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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6-1762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成文日期: | 2016-12-15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提高货币化安置率,进一步激活市区房地产消费市场,统一市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标准,制定《关于绍兴市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和市场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制定依据
1.《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70号);
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7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试行)》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奖励标准、操作程序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绍兴市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项目。
二是奖励标准:货币补偿奖励方面,被征收人在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越城区(高新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城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调整为货币补偿安置款(不含装修、附属物,下同)的20%,柯桥区、上虞区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不变;市场化安置奖励方面,被征收人自房屋补偿协议签订或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下同)或二手房用于安置的,按最高不超过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安置款的10%给予奖励。
三是操作程序:分别规定了购买、申请、兑现三个阶段的操作程序。
四、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试行)》自文件发布之日即2016年11月21日起试行,范围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汪朝阳
联系电话:0575-8522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