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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5- 23 14: 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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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指导思想 4

1.3 编制依据 4

1.4 适用范围 4

1.5 工作原则 5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

2.1 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5

2.2 区、县(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5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5

3 监测预报预警 6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7

4.1 事件分级 7

4.2 应急响应行动 10

4.3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4

4.4 信息发布 16

4.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6

5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17

6 预案管理 17

6.1 成员单位和地方预案 17

6.2 解释部门 17

6.3 预案实施 1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防台抗旱总目标,坚持底线思维,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分析、早研究、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落实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充分发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能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和《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绍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设副指挥和秘书长,成员由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市级部门、部队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受市防指副指挥委托,秘书长可组织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市防指组成人员、成员单位职责另行公布。

2.2 区、县(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级防指”)由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明确职责和分工,在市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洪涝台旱灾害的应对工作。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镇(街道)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

市县两级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有关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成果报有关防指。

市县两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负责本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

市县两级水利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负责本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组织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和报告制。市县两级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定期会商;汛期,气象、水利部门每周一向同级防指报告上周情况和本周预报成果,必要时由防指根据防汛形势随时组织会商。气象、水利部门定期向同级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有关规定报送。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政府和防指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上报市防指。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级别。

4.1 事件分级

4.1.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市级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消息,预报将在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东北上,并将对我市产生一定影响。

(2)较大范围内(一个区、县〔市〕以上)一日面雨量达到50—80毫米,或二日面雨量达到80—120毫米,或三日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以上降雨;或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100—200毫米,并出现灾害。

(3)曹娥江、浦阳江干流控制站或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并预报仍将持续上涨。

(4)小(二)型水库,澄潭江、黄泽江、长乐江、新昌江、大陈江、开化江、枫桥江、五泄江等重要堤防发生险情。

(5)大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60%以上—70%以下;7—10月连续干旱天数达到20天以上;新增饮水困难人口达到15万以上;符合上述2条及以上。

4.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市级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预报将在我省境内登陆,或在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并将对我市产生较大影响。

(2)较大范围内(一个区、县〔市〕以上)一日面雨量达到80—100毫米,或二日面雨量达到120—16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以上降雨;或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200—30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3)曹娥江、浦阳江干流控制站或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预报将达到保证水位。

(4)小(一)型水库发生险情,澄潭江、黄泽江、长乐江、新昌江、大陈江、开化江、枫桥江、五泄江等重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5)大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50%以上—60%以下;7—10月连续干旱天数达到30天以上;新增饮水困难人口达到30万以上;符合上述2条及以上。

4.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市级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将在我省境内登陆,或在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并将对我市带来严重影响。

(2)较大范围内(一个区、县〔市〕以上)一日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或二日面雨量达到160—230毫米,或三日面雨量达到200—300毫米,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以上降雨;或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3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3)曹娥江、浦阳江干流控制站或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澄潭江、黄泽江、长乐江、新昌江、大陈江、开化江、枫桥江、五泄江等重要堤防发生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5)大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40%以上—50%以下;7—10月连续干旱天数达到50天以上;新增饮水困难人口达到50万以上;符合上述2条及以上。

4.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市级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台风(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将在我省境内或附近省界登陆进入我省,并给我市带来特别严重影响。

(2)较大范围内(一个区、县〔市〕以上)一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二日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三日面雨量超过300毫米,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以上降雨。

(3)曹娥江、浦阳江干流控制站或绍兴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水位全面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曹娥江、浦阳江干流堤防等发生决口,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

(5)大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40%以下;7—10月连续干旱天数达到70天以上;新增饮水困难人口达到80万以上;符合上述2条及以上。

上述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防御通知;部署防御工作。

(3)市防指副指挥视情连线有关县级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市气象局每天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天7时、13时、19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水利、气象等部门派员驻市防指。

(7)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每日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台风影响区域涉海事务有关管理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防御通知,部署防御工作。

(3)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县级防指。

(4)市防指副指挥值班。

(5)市气象局每天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

(6)市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

(7)宣传、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派员驻市防指。

(8)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县级防指。

(4)市防指副指挥值班。

(5)市防指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6)市气象局每天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

(7)市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

(8)驻地部队、宣传、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建设、农业农村等单位派员驻市防指。

(9)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县级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必要时,市政府领导发布电视讲话。

(6)市防指指挥坐镇市防指。

(7)市防指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8)市气象局每天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9)市水利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10)驻地部队、宣传、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建设、农业农村等单位派员驻市防指。

(11)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3时、19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每日7时、13时、19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4.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4.3.2 台风灾害

(1)相关地区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视情况关闭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景区。

(4)当地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4.3.3 突发性强降雨及山洪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相关地区应:

(1)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

4.3.4 水利工程险情

(1)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当地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二)型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市防指会同市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4.3.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实施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4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市防指。

4.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台风、防汛应急响应。

(3)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市已无明显影响。

③曹娥江、浦阳江干流主要控制站和绍兴平原河网大部分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④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各级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的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5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和防指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防汛防台抗旱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6 预案管理

6.1 成员单位和地方预案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县级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5〕77号)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绍兴军分区,

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印发


信息来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