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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84D/2016-1986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16-09-26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发文字号: 绍市水利〔2016〕197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8-2016-0001 有效性: 有效

【有效】《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具体操作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26 16:1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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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进一步增强区、县(市)及滨海新城、袍江开发区水利渔业部门服务经济社会的职能,健全依法、高效、透明的审批机制,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继续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6〕35号)精神和《绍兴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具体实施工作的通知》(绍市审管办发〔2016〕11号)要求,制定我局下放事项的具体操作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下放事项分类

(一)法律规定由市级审批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省委托市级审批的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含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2.水生野生生物利用特许

(三)其他审批

1.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

2.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5. 海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6.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审批

二、下放范围

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及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

三、实施程序

1.法律规定由市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跨行政区域除外),实行委托审批,即由我局给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和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审批。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及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PDF电子文档)报备我局(水库站)。

2. 省委托市级审批的渔业相关许可,实行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即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及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对有关申报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核后报送我局,由我局依据已审核的材料及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及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的初审意见,出具许可文件或许可证。

3.其他审批实行直接下放,即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及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直接审批。其中涉及大中型水库、五十年一遇及以上堤防(海塘)、新三江闸和马山闸排涝河道等市级河道的,应将相关审批文件及材料(PDF电子文档)报备我局(审批窗口)。

四、申报材料

下放事项的申报材料应按省政务服务网上的要求提交。省委托市级审批的渔业相关许可事项还应提交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及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审核材料(包括现场核实资料和初审意见)。

五、批后监管

下放事项应按照权职一致的原则,落实批后监管责任。特别是涉河项目的审批应严格审批条件,确保水利工程及其防汛安全。

我局将视审批材料的报备情况,对下放事项的批后监管原则上进行半年一次的检查或抽查,如发现少批多建、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要求审批等违规审批的,将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将收回审批权限。

六、其他

1.批前需组织水土保持方案或防洪影响评价评审等的下放事项,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及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应通知我局派员参加。

2.在相邻区域可能影响上下游、左右岸的下放事项审批前,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及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宜提前与我局沟通,我局可以帮助协调审批,避免批后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3. 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及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应认真履行本次下放事项的审批监管职能,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用得好”、“管得牢”。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切实把好审批监管关,提高涉水审批效率。

4. 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及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应严格按法规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完整、齐全、准确的档案资料和台账。

该文件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绍市水利〔2016〕197号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具体操作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pdf



绍兴市水利局

2016年9月26日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