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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17-1762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成文日期: 2017-01-22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文字号: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1-22 15:1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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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2016年8月省发改委和省法制办联合发出了《关于全面深入开展招投标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6〕527号),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打破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市)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废止无主体资格(非常设机构、非行政主体等)、主体资格不适格;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立法精神;不符合“放管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阻碍统一市场建设的招投标文件。对同领域、同事项、同质化、同系列、前后道程序串联的,予以整合归并。整合归并后,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综合性文件。

  通知规定了经过清理后,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件,并要求各设区市要同步组织各县(市、区)开展清理工作,将清理后保留的文件目录及文本,于11月30日前报省发改委。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5、《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计委第29号令);

  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0号);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

  三、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信息公示、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监督管理、电子招投标等内容。

  四、适用范围

  《若干规定》的施行日期自2017年2月1日起,范围为进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即绍兴市本级和越城区公共资源进入市级平台交易的项目。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解读人:方孝福

  联系电话:88620553

信息来源:中国绍兴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