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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6-17626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成文日期: | 2016-09-30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破解当前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发展瓶颈的有效途径。
在当前“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和事业编制总量严控的大背景之下,通过开展统一登记试点工作,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从供给布局上有效缓解政府的保障性压力,有利于缓解当前财政支出和机构编制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切实解决我市当前教育、医疗卫生领域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引才难、留才难”的困境,促使优秀人才双向流动,激励民办公益服务向优质化、特色化和多样化服务方向发展。
(二)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先行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社会关注度高、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领域开展试点工作。市级重点选择1-2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民办教育公益服务机构作为首批试点对象,各区、县(市)根据各自实际,同步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力争用半年时间完成先期试点,初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政策体系,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其他公益服务领域拓展。
(二)主要任务
围绕试点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做好政策解读,争取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自愿申请事业单位登记。同时建立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政策待遇,享受政府对民办社会事业的扶持政策。通过加强对各类事业单位的规范管理,确保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不偏离,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
(三)保障机制和政策措施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特点制定准入标准和登记管理办法,推行差别化管理标准,确立教育等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属性。
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由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落实政策,确保民办事业单位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原则上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用水用电等要素使用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享有与同类公办事业单位同等的政策待遇,并享受政府对民办社会事业的扶持政策,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绍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解 读 人:孙雅萍
联系电话:85120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