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16-89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6-09-30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文字号: 绍政发〔2016〕47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0-2016-0015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30 16:35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建立全市统一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提高大病保险待遇,维护参保群众利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参加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参加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筹资机制

  (一)各区、县(市)分别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基金,各地原有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余额划入统一的大病保险基金。各地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超过24个月的,可不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划入;支付能力不足24个月的,须按规定的筹资标准分别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划入。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二)年度中参加大病保险的,大病保险待遇起止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止时间一致。

  三、保障待遇

  (一)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的费用及转外就医承担的自理比例费用,累计超过2.5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60%,上不封顶。

  (二)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使用规定的特殊药品发生的累计费用,8000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50%。

  特殊药品的品种、支付价格、诊疗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和零售药店等规定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四、经办服务和信息化建设

  实行统一的大病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现大病保险“一卡通”结算。

  鼓励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相关经办工作,全市按省级招标管理指引规定进行招标,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考核制度,确保有序竞争。

  五、基金管理

  大病保险基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以各统筹地为单位进行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各级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监控和检查。

  六、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合作,紧密配合,认真抓好政策落实。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经办工作,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促定点医药机构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病保险实施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制定和完善大病保险的经办规定,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日常审核,认真做好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大病保险政策(包括医疗费困难补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