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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1- 29 14: 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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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借助行业专家的专业知识技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8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借助行业专家的专业知识技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被邀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前期评审、工程变更审核、技术咨询、造价询价、绩效评价等技术、经济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参与、按事选取、集体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条件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评审过程中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良好声誉;

   (三)熟悉工程技术、造价咨询、合同管理、招标投标、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填报财政审核专家意向表。

   第七条  凡经市财政局登记并审核通过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颁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聘任书》。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根据实际出席专家评审的工作成效,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第九条  对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应邀参加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参加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客观、公正、科学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发现建设主体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出具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项目评审时,与会专家组成专家组,经集体评审,出具统一的可执行的专家组意见。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建设单位对评审工作及评审专家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由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项目内容,选取相应专业的专家,提供工程资料,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选取一般提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每次选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即时联系专家,确定能参会的告知参会时间、地点。评审专家选好后将名单进行打印,以备会上签到使用。咨询类事项提前时间不受限制。

   第十五条  遇有特殊事项,库内评审专家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选取确定库外评审专家人选。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专家选取的有关人员,对被选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需要提前分发资料的,建设单位交市财政局统一分发。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仅用于对由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库内专家参加的其它评审工作,市财政局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客观、独立、公正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回避制度。

   (一)市财政局在选取评审专家时,应将关联企业及利益相关的评审专家排除在外。评审专家与评审项目的建设主体存在利益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建设主体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该建设主体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该建设主体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建设主体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政府投资项目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且不提前说明情况,影响评审会正常开展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不公正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聘用关系。

   (一)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建设主体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评审项目主体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四)给国家、集体和造成损失的其他活动的;

   (五)评审意见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

   (六)一年内发生两次不良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充分支持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工作,保证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出具评审意见,严禁非法干扰正常的评审工作。

   项目主管单位、建设主体不得干扰专家正常工作,一经发现,则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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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印发


信息来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