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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7-1762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成文日期: | 2017-04-14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省内居住出租房屋倒塌及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形势严峻。截至2016年底,我市共有居住出租房屋50.26万间,居住流动人口达115.23万人,占总量的69.28%。居住出租房屋以城市老住宅小区以及城郊结合部、农村地区大量的老房、旧房为主,建筑标准较低、使用年限较长,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突出,违法出租、群租扰民等现象高发,居住出租房屋整体治理水平明显滞后于城市建设发展,对“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重点工作的深入推进造成较大影响。为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屋的依法管理、综合治理,需要制定出台相关管理规定,使居住房屋由自发、无序出租向依法、规范管理转变,进一步改善居住环境,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推动绍兴实现高质量、均衡性发展。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消防条例》;
2.《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3.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4.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5.建设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6.DB33/T 976-2015浙江省地方标准《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三、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主要包括:总则、规范租赁、按规登记、安全租住、职责分工及当事人义务、责任追究、附则七章二十三条。
1.“总则”部分共有4条,明确了制定《若干规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提出了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与社会联动、管理与服务并举、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并实行属地管理。
2.“规范租赁”部分共有5条,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禁止出租的5种情形;提出了居住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排污标准;针对“群租”现象,对最小出租单位进行了规定,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3.“按规登记”部分共有3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须办理登记手续,分别明确了房屋出租人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信息的相关要求。
4.“安全租住”部分共有4条,分别明确了居住出租房屋的最低人均出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集中出租居住房屋的管理要求,以及消防、建筑安全的相关要求。
5.“职责分工及当事人义务”部分共有5条,分别明确了公安、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和出租人、承租人、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义务。
6.“责任追究”部分共有2条,明确对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力进行责任追究。
7.“附则”部分明确了《若干规定》的施行日期。
四、适用范围
《若干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
解读人:宋国新、林建勇
联系电话:0575-85135808、85351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