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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抽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1- 31 11: 5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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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履行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的监督,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3号)、《加快推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工作方案》(绍市财建[2018]8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绍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抽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绍兴市财政局

2019年1月31日


绍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监督抽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3号)、《加快推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工作方案》(绍市财建[2018]8号)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履行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的监督,更好的规范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抽查工作是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核的监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是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或经授权的建设单位直接进行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以下简称“自审项目”)。


第二章  抽查准备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督促项目承包单位编报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或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或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做好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积极协调结算审核中遇到的问题。

受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及时出具审核报告。

第四条  完成对账的自审项目定案前,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将审核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审核情况后,五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抽查。对需抽查的项目下达抽查通知书。


第三章  抽查方式与内容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监督采用抽查管理,抽查比例不低于30%。其中,抽查重点是概算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的工程及项目绩效评价得分偏低的工程。分标段实施的,抽查重点是单标段建安费不低于500万元的工程。原则上每个部门项目抽查不少于一只,并兼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覆盖面。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抽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必要时市财政局直接组织抽查。

市财政局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入围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单库中随机产生,参与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参与该项目的抽查工作。

第七条 监督抽查的程序 

抽查工作分为政策性审查与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主要是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合同及各项资料管理、结算口径及变更联系单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技术性审查是对工程各项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开展的审查工作,主要是对工程相关价、量、费等实质性内容开展审查。

第八条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的口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

(二)工程量及单价的计算是否准确,定额的套用、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

(三)变更联系单是否按规定审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结算口径必须有明确意见,签字并盖章。

(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否及时出具审查报告,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对审查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准确、完整的进行披露。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实施

(一)确定抽查项目。市财政局确定抽查的项目,向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下达抽查通知书,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抽查。

(二)制定审查方案。受抽查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审查业务的专业特点制定项目审查计划和方案,选派具有相应审查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审查人员。

(三)现场踏勘与查验。审查工作实施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人员应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根据工程施工图、竣工图、标底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其形状、结构和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数量、规格、质地和品牌等进行认真踏勘与查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的内容做认真记录,特别是对实际竣工情况与竣工图不一致的,应通过拍照、摄影、丈量、记录等方式取得充分证据,并经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签字确认。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应全程参与并积极配合。

对于隐蔽工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人员应结合竣工图、施工图、标底、联系单情况、监理记录、施工记录、工程质检验收记录,认真研究竣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形成结果,对现场踏勘中的重大情况进行整理、汇总,由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等签字确认。

(四)初步审查意见。根据项目审查进度,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人员及时进行项目价、量、费的计算、审查工作,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五)对账。审查工程结算的口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工程量及单价的计算是否准确,定额的套用、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每次对账,作好对账记录,将对账过程、结果及其证据记录进行固化,并由主管部门或经授权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相关各方当场签证。

(六)问题反馈与处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在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出具审查意见。

(七)审查意见的基本要求。审查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审查评价。审核成果文件对招投标等合法合规性、工程资料完整性、变更签证规范性、人工和材料价差、各项费用计取等问题披露是否完整、准确;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审查工作情况等。

2.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工程价款结算审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揭示。

3.审查建议。针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查意见出具整改通知书,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收到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反馈整改结果。涉及到自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问题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抽查意见做为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审查情况,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纳入《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结构考核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印发


信息来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