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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绍兴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5- 27 11: 4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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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科〔2019〕7号)和绍兴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办发〔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绍兴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科技局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

绍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印发

绍兴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科〔2019〕7号)和绍兴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办发〔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用于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财政预算经费,包括其他用于科技创新发展的经费。专项资金规模和执行年限根据我市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和财力许可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项目单位

第四条 市财政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协助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决算,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落实自筹资金,规范财务支出行为,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主动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市财政管理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越城区(高新区、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研究开发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基础公益类研究项目资金、技术创新类研究项目资金、创新基地与载体。主要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公共性、非营利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重点战略产品开发,以及公共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区域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新人才与团队建设等。


第四章  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以公开竞争方式分配(择优遴选,下同)为主,信用制和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具体根据科研活动及资助项目属性确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标准资助:

(一)基础公益类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为5-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技术创新类

1、科技攻关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不超过300万元;

2、技术研发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3、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

(三)创新基地与载体类

根据创新基地、创新载体建设内容与要求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并通过定额、限额方式给予一次性拨款。

(四)本办法未明确的具体资助标准,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科技创新政策、市政府与有关共建(合作)单位签定的协议执行,或由市财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科技管理部门商定。

第十二条  项目的具体经费分配方式、支持额度在编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时予以明确。


第五章 审批与拨付

第十三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项目立项评审情况后,向市财政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由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情况统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管理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同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属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预算编入该单位年度预算;项目承担单位为非市属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预算编入市科技管理部门年度预算后转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资金的拨付分为事前一次性拨付、事后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等方式。

基础公益类项目一般采用事前一次性拨付方式,即项目已完成合同书签订并已进入实际研发阶段时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

科技攻关项目一般采用分期拨付方式,即项目已完成合同书签订并已进入实际研发阶段时拨付60%,在项目实施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技术研发项目一般采用事后一次性拨付方式,即项目实施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主要由承担单位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励、福利。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具体开支范围及要求按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落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资金自主支配权有关政策,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及项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政策按照绍市委办发〔2018〕8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列报支出,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我市公务卡使用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上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照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自评。市财政管理部门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科技管理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原《绍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绍市财企〔2008〕39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