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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赋予区、县(市)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9- 08- 19 11: 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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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要求赋予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利行政执法权的请示》(绍市监管〔2019〕49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大专利侵权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鉴于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后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具备专利行政执法条件,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自2019年10月 1日起,各区、县(市)专利行政部门可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职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


抄送:市委改革办,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印发


信息来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