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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7- 02 11: 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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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适应现行国家生育政策,促进市区民生政策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绍兴市区公益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区政府应当设立公益金,有条件的镇(乡、街道)可根据需要设立公益金。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公益金的主管单位。

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市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市区公益金管理,区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人力社保、残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益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益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绍兴市区户籍的,或者在绍兴市区居住满一年的非绍兴市区户籍的计划生育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公益金扶助: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最大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由公益金列支扶助的;

(四)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独生子女是指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条件的夫妻的子女;严重伤残是指三级以上残疾。

第六条  公益金的扶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给予5000—6000元的一次性扶助;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给予2000—3000元的一次性扶助;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扶助。

公益金扶助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七条  公益金以家庭为单位享受,同一情形不重复享受。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的原规定享受公益金经常性扶助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由公益金列支扶助的,扶助方式从其规定。 

第八条  扶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一般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于9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非绍兴市区家庭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材料,填报《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扶助申请审批表》,村(居)委会初审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所在地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特殊程序。对符合规定条件,因意外事件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家庭的扶助,由村(居)委会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区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区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区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扶助资金发放到扶助对象。

第十条  公益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重大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金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扶助的当事人,应追回骗取的公益金,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4〕128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绍兴军分区,

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


信息来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