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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等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8- 09 11: 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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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工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念好“两业经”,推动工业经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特色产业体系建设

(一)全面实施数字引领。大力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设立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市数字经济产业基金。集成电路企业当年销售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信息化项目或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实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验收后按实际投入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当年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公司的,当年认定为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对列入市工业重点项目计划的高端装备、现代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项目,按当年设备技术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加快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的纺织、印染、化工等13个重点传统产业企业入园集聚、改造提升项目,按当年设备技术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印染企业改制上市,对境内A股新上市的印染企业,第一家奖励1000万元,第二家奖励800万元,第三家奖励500万元,第四家开始按面上企业上市奖励政策执行;对在“新三板”、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印染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打造“时尚纺织”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时尚创意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四)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提升发展黄酒、珍珠制造加工,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的,按照当年设备技术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历史经典产业企业当年销售在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优质平台体系建设

(五)支持园区提档升级。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整治提升,当年完成整治提升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验收考核为优秀等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推动“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建设,当年新列入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培育名单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

(六)加快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四星级、五星级和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园区建设开发主体20万元、30万元、70万元,奖励运营机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七)推进服务平台功能升级。鼓励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引导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认定,每年给予平台150万元补助,由市级财政列支。对于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当年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本地企业超过100家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现代企业体系建设

(八)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开展“雄鹰行动”培育计划,对制造业企业年销售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且年增长15%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对认定为省级“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列入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予以通报鼓励。

(九)打造“隐形冠军”企业。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每年安排15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用于小微企业购买专业化服务,由省、市财政统筹列支。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高效投资体系建设

(十一)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列入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列入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按当年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2%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列入省级“四个百项”重点技改项目、省“百项万亿”重大制造业项目、省重大工业项目的,按当年设备技术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均不超过1000万元。

(十二)加大工业机器人购置应用。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标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按企业当年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三)鼓励新材料新装备应用。当年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的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省级、市级认定的新材料首批次(应用)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四)加快推进智能化改造。对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给予6%的奖励,对购买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设备(含软件)的企业项目设备投入,在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项目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3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列入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创建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经市级评审通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按诊断费用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融通创新体系建设

(十五)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业设计基地,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的,奖励5万元。

(十六)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及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验收通过后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十七)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十八)鼓励军民融合创新。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与军工集团开展合作,军品定向年销售达5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军品销售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高端品质体系建设

(十九)培育发展自主品牌。鼓励企业整体规划自主商标品牌发展,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个人,分别奖励50万元、1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当年新认证的“浙江制造”产品,每件奖励20万元。

(二十一)鼓励标准化提升。当年主导制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

七、绿色发展体系建设

(二十二)支持绿色循环发展。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以及企业开展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后且效益显著的,按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三)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二十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淘汰国家产业指导目录的落后产能,企业完成省级及以上、市级下达任务的,分别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奖励。

(二十五)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对“无产可破”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按破产费用不足部分的50%给予破产管理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微调,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涉及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历史经典产业,相关产业及项目归类以统计部门口径为依据。

(四)本政策由县级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五)当年度因偷税、侵权、违建等行为受到处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严重失信行为以及未达到能源双控要求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六)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七)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市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我市服务业数字化、融合化、集群化、品质化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打造宜居宜业品质之城,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引领发展

(一)加快信息服务业发展。对新设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成本),按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获得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3级、4级、5级认证的信息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国外知名和国内龙头检验检测机构在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设立总部、分支机构的,经考核年度绩效显著的,每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运行补助,连续扶持三年。对新入驻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经考核年度绩效显著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运行补助,连续扶持三年。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推动各领域跨界融合发展。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试点的企业、集聚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在平台运行首个年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促进休闲旅游业品质化发展

(四)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给予50万元奖励。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经认定,一次性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五)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营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六)鼓励发展过夜旅游。加大“全市游”黄金旅游线路推广力度,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2000人次/年(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以上旅行社,按10元/人次奖励;对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超过 1000人次/年的旅行社,按50元/人次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七)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的全省五十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八)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对新评定的客房数100 间以上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全国“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银宿级民宿、金宿级民宿、白金级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九)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新设旅游产业类院系,对新开办旅游学院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开设旅游产业类专业的,每个专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本市新获得中、高、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6000元、1万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十)强化旅游产业要素保障。对为社会性旅游项目配套、投入在 500 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集散中心、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标志标识系统等),完工投用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的 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三、鼓励体育和会展业特色化发展

(十一)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体育产业项目,按实际贷款额予以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所计利息总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二)推动体育园区基地建设。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运动园区基地(包括运动休闲小镇、体育产业集聚区、体育产业基地、体育产业园区及体育产业群等整体建设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实际投资的10%、9%、8%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被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三)鼓励重大体育赛事举办。根据评审入围绍兴市20大体育品牌赛事,按赛事难易程度、影响力和资金投入等进行分档补助,一类赛事补助80—100万元,二类赛事补助50—80万元,三类赛事补助30—50万元。主办(承办或执行运营)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赛事活动级别须事前认定),根据赛事难易程度,予以实际总投入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绍兴市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予以实际总费用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四)加大体育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在全市起示范作用、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长10%以上的主营体育类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给予当年营业收入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被新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称号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新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或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五)鼓励产业展会规模化发展。产业展会是指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并经商务部门备案,展期不少于三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针对专业采购商、参展商的市场化贸易类展会(不包括以个体消费为主的商品展销及人才交流、图片展览等项目)。对产业展会主办方予以分档奖励:展位数300—499个或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奖励30万元;展位数500—699个或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的,奖励50万元;展位数700—999个或面积超过12000平方米的,奖励70万元;展位数达到1000个或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奖励100万元。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等四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境外参展商不少于5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会展位数或面积升档,按照升档后标准给予奖励。展位数或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10%及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1000元/展位。(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六)积极引进优质品牌展会。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展位数达到500个以上,在第十五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在市内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七)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壮大。对会展企业在市内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行业协会(学会)新设立企业,并在市内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会展企业、展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八)盘活专业场馆资源。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5场(含)以上,每增加1场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支持现代物流业绿色智慧发展

(十九)加快物流智能化建设。引导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下同)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信息系统的互联对接,物流企业实施物流信息系统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省、市发展导向的智慧交通研发企业,在开展本地车联网、自动驾驶、轨道交通控制系统、交通大数据等研发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调整优化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进出绍兴市港口码头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给予100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10%予以奖励,每个港口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水运企业新购置500吨级以上船舶,按实际购置价10%予以奖励,每艘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一)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交通智慧制造业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自用生产设备价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租赁费用的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二)加强城市配送及冷链配送建设。对新建符合省“四好农村路”标准、面积在20平方米及以上的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网点的企业,每个网点给予1.5万元补助。对企业建设城市共同配送、冷链配送、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等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促进商贸消费升级发展

(二十三)鼓励存量商业资产有效利用。对购置或租赁闲置三年以上、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资产开设购物中心、商超、宾馆、餐饮网点的,正常营业满一年,购置的按实际购置额给予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租赁的按实际租金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四)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对商贸流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上一个台阶且同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的给予奖励。其中批发额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零售额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住宿餐饮营业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五)鼓励夜宵城发展。夜宵城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主体实际投资额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夜宵城正常营业、商户入驻率达到90%以上,被授予“绍兴特色夜宵城”称号的,市级财政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对进驻夜宵城正常经营的商户,按照实际营业面积,给予第一年200元/平方米,第二、三年100元/平方米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六)鼓励放心早餐特色小吃发展。放心早餐门店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按照20—50(含)平方米、50—80(含)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上三个等级,符合绍兴特色小吃改造要求并经验收合格,三年内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补贴。对提升改造的特色小吃推广店通过验收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七)推动民生项目服务数字化。对经认定的夜宵城、放心早餐和特色小吃门店,实现智能收银系统、线上点单系统和后台数字化动态分析全覆盖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夜宵城、放心早餐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当地居民用水、电、气价格标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八)推动城乡商业提档升级。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区(商圈)的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建成5000平方米以上且省级标准认定的邻里中心,正常运营1年后给予实际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或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乡镇商贸中心,经验收合格,正常运营1年后给予实际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设24小时便利店和无人超市的企业,给予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建或改扩建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服务点,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建设企业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个社区原则上不超过2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九)鼓励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电商平台(包括网红推广平台)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积极引进全球著名电商平台服务商。对新引进阿里巴巴、亚马逊、谷歌等全球著名电子商务平台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企业,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的三年全额房租补贴,补贴按实际房租核定,最高不超过市场平均价。年度新增服务当地企业超过100家、200家、300家,且所服务企业总体年度网络销售额增幅超过20%的服务商,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一)推动智慧商圈和新零售示范街建设。对当年建设达标的智慧商圈或新零售示范街,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商贸企业和商家安装扫脸支付设备、使用智能点菜收银系统和后台管理系统,给予每套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给予经零售及餐饮企业认可,并向其提供相关智能设备的服务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二)鼓励智能化超市和智慧商店建设。对新开设的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线上订单交易额占比20%以上的智能化体验式超市,每家奖励20万元。对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新接入电商平台的加盟便利店,每家奖励2万元。对年交易额30亿元以上电商平台开设线下体验店,面积在2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家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三)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和示范创建。对电子商务产业园新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面积每年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电商企业配套仓储用房按上述标准50%给予补贴,单个产业园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百强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4A级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5A级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四)鼓励城市商业品牌能级提升。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正式营业并产生销售额次年起,按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进行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顶级、一线、二线品牌专卖店的引进方,按品牌专卖店实际装修费用(不含配套部分)的20%予以补助,自品牌专卖店正式营业次年起分三年按照50%、30%、20%予以补助,单个品牌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五)鼓励连锁企业拓展提升。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每新增1家30平方米及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创造条件实现在市内汇总结算的连锁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推动商务服务集聚发展

(三十六)鼓励楼宇经济发展壮大。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办公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楼宇,引入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达到10 家以上,楼宇当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次年起年销售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当年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七)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做大做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其年度销售额的2%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三年,单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成挂牌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每年20万元补贴,扶持期三年。对新挂牌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连续三年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的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三档,分别为1万元/年、6000元/年、3000元/年。对新购建办公用房的人力资源总部企业给予8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分期补助;对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租金的4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十八)提升中介机构招才引智服务。中介机构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一年后,视情给予中介机构1万元至10万元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活动,被评为市级优秀的机构奖励5万元。对为我市全职引进顶尖人才、引进并自主申报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国家“**计划”“**计划”人才、省“**计划”“**计划”人才、“海内外英才计划”人才的中介组织或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每人(个)次8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十九)鼓励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外组织参会人数超过100人活动的,给予每场2万元的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绩效奖励,标准为:硕士以下学历学生每人200元、博士研究生或正高以上人才每人500元,每场最高奖励10万元。在市内组织的减半奖励,在境外组织的加倍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邀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境内展位每个奖励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十)加快发展法律服务行业。对首次达到专职执业律师20名以上且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市直律所除外)、专职执业律师30名以上且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专职执业律师50名以上且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专职执业律师100名以上且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条件的律所,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80万元、300万元。对第二年、第三年仍维持原奖励档次的律所,分别按第一年分档奖励标准的50%、25%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四十一)加强安保服务品质。对寄递企业、保安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10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3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全省一级保安服务企业、全省保安服务企业先进单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完善公共服务社会化体系

(四十二)打造养老服务升级版。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改建)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达到星级标准且实际投入资金(含建筑物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下同)四星级超过100万元、五星级超过200万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社会化运行(含公建民营)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日常运行经费,经考核验收或第三方评估合格,每年给予四星级20万元、五星级30万元补助。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日常运行,经考核验收或第三方评估合格,每年给予一星级3万元、二星级5万元、三星级7万元补助。公建民营的居家养老中心享受与公办居家养老中心同等运营补贴政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升级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自平台运行之日起,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4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五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十三)支持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依法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床位补贴标准。依法登记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4000 元的补助;租用用房且租期3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800元的补助,连补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 60%及以上,在省、市财政床位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的再给予每张床位 1400 元的一次性补助,租用用房的额外再给予每张床位 800元的一次性补助。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6个月以上且为本行政区域户籍(县级)的老年人实有入住数,根据星级评定结果,给予分档补助:一星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二星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三星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四星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五星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在星级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入住的,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老年人入住星级养老机构的,其床位费、餐费和护理费按当年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其余部分由老年人自行承担。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补助平均保费的三分之一,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十四)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经评估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半失能、半失智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失能、失智老年人参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档次标准实施补贴,半失能、半失智老年人参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档次标准实施补贴。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实施补贴。为80周岁及以上独居(子女在绍兴市外半年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及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智力障碍者、肢残、重病等)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进行补贴。为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进行补贴。以上养老服务补贴按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给予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十五)实施民办学校生均经费补助。民办高校参照省属高校正常经费生均基准定额的8%补助,民办高校毕业生留绍工作比例比上年度每提高0.5个百分点,生均补助提高0.25个百分点,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10%。普通高中按公办普高生均公用经费80%进行补助;列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计划的公费班,由政府按上年度同类公办普高生均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的30%购买服务。中职教育实施免学费教育后按每生每年理科7500元、文科6500元进行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招收施教区内学生的,按照上年度生均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购买服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和“两免一补”政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不低于每年每生500元的公用经费补助;符合办园条件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一样的公用经费补助。本条款在市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全面实施,各区、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十六)设立民办学校专项奖励。对应用型本科院校升格为应用型大学或高职学院升格为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分别奖励3000万元和2500万元。对评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高职院校的,奖励50万元。对评为省现代化学校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政府教学成果奖的学校实行奖励:省级一、二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国家级一、二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对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合理确定公共财政配比资金,对社会捐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15%、10%的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本条款在市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全面实施,各区、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十七)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院的,按照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按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采购单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1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医学学科、专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建设级别的,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承担项目的医疗机构应按不低于1:3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八、优化提升服务效益质量

(四十八)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个人,分别奖励50万元、1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四十九)推进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十)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服务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对当年被评为亩均效益省级、市级“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十一)鼓励企业“下升上”。对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并首次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不低于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微调,具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法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夜宵城、放心早餐、特色小吃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县级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体育业奖励补助、“绍兴特色夜宵城”称号奖励和市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当年度因偷税、侵权、违建等行为受到处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严重失信行为以及未达到能源双控要求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执行文化产业政策。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市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金融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金融要素保障

(一)扩大信贷投放。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供给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重中之重,按年度制订《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源配置向实体经济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倾斜,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对使用央行支小、支农再贷款发放涉农、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且平均年化贷款利率不高于支小、支农再贷款借用利率3个百分点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比例给予贴息性奖励。支小再贷款贴息具体按《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浙财金〔2019〕20号)执行,支农再贷款贴息由属地财政承担。

(二)强化担保增信。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所产生的代偿损失,剔除省担保集团承担部分后,由市、县两级担保公司各承担一半,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向企业追偿。

对金融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实际成交金额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每个项目30万元给予奖励;实际成交金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照每个项目20万元给予奖励;实际成交金额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每个项目10万元给予奖励。具体按《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9〕20号)执行。

完善政策性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对纳入政策性担保体系的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发生贷款本金损失的,由银行和担保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分别承担。

(三)发挥保险服务功能。推动银保加强合作,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以股权、债权、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保险资金投入情况纳入年度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评。

(四)支持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模式和服务、产品创新,积极推动各类新型金融服务和产品落地,更加有效地支持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点,在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突破。相关金融创新纳入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年度考评。

年度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金主要发放给纳入考评范围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有功人员。


二、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支撑

(五)推动企业上市发展。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3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100万元;在境内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奖励170万元。境内A股买壳上市的,补助200万元;境外上市的,奖励10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奖励20万。上市公司实现股权再融资的,按净融资额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净融资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并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含)的,奖励100万元;成交金额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50万元;成交金额2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20万元。

(七)鼓励创业投资发展。引进国内外知名创投和产业基金,引导各类基金围绕民营企业融资、产业转型等领域扩大投资。新设创业投资机构(政府财政性资金已有支持的除外),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投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投资期限满2年的,可按不超过投资规模的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三、发挥上市公司引领带动作用

(八)鼓励推进产业协同。鼓励上市公司品牌输出,每增加1家贴牌生产商(年开票销售超20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50万元。上市公司每增加1家配套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超5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20万元。上市公司通过专利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将创新成果转让给市内其他企业使用,并直接因该创新成果实现独立销售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上市公司20万元(上述三种奖励不重复)。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九)鼓励共享技术创新。对上市公司企业研究院转为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按其市内实际服务收入的20%予以补助,连续补助3年,每年单家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保障企业滚续融资

(十)完善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支持主业突出、负债率较为合理的优质民营企业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行或续发债务融资工具。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按年度累计发行额(以发行上市日为标准,下同)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其中,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双创债务融资工具、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超过1年的长期限品种债务融资工具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上述奖励不重复)。两家及以上金融机构为企业联合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按承销比例进行奖励。具体按《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9〕20号)执行。

(十一)加强企业纾困体系建设。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一企一策,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着力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鼓励辖区内有实力的企业以强化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对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重组重整。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转让行为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重组重整过程中因资产(股权)收购转让、过户变更等形成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专项奖励给所在乡镇(街道)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市内企业兼并重组,可以合并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总量。兼并重组过程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址、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环评、安评、能评、排污、施工等文件无须重新报批。

五、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微调,具体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或在绍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县级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当年度因偷税、侵权等行为受到处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严重失信行为以及未达到能源双控要求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市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绍兴军分区,

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印发


信息来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