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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保障粮食安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9- 01- 30 15: 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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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产业融合、创新驱动,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牢固树立大粮食安全观,深化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粮食品种结构,支持绿色生产方式,着力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促进粮食资源转化增值,为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夯实产业基础,确保绍兴粮食安全。

(二)发展目标。到2022年,全市粮食产业结构更加优化,绿色优质粮食产品有效供给稳定增加,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全市粮食储备仓容量达到60万吨,“放心粮油”供应网点达到100个;粮食加工转化量达到120万吨以上,粮油加工、转化业年产值突破11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粮食企业3家、5亿元以上2家、2亿元以上5家,年销售万吨以上的粮食经销商和市场批发经营户达到15家以上,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力、竞争力持续增强;粮食科技创新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二、具体举措

(一)支持优质稻米绿色生产。扩大优质稻米生产,集成推广绿色生态、优质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技术模式,加大病虫害绿色防控、农作制度创新示范。支持粮食生产主体申请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认证,推进粮食生产提质增效、绿色安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增加优质粮油产品供给。积极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建设,对优质粮食实行分类收储、优价购销。加快推进“放心粮油”工程,柯桥区、诸暨市作为全省首批“放心粮油”示范县,要积极推进各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地方特色粮油食品产业化,积极发展绿色全谷物、有机食品等营养健康粮食产品,大力发展杂粮、木本油料等特色产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快主食产业化发展。积极支持企业发展米面、杂粮及薯类等主食产品工业化生产、社会化供应等产业化经营方式。保护并挖掘传统主食产品,加快推进年糕、香糕、榨面、芋饺、汤包等传统米面主食制品的工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引导主食产品与其他食品的融合创新,鼓励和支持开发个性化功能性主食食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促进粮食精深加工与转化。鼓励企业发展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粮食精深加工项目,增加专用米、专用粉、专用油、功能性食品以及保健、化工、医药等方面产品的有效供给。支持黄酒酿造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鼓励饲料企业加快研发力度,提供不同层次养殖需求的中高端饲料产品。培育发展酱油、腐乳等传统酿造产品,推动绍兴本地酿造企业优化升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发展全产业链。推进“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建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质稻米示范基地评选。支持粮食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全方位合作,实现粮源基地化、加工规模化、产品优质化。促进粮食企业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发展“产购储加销”一体化模式,打造绿色有机优质粮食供应链。培育和支持专业化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偿为周边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烘干、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的“五代”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粮食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创建、转型发展,引导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转移,形成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龙头企业。在确保区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创新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参与地方储备粮代储、轮换等相关业务。在推荐和认定各级各类农业龙头企业中,同等条件下对粮食产业化企业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农发银行绍兴市分行)

(七)发展新型业态。大力推广粮食电子商务,重点支持粮食交易中心、农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进一步开发利用柯桥粮食文化陈列馆的粮食文化资源,建立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基地和粮食文化展示基地。促进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功能区、特色小镇以及文化、旅游、科普、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发展粮食产业观光、体验式消费等新业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八)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加强粮食品牌建设,扩大品牌效应,积极开展“越乡好稻米”“浙江好稻米”评选活动。通过创建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巩固一批品质高、信誉好、有特色的优质品牌。重点培育“绍兴黄酒”“柯桥饲料”“上虞面粉”“诸暨粮机”等区域品牌发展。进一步打响“梁湖年糕”“嵊州榨面”“新昌炒年糕”“诸暨同山烧”等产业化品牌。充分运用中国食品博览会、浙江农业博览会等展示展销信息平台,加强绿色优质粮食品牌宣传,提升品牌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增强粮食企业发展活力。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市场化经营能力和产业经济发展活力。以资本为纽带,构建跨区域、跨行业“产购储加销”协作机制,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延长产业链条,主动适应和引领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有效发挥稳市场、保供应、促发展、保安全的重要载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利用现有仓储设施为粮食加工企业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市级粮油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进一步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安全风险监测,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切实增强进口粮食风险管控意识,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制度体系,加强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督促进口粮食企业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制度和措施。及时查处各类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绍兴海关、市供销总社)

(十一)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积极开展“科技兴粮工程”和“人才兴粮工程”,加快推进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在粮食产业中的应用。发展高效节粮节能成套粮油加工装备,提高关键粮油机械及仪器设备制造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广“仓顶阳光”工程等新能源项目。发挥行业主体作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提升粮食行业职工的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并结合省下拨的粮食及我市其他相关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粮食产加销发展,重点支持企业和粮食生产主体开展先进农机具及配套设施购置、粮食加工、品牌培育、粮源基地建设、产销合作项目、粮油质检机构建设等。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对粮食加工企业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储备或应急成品粮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其承担粮食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资金账簿和承担粮食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按规定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加强金融支持服务。农发银行绍兴市分行等金融机构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争取省农业发展基金对绍兴粮食产业化项目投资的支持,加大对粮食产业的投入。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并购重组等。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企业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为粮食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保险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市保险协会、农发银行绍兴市分行)

(三)强化用地用电保障。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粮食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增强企业融资功能。全面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绍兴电力局)

(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粮食行业“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粮食产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对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粮食运输车辆,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发放通行证,并给予通行便利,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加大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实绩在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各级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粮食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推进粮食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推动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会同统计等部门加强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和协作机制,合力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本实施意见自3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绍兴军分区,

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印发


信息来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