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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9- 21 13: 4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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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54号)、《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绍财企发〔2015〕3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绍兴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后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1日


附件

绍兴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投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依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54号)、《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绍财企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后管理是为落实产业扶持政策目标,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降低项目投资风险,在基金投资后和收回投资前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基金投后管理坚持事中事后管理、及时处置原则,构建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基金运作风险;基金投后管理实行痕迹化管理,确保投后管理行为在电子信息或书面载体上有迹可查,管理责任到岗到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被派驻人员等多层次的对子基金及投资项目的监管体系。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代表市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对基金运行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听取基金公司运营情况汇报,监督基金公司做好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母基金运作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依约及时介入管理;

(四)审定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退出方案;

(五)特重大事项及时向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六)应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基金公司是基金运作主体,承担对上负责、对下监管的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听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情况报告,监督基金管理公司做好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汇报基金运行情况;

(三)对母基金不规范、不合理的运作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重要议案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子基金或直投项目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审核退出方案。

(六)重大事项及重大风险及时上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七)做好基金账户管理,按要求组织开展基金财务审计;

(八)其他投后重要事项管理。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投后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二)负责子基金管理公司或直投项目的联系和管理工作,跟进投资进度,监督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投资运作;

(三)根据基金公司授权,向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委派投委会成员、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或观察员等;

(四)向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收集投后管理资料,完善档案管理资料;

(五)及时发现基金运行的问题,做好基金风险预警,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报;

(六)基金有变更、退出需求的,制定基金变更或退出方案;

(七)按要求对子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年度考核;

(八)其他应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的投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投资协议(包括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等)的约定,基金向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派驻投委会成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观察员。被派驻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代表基金出席相关会议,在授权范围内谨慎行使权利;

(二)负责联系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及时收集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每次会议表决前,将待审议的议案或议题及相关书面材料,提交授权单位审议,并根据授权单位要求,发表意见或行使表决权、一票否决权等;

(四)做好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监督和风险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

第三章 投后管理事项

第九条 基金投后管理主要分为日常管理、情况报告、资金监管、进度管理、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一节 投后日常管理

第十条  基金投后日常管理是指通过与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定期或不定期获取被投企业经营信息,并对其进行跟踪、分析、评价,及时把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动态。

第十一条  对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日常管理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基金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过程中,经基金公司授权,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专门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联系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行使基金相关权利,做好项目跟踪和联系,反馈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运作情况,收集项目资料。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对直投项目的业务估值模型,做好项目进程管理工作,及时识别直投项目退出机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专用的档案柜、专用电脑,做到一企一档。基金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内容保密。

第十五条  投后的档案管理中,应重点收集下列资料:

(一)向上级提交的各类投资报告、收益分配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

(二)对外发出的各类函告、通知、请示、证明等;

(三)子基金或直投企业发来的各类报告、函件、通知、请示等;

(四)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类说明、承诺、自查文件等;

(五)子基金的份额转让协议以及投决会决议、合伙人会议等文件,直投企业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文件。

第二节 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基金应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逐级汇报机制。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基金公司进行汇报:

(一)每月及每半年向基金公司报告基金运行管理情况;

(二)每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报告母基金投资组合情况;

(三)次年5月前报告母基金年度运行情况和基金资产净值情况。

第十八条  基金公司应在收到上述内容报告后及时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于投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各投后管理主体应根据事项紧急程度、重要程度、风险级别等按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资金安全、投资目标实现。

第二十条  投后重要事项包括:

(一)投资法律文件调整,根据被投企业经营实际情况,需要修改、补充已签署的投资法律文件的情形。

(二)投资协议未执行到位,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和投资资金安排的事项,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

(三)投资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执行的;

(四)涉及投资协议终止、基金出资金额变动、项目提前退出或部分退出的;

(五)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目标实现、投资资金安全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外派人员或其他人员在获知被投企业发生重要事项后应即时口头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7个工作内核实情况并向基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基金公司应制定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出现本办法中风险控制章节规定情形的,应根据风险控制流程规定进行汇报。 

第三节 投后资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为防止资金使用的随意性,保证投资资金安全,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被投企业实际情况,与被投企业事先约定相关措施对投资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委派人员参加基金或直投企业的合伙人大会(股东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了解被投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加强投资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重大的定向基金和直投项目,或存在关联交易情形的,投后管理中应要求对被投企业的资金账户进行监管。出现账户资金使用不符进度、被挪用等情形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并要求子基金或直投企业立即整改。

第四节 投资进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投资进度管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对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投资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每次出资前,基金管理公司应对项目投资需求、用款计划和投资条件满足情况进行核实,向基金公司出具《出资建议书》,说明实际投资方向、投资时间、用款进度和投资条件的满足情况。基金公司凭《出资建议书》办理出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跟进项目投资进度,投资进度过快或跟不上投资协议约定的,应查明原因,形成书面处理意见,逐级上报。

(一)投资进度过快,明显与实际投资需求不符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做出风险提示,停止出资;

(二)项目投资进度较慢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子基金管理公司或直投企业提出预警;

(三)因投资进度过慢触发基金约定退出条件的,基金应启动程序收回投资。

第二十九条 基金公司或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认为基金投资进度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说明原因,并向子基金管理公司或直投企业核实。

第五节 基金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基金投后风险主要是指基金出资后退出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基金风险控制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

(一)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

(二)风险评估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

(三)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

(四)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

(五)风险报告是指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识别应遵循全面性原则,投资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

第三十三条  风险评估时,根据基金风险程度的不同,分为可控风险、重大风险和违规风险等。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管理制度,准确识别、评估、分析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四条  可控风险是指不影响基金目标实现或财产安全,可采取措施降低或化解的风险。主要有:

(一)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出现阶段性的投资收益下滑,但不影响基金资产整体安全的;

(二)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存在运作不规范,但不影响基金运作安全的;

(三)其他可以通过落实整改措施予以化解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  重大风险是指会危及到基金投资目标实现和基金财产安全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投资效果与预期发生重大偏差的;

(二)基金在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出资被违规挪用的;

(三)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出现重大损失(超过投资额的10%);

(四)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或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程序,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对其人员或财产进行限制的;

(五)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出现重大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基金利益的;

(六)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回购主体合并、分立、重大股权转让、上市等重大事项的;

(七)影响项目投资政策目标实现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违规风险是指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在运作过程中,有法不依、违规操作而发生实质性影响到基金公司资产安全的特大风险。包括:

(一)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串通基金管理公司,骗取基金财产的;

(二)子基金管理公司或直投项目公司挪用基金资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或经预警仍不归还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控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预警和处置,风险控制措施一般有风险预警、要求整改、要求提前回购、提高增信措施、行使一票否决权等。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基金公司口头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报告。基金公司应立即组织核查情况,评估风险和判断情势,及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专业事项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介入。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基金公司关于重大风险的报告后,应形成处理意见,提请市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四十条  发生第三十六条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逐级向市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按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各层面的投后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形成约束力量,基金建立逐级的绩效评价制度,并将投后管理工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子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经基金公司批准,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对子基金管理公司的投后评价指标应包括专业度、勤勉度、配合度、责任心、工作效率和投资成绩等,作为基金退出时对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公司让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基金公司应建立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评价制度,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投后评价指标应客观反映基金管理公司投后管理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印发


信息来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