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6-1762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成文日期: | 2016-12-15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众多,管理分散,责任不明。各类市场主体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时有发生,项目拖工期、超规模现象也有出现。个别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建成后效益不佳,投入产出不成比例。2002年起,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工程项目建设步伐,我市各级部门纷纷组建建设发展平台,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新的管理模式。2011年5月,市本级成立了市城投集团和交投集团。这些建设发展平台,在我市城市建设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过去投、建、管、用不分,以临时性、分散性、自营性为基本特征的小生产式的管理方式,转由专业性的管理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实现相对集中的管理,实现投、建、管、用的分离。但尽管如此,由于缺少全市层面系统的管理制度和完善有效的规章办法,对于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管理者,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仍有个别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规模难以控制,建设工期不断拖延,建筑安全质量无法保证,建成后投资效益也无法实现。
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规范高效,就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实现项目法人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这几乎已是我市全社会的一致共识。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建部建质〔2013〕171号)
6.《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通部交公路发〔2010〕65号)
7.《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绍政发〔2009〕7号);
三、主要内容
《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的相关定义、项目法人应承担责任、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方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及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四个方面,共二十条。
一是相关定义: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预算、政府融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是指依法设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建设业主单位;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
二是应承担责任:明确项目法人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财政、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项目法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阶段、项目实施阶段,以及项目实施阶段在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责任;明确项目法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使用管理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确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是,加强对项目实施各阶段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
三是考核方法:明确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明确市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应根据考核方案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建设资金使用、投资效益、生产经营、保值增值以及项目法定代表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明确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考核情况,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情况作出综合评定。
四是责任追究:明确由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实施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明确对于非项目法人代表但实际掌控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同样追究责任。
四、适用范围
《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屠毓德
联系电话:0575-85136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