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7-890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12-01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文字号: | 绍政发〔2017〕29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0-2017-0007 | 有效性: | 废止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