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8-1763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成文日期: | 2018-12-29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一、 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新开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也已正式上线,2014年印发的《暂行办法》很多条款与新的要求不符,与当前实际做法也有出入。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作出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基本条款作出明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申请的条件和时限要求、贷款审核的标准、贷款利率及还贷方式、贷款变更与违约处置等。
(一)申请条件及时限要求 明确贷款申请人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对购买二手房、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限要求作出规定。
(二)贷款审核的标准 按照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对房屋总价认定、贷款额度计算及贷款年限核定方式作出明确。其中:贷款额度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平均余额的一定倍数、所购住房总价的80%及管委会规定的最高限额等三者中的最低值确定;二手房的房屋价格一般按契税完税价与购房合同中的成交价中的最低值确定,公积金中心认为有必要并委托评估的,房屋价格按契税完税价、成交价及评估价三者中的最低值确定;二手房的贷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及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再延长五年,同时与已使用的土地年限之和,不得超过五十周年。
(三)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合同变更及违约处置 明确合同变更条件与方式,并对违约具体情节及对应处置办法作出相应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偿还及相关管理、监督活动。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陈多珍、章选东
联系电话:85080101、85080123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