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12-1959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2-11-28
主题分类: 民政 发文字号: 绍政发〔2012〕61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0-2012-0018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1-28 11:48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绍兴市“十二五”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绍政发〔2012〕24号)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现就深化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到2015年,实现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基本形成规划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补贴制度,老年人中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比例不低于3%;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集团或连锁服务机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科学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一)合理规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以适度普惠为目标,市、县两级规划等相关部门要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与幼儿园等社区配套设施同等重要的内容,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按照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安排在一楼。新建小区的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的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当地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社区专项用于养老服务或出租给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或闲置房屋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科学编制养老机构布局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市、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养老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推进全市养老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重点鼓励发展为失能老人、失智老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都要通过改扩建或新建敬老院,建设1所以康复、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并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积极稳妥、有序发展居养型养老机构。

  三、提升城乡一体化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一)完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农村“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并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浙江省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 837-2011)制定建设、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达到规范化管理水平的,分别给予以奖代补建设和日常运行补助经费。市区符合建设标准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市财政按新建每平方米补助不低于1500元、改建每平方米补助不低于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对市区考核达标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市财政每年分别按照平均每个不低于5万元和1万元的标准给予以奖代补运行经费。到2015年,城市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照料服务全覆盖,农村社区基本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二)大力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含工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登记单位,下同),对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作为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站)水、电、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水、电、气等价格相同。各县(市、区)要对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签订半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服务人员不少于20人、持合法证照的企业(机构)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制度,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养老服务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民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各县(市、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奖励激励机制。市财政对市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实行资助,按固定服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7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不低于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经评估、考核后发放。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助办法。

  (三)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建立居家养老信息平台,整合各类社会服务主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以城乡社区为单位对经济困难、孤寡、高龄、失能等特殊老人提供帮扶援助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老年呼叫求助系统,为高龄、低收入失能老人提供服务。市区免费为有需求的高龄、低收入失能老人家庭和集中供养对象配装电子呼叫设备。

  四、推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一)实行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明确各类养老机构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为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具有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为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重点支持发展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营利性养老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控制”原则,各级政府主导建设的养老机构,应以发展中、低端为主,为工薪阶层、困难家庭、低收入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满足高端养老需求的服务机构。

  公办福利机构要通过改造设施、增强功能、提升质量等方法,加快服务功能和服务方式转型,创建示范性养老基地,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到2015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上专门为失能、失智老年人,兼顾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综合示范性公办福利机构。

  乡镇(街道)敬老院通过新建、改(扩)建工程,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转型成为集供养、寄养、日间托养、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为农村低收入、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并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示范和支持。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市区符合建设标准的乡镇(街道)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按投资额的40%—60%给予补助。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到2015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敬老院全部完成转型。

  (三)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向第三产业转移,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用地和房产,经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消防等部门依法审批,可按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租用非民用房改造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先将方案报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备案或审批,备案或审批后凡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其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先行搁置,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大民办养老机构的公助力度。从2012年起,市财政对市区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且依法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民非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投入使用后,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建用房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4000元补助;租用用房且租期3年以上按每张床位每年不低于8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依法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前述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标准的60%进行补助,同等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项目规费优惠政策。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公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依法登记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

  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企业)自本意见发文起至2014年9月30日,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养老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5年,并按规定及时扩大范围。经税务机关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养老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养老服务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登记失业人员、失土农民、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养老服务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登记服务、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六)加强养老机构用地保障。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机构,确保满足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状况和养老机构空间布点规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相应的用地指标。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政府行政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协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加强批后监管,对养老机构建设未按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方案的,规划、建设、建管等部门不得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违规建设的,依法严肃查处。养老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机构土地资产的,如土地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如土地通过招拍挂取得,按照招拍挂文件或出让合同的规定处理。

  (七)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认证、评级、年检制度,监督养老机构落实设置标准、服务规范、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强化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实现有序发展。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对养老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推行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机构的服务性质、服务设施用途;严禁出售、出借养老服务设施;严禁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如违反上述规定,财政部门应收回各项补助资金,并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和新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兴办建设的养老机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消防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应及时予以取缔。

  (九)完善养老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商业保险的范围。各类依法登记的公办、民办养老机构,须按照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政策性商业保险,切实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对各类养老机构投保费用,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对市区民办养老机构按不低于保费的30%给予补助。

  五、注重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

  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合作,促进医养结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医保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服务能力。继续实施“福彩助我行”活动,逐步为所有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在养老机构的失能、失智老人免费提供各类康复辅助器具。

  六、加强和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一)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和重性精神病患者,经评估后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2012年起,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等。市区继续为90周岁以上(含)高龄老人购买养老服务,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50元;对80—90周岁的高龄老人或80周岁以下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且空巢独居(子女不在同一社区)的老年人,经评估后个人购买养老服务的,政府给予20%的补贴,但每月最高补贴不超过200元;低保孤寡老人入住各类养老机构的,按现行城镇“三无”对象补贴标准予以补贴,不重复享养老服务补贴。

  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二)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养老机构服务对象评估、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三)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等级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四)探索养老服务新机制。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进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新机制,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连锁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通过资金、信息引导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形成贯通机制,确保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方式和服务场所,满足不同养老服务需求。

  (五)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各地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促进民办养老机构规范化发展。从2013年1月1日起,凡市区符合床位补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6个月以上且为市区户籍的老人实有数,根据自理、半失能、失能等三种情况,市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每张床位不低于20元、40元、80元的运营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

  (六)推进养老机构体制改革与创新。要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通过竞争上岗、优化组合、绩效考核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积极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及其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营等方式实施公办民营。积极实施“品牌输出”战略,鼓励支持品牌好、服务规范、效益好的养老机构跨地区、跨区域兴办或托管养老机构,走“集团化”发展道路。

  七、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一)健全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切实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乡镇(街道)要增强当地综合社会福利中心的服务功能,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要配备必要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门工作场所。市级和越城区各设2个指导岗位,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及市区镇、街各设1个指导岗位,养老服务指导岗位人员经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经考评后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二)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推行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员持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设置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岗位,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管理。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大中专学生养老服务见习培训基地,为大中专学生提供见习岗位,并享受现行规定的大中专学生见习补贴政策。到2015年90%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实现持证上岗。要建立家庭服务支持政策,安排具有较高养老护理素养的专业人员,上门对有失能、失智老人的家庭中从事照护的人员进行培训。加大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的扶持力度,凡持证养老护理员,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三)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评定制度。各级民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市、各县(市、区)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鉴定专项经费,民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的系统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大力发展“义工”队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要建立“义工”制度,采取邻里结对、亲属结对、党员结对等形式,按照就近、自愿原则,建立相对固定的结对服务关系,明确职责,做好注册登记工作。积极开展“银龄互助”行动,采用“时间储蓄银行”等形式,提倡“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重视发展和壮大各类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

  八、积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做好老年服务产业规划,将老年服务产业纳入现代服务业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着力培育一批大型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年服务产业知名品牌。积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发展老年文化产业,加强农村和社区文化的基础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建立足够的文化活动场所。

  九、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任务。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做好整体谋划、管理指导、标准制订、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这项工作。

  (二)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养老服务资金,在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慈善资金中每年列支一定数额资金,用于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三)营造氛围。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要加强照护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要广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绍政办发〔2006〕142号、绍政发〔2009〕34号、绍政发〔2010〕52号文件自行废止。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7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