劳动时间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累加后已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金;知青下乡劳动时间和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同上,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享受知青养老封定待遇的知识青年,按规定审核确认后的知青下乡劳动时间与原缴费年限作为今后调整养老金的依据;封定待遇保留,并入基本养老待遇;知青下乡劳动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按3元/年的标准增加月养老金待遇,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其他待遇不重新计发,知青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同时享受两项待遇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知青下乡劳动时间确认的,从2012年1月1日起知青养老封定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并入基本养老待遇。今后本人提出要求确认知青下乡劳动时间的,其按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每年3元标准增发的养老待遇,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4.知青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原收取的知青保险费有余额的,退还参保人,知青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5.参加知青养老保险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知青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具体衔接办法由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
  具有绍兴市户籍的知识青年,在2011年底前不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纳入绍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知青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缴纳的知青养老保险费的余额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知青养老保险现有的待遇标准即每人每月615元(540元养老金+75元生活补贴),并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今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待遇。
  1.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已超过60周岁的人员,在归并现有知青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基础上,直接按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增发经确认的原下乡劳动时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2.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但已享受知青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先按现有知青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并确定其下乡劳动时间,待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叠加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3.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两项待遇均未享受的人员,先确定其下乡劳动时间,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知青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前(2011年)知青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再按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叠加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三、其他事项
  1.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取消原知青养老保险制度,绍市府发〔1996〕32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1〕69号)、《绍兴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市区知青“双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绍市劳社发〔2003〕36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67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5号)等所有涉及知青养老保险政策文件即予废止。
  2.凡因户籍迁出我市,不能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今后不再发放知青养老保险待遇,在户籍所在地未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前,发放老知青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15元。
  3.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的我市原下乡知识青年,其按政策规定可迁回城镇的时间统一确定为1982年12月31日。
  4.上述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5.调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全文下载]:绍政办发(2011)164号.doc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