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已作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装修、通用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配备的标准化管理,确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中试行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化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内容
(一)本标准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实行配备标准化管理的内容包括: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设备。
二、资产配置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三、装修、配备标准
(一)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1.公用部位
外墙:弹性涂料饰面50元/平方米。
外窗:塑钢窗280元/平方米,不锈钢防盗窗200元/平方米。
卫生间、茶水间:1000元/平方米(包括铝合金扣板、地砖、墙砖、门及门套、窗帘、大小便器及卫生间隔断)。墙、地面均面砖饰面。天棚为铝合金扣板吊顶,卫生洁具采用国产中档产品,台面采用一般花岗岩板。
门厅、楼梯间、走廊:1000元/平方米。大门为玻璃地弹门;地面为花岗岩或面砖饰面;墙面大面为乳胶漆饰面,局部作背景墙;天棚为简单造型吊顶或平面吊顶。
2.办公室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
装修内容:包括吊顶及涂料、墙面及涂料、地面地砖、顶面开关插座及安装、门及门套、窗台线、隔栅灯、电话线、网络线、窗帘、长度固定在2.5米以内的固定橱柜。
3.小型会议室(按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包括80平方米)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顶面、门窗、开关插座、隔栅灯、电话线、网络线、电视。
4.中、大型会议室(按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50元。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含局部背景墙)、顶面、门窗、开关插座、照明、综合布线。
办公用房未达到本装修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可申请重新装修。对租赁的办公用房,租赁期低于5年,可以简单装修,装修价格控制在本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下。
办公用房装修建筑面积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50号)执行。
(二)办公家具、空调配置标准
1.办公室家具
(1)市级领导办公室
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1.2万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保密柜、电视柜等。
(2)处级领导办公室
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7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保密柜等。
(3)科级及以下办公室
按人均不超过3000元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普通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等。
2.会议室家具
(1)小型会议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配备。
(2)中、大型会议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3.分体式空调
空调数量按单位实际办公室、会议室数量配置,功率大小按照办公面积相应确定。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可配置1.2匹挂机1台,每台不超过20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15—20平方米,可配置1.5匹挂机1台, 每台不超过25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20—30平方米,可配置2匹挂机1台, 每台不超过30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30—40平方米,可配置3匹柜机1台, 每台不超过40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40—80平方米,可配置5匹以上柜机1台, 每台不超过8000元;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同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配置变频式空调的,每台控制在原标准金额上浮30%以内。
使用年限:家具类10年以上,空调10年以上。
(三)办公自动化配备标准
1.计算机
配备数量:办公用台式电脑根据单位性质按在编人数的60%—100%配备;笔记本电脑根据单位工作性质按在编人数5%—15%配备。
配备标准:办公用台式电脑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6000元以内,专业技术指标要求较高的经审批可控制在1万元以内;笔记本电脑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1万元以内。
保密等特殊工作需要可按规定另行增加配置。
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
2.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
可按每间办公室1台或2人1台配置,如配置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不再另行单独配置。
配备标准:普通打印机单台标准控制在2000元以内;工作组打印机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7000元以内;一体机配置标准控制在3000元以内。
专业打印机按实际工作需要配置。
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
3.复印机(不带存储设备)
以独立对外单位为准,10—50人(含50人)单位可配复印机1台,单台标准控制在1.2万元以内;50—100人(含100人)单位可配复印机1台,单台标准控制在1.5万元以内;100—200人(含200人)单位可配复印机2台,单台标准控制在1.5万元以内;200人以上单位可配复印机3台,其中一台可配中高档数码复印机,标准控制在2.5万元以内,其余单台标准控制在1.5万元以内。
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
4.速印机
凡独立对外发文,且在编人员在200人以上单位可配速印机1台,单台标准控制在2.5万元以内。
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
5.其他设备
电视机、电冰箱、摄像机、照相机、影碟机等,原则上不予配置,确因工作需要且单位人数在10人以上的,可视情况配置。
扫描仪:按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单台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
碎纸机:按每处室配置1台,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600元以内。
传真机:10人(含10人)以下单位可配1台;10—50人(含50人)单位可配2台;50—100人(含100人)单位可配3台;100—200人(含200人)单位可配4台;200人以上单位可配8台。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3000元以内。
投影机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2万元以内,按单位实际需要配置,每单位限配1台。
以上设备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
电视机单台价格不超过8000元,使用年限8年以上。
电冰箱单台价格不超过3000元,使用年限6年以上。
摄像机单台价格不超过6000元,专业技术指标要求较高的经审批确定。每单位限配1台,使用年限10年以上。
数码照相机单台价格不超过5000元,专业技术指标要求较高的经审批确定,使用年限10年以上。
6.计算机网络设备类的配备标准
计算机网络设备的配置,根据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或按照上级部门信息化建设所需配置的网络设备标准要求确定配置标准。
四、申报与监管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经费预算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提供配置计划清单,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举办单位编制详细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达到绩效评价标准的,应对通用办公设备购置经费实施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将按通用办公设备购置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和安排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单位部门预算下达且落实设备购置经费后,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
(五)行政事业单位因使用通用办公设备等而发生的消耗性支出,在单位年度预算核定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六)对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处置更新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处置更新。
(七)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市财政局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办公设备和车辆配备标准(试行)》(绍政办发〔2007〕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