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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6- 21 11: 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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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发文统筹,严格立项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坚持精简、效能原则,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减少临时性发文。起草单位提请市或区、县(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事先向市或区、县(市)政府办公室报请立项并经同意;未经立项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提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不再由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

二、明确管理范围,确保应审必审

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均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必须经合法性审核。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区、县(市)政府应于2019年7月底前公布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三、认真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起草部门要对政策内容的合法合规、出台时机、实施效果,特别是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与否的重要依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除依法应当保密等法定情形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意见。制定实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四、规范审核程序,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

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根据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对起草单位报送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除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与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协商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制定机关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五、严格审核标准,严把审核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制定,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六、健全“三统一”机制,落实同步解读

市和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办公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管理,应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专门审核人员,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和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并于2019年9月底前报市司法局。

要落实同步解读机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一般应同步公布政策解读或以视频、图表等方式进行解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起草部门要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背景及有关内容。

七、强化备案审查,完善监督机制

各地要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备案审查部门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要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建立健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处理制度。要加强与同级党委、人大、司法机关有关工作机构的衔接联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审机制。制定机关要按规定受理、审查并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自行纠正;备案审查部门要认真研究审查建议,按照备案审查程序规定予以处理。

八、推行动态管理,落实清理责任

各地要积极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要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专项清理或即时清理。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新组建或者职责调整的政府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做好继续实施有关衔接工作,确保依法履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此前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绍兴军分区,

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印发


信息来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