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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7X4/2019-2145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19-12-31
主题分类: 统计 发文字号:

王杰解读新修改的《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9-12-31 10:5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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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为了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新修改的《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和精神,浙江省统计局局长王杰就新修改的《条例》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我省于2015101日率先在全国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今年6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610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推进这项改革,国家统计局制定了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方案,方案规定各级统计机构不再另行发放统计登记证,统计机构要及时接收和单独存储、管理部门共享信息,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机制。同时,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今年国务院取消了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 

  为顺应以上改革,今年8月,我局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修改方案,并经9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删除第九条第一款有关统计登记的规定。 

  将第二款“工商、民政、编制管理等部门核准设立、注销基本统计单位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抄送有关资料。”修改为:“工商、税务、民政、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单位的行政记录。”并作为第一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有关部门行政记录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删除第十条中有关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