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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14-217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14-04-2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有效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

发布日期:2019-08-23 14:3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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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