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7-1763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成文日期: | 2017-06-09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一、起草背景
2011年起,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绍政发〔2011〕83号)精神,我市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际实施中,价格补贴由市属高校临时伙食补贴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两部分构成,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价格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
今年2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精神,要求价格补贴发放范围在原对象基础上,新增领取失业保险人员。
截至2016年底,我市共有困难群众14.31万人,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五类困难群众6.64万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1.53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0.94万人,4所全日制高校普通在校学生5.2万人。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市发改委起草了《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方案》。
二、主要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有5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价格补贴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的受补对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第二部分,启动依据及终止条件:
施行依据: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按月编制公布的相关价格指数,作为施行依据。
启动条件:当全省S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及以上,或者全省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6% 及以上时,启动价格补贴机制。
终止条件:当月内以上条件均不满足时,即终止发放价格补贴。
第三部分,价格补贴标准: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的补贴标准,市区按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的2倍乘以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其他各县(市)由当地政府在1.5~2倍数内确定。计算公式: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各地倍数×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标准,按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乘以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计算公式: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3、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时,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的,月度补贴金额按照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低于3%的,按照3%计算。实际操作中,符合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的,月度价格补贴发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8元。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市区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75%发放;其他各县(市)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标准确定。
第四部分,价格补贴保障和发放办法:
1、价格补贴保障: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发放办法:价格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各地在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价格补贴发放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补贴对象发放价格补贴时,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第五部分,对全日制高校临时伙食补贴:
参照价格补贴机制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市属4所高校(绍兴文理学院、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按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人数和学校所在地城镇低保对象价格补贴的50%计算临时伙食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级财政安排。
四、适用范围
《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方案》的施行范围,为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傅陆平、王强
联系电话:0575-85121088、85224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