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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7-1763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成文日期: | 2017-07-20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要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使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切实得到维护。
二、制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
4.《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主要包括:特困人员认定范围、救助供养内容、救助供养标准、救助审批程序、政策制度衔接、规范供养机构管理服务和工作要求等七个方面内容。
1.明确了特困人员认定范围。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一是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是提供疾病治疗;四是办理丧葬事宜。
3.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是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常住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市区供养标准,按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常住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平均值55%确定。二是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
4.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审批程序。一是申请;二是核实;三是发放;四是终止;五是管理。
5.明确了与其他政策制度衔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6.规范了供养机构管理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加强基础设施、消防安全、卫生、食品药品等方面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确保机构安全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创新供养模式,特困人员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可自主选择供养服务机构
7.工作要求。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其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城乡统筹、政策衔接、水平适度、社会参与的原则,拉高标杆,补齐短板,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提高照护水平,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四、适用范围
《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民政局
解读人:凌芳、丁国春
联系电话:0575-88629916、8800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