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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17-1762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成文日期: 2017-01-22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文字号:

《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1-22 15:2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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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落实省市巡察工作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根据市领导8月26日批示要求,由国资委制订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二、制订依据

  1.《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

  4.具体涉法条款说明如下:1、第四章、第五章条款内容,根据国办发〔2016〕63号文要求制订。2、第六章条款内容根据国办发〔2016〕63号文要求,参照省政府浙政发〔2015〕20号文制订。

  三、制订过程及程序

  根据市领导批示要求,结合市国资委2016年任务清单,收集、翻阅了浙江省出台的关于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有关文件;联系周边地市,借鉴学习其他地市先进经验和做法;梳理绍兴市国资委成立以来出台的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方面的政策文件;统计、分析了绍兴市本级282家国有企业总资产、净资产数据及规模,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绍兴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建议,联系市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表示无修改意见。此文件2016年9月26起在国资委官网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修改意见0条。

  四、主要内容说明

  《暂行办法》共7章四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绍兴市本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体包括:国资委、财政、各开发区管委会等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出资、监管的所有国有企业,目的是使本法的涵盖范围更加全面、完整。

  (二)关于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界定

  对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界定主要参照国办发〔2016〕63号文,明确为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建设、产权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重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九个方面和领域中存在的经营投资负面行为。结合绍兴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在购销管理方面补充增加了“未按规定取得承兑汇票等有关结算票据或凭证”;在投资并购方面补充增加了“违反规定向企业高管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有或者控制的经济组织投资或者与其共同出资设立经济组织”等条款。

  (三)关于资产损失量化指标设定

  根据国办发〔2016〕63号文件,对照刑法相关条款,参照省政府文件,结合绍兴实际进行测算和制订。主要借鉴金华、嘉兴、湖州等和绍兴国有企业规模比较接近的地市的分类标准,将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含1%)。

  2.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上3%以下(含3%)。

  3.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1000万元以上,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3%以上。

  (四)关于追责处罚

  根据国办发〔2016〕63号文件,对应不同资产损失类别分别明确追责条款:

  1.对于一般资产损失: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

  2.对于较大资产损失: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

  3.对于重大资产损失: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

  4.对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经调离工作岗位或已经退休,没有在本企业领取年薪的,按离职或退休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体现终身追责原则。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国资委

  解读人:宋文英

  联系电话:85119981

信息来源:中国绍兴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