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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5- 28 14: 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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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临时救助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绍兴市区范围内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二)救助类型

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1.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进行临时救助。

2.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进行临时救助。

(三)救助对象

1.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四类:

(1)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

(3)第三类救助对象:指除第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相关收入和财产标准的绍兴市区户籍人口。

(4)第四类救助对象:持有绍兴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市区的流动人口,以及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2.以下对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救助标准和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合理划分救助层次,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一)支出型救助标准

1.对因家庭成员患疾病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申请前一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原则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1)第一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70%予以救助;

(2)第二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

(3)第三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

2.子女就学期间(义务教育阶段除外),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对第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进行临时救助:

(1)按每人每学年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给予第一类救助对象一次性补助。

(2)按每人每学年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第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补助。

(二)急难型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按家庭成员患疾病类救助标准予以救助;对第四类救助对象,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2.因人身意外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分别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10倍、8倍,给予一次性救助;对第四类救助对象,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3.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财产巨大损失且家庭或个人对象的唯一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4.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第四类救助对象,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四)转介服务

对发放救助金或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应及时转介。

三、临时救助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应当由户主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致困原因等材料。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采用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的,审核期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述办理期限限制。

第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家庭年收入减去家庭因困年度支出后,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家庭货币财产状况须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财产标准。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并将公示现场照片等记录在档。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区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00元及以下的小额救助,区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致困原因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致困情况的调查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紧急程序

1.适用情形: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

2.符合紧急程序情形的,申请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提供的救助线索,均可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区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3.紧急情况解除后,救助对象生活困难仍需临时救助的,按一般程序申请实施,救助金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但应扣减已发的紧急救助资金。

(三)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应对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极端事件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实行行政问责。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

(二)资金保障机制。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按照属地原则以不少于上一年度户籍人口人均3元的标准列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可根据各地经济生活发展水平适时统一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户籍人口不少于人均2元的标准建立应急救助备用金,保证救急难工作需要。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也可采取现金发放,但应当完善有关手续。

(三)监督检查机制。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公开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自觉接受审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定期不定期对乡镇(街道)组织临时救助审批管理、发放管理进行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防范风险。

(四)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制、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原《绍兴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发〔2015〕1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绍兴军分区,

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印发


信息来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