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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0-1683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市应急办) 公开日期: 2020-10-12
主题分类: 应急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0〕34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火灾事故、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汤浦水库枯水期原水应急调度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2 10:3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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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防台抗旱:
火灾事故图解:
森林火灾图解: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绍兴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绍兴市汤浦水库枯水期原水应急调度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2.1.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设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水利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绍兴军分区副司令员、武警绍兴支队支队长担任;市防指成员由市新闻传媒中心、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综合执法局、市大数据局、绍兴电力局、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铁塔绍兴分公司、绍兴银保监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负责人组成。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1.2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市级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

(2)市新闻传媒中心: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市防指或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发出暴雨、洪水、台风、干旱、山洪、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

(3)市发改委: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市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监督指导粮食物资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负责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4)市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5)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6)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区、县(市)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在启动防汛或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且必要时,负责提供风险区人员和车辆信息。

(7)市民政局: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

(8)市财政局: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等财政资金保障;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10)市建设局:监督指导城市房屋、建筑工地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灾后重大项目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村危房治理改造。

(11)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监督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修复,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负责内河交通管制;提供交通系统灾害损失情况。

(12)市水利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13)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市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汇总农业灾情;负责农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渔船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调查汇总渔业灾情。

(14)市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各地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配合开展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

(15)市文广旅游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

(16)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

(17)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经营等环节和尾矿库、地下矿山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

(18)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镇)防洪排涝、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监督指导城市内涝防治工作。

(19)市大数据局: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0)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全市性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等监测预报预警。

(21)绍兴电力局: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

(22)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3)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组织落实本公司通信设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防汛防台信息及时、正确传递;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防汛防台指挥联络畅通;利用短信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信息,为防汛防台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24)铁塔绍兴分公司:保障防汛防台通信畅通,做好全市基站铁塔日常运行维护及抢险恢复。

(25)绍兴银保监分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6)绍兴军分区: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并协调驻浙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7)武警绍兴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1.3应急工作组

发生较大以上洪涝台旱灾害突发事件时,市防指视情况设立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文秘组:负责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材料起草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2)监测预报和风险管控组:负责风险监测、研判、提示、管控等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3)舆情信息组: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开展舆情监测分析,协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信息发布工作,牵头审核重要发布内容。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新闻传媒中心等参与。

(4)抢险救援组:承担较大以上洪涝台旱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联系驻绍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及应急救援等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综合执法局、绍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铁塔绍兴分公司、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支队等参与。

2.2区、县(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级防指”),由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明确职责分工,在市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洪涝台旱灾害应对工作。

2.3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下,做好本区域和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监测预报预警

市、县两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旱情、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有关防指,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有关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市级预报细化到乡镇(街道),县级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市、县两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县级向村(社区)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遥感影像数据、应急专题地图、三维辅助分析和评估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市、县两级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建立汛期防指汛情周报和洪涝台旱重要信息应急专报制度。市级气象、水利部门每周五9时向市防指报告本周天气情况、水雨情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风险识别管控

4.1风险识别

汛期,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报告研判结论;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县级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风险提示

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市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农业农村、文广旅游、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并报市防指,由市防指统一向有关县级防指发送风险提示单。

4.3风险管控

有关县级防指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市防指。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属地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市防指。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5.1事件分级

5.1.1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消息,预报将在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东,并将对我市产生一定影响。

(2)2个以上区、县(市)实测日面雨量达到50—80毫米(不含),或2日累计面雨量达到80—120毫米(不含),或3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不含),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或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100—200毫米(不含),并出现灾害。

(3)曹娥江、浦阳江干流控制站或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并预报水位将持续上涨。

(4)小(Ⅱ)型水库,澄潭江、黄泽江、长乐江、新昌江、大陈江、开化江、枫桥江、五泄江等重要堤防发生险情。

(5)大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60%以上、70%以下;7—10月连续干旱天数达到20天以上;新增饮水困难人口达到15万以上;符合上述2条以上。

5.1.2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预报将在我省境内登陆,或在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并将对我市产生较大影响。

(2)2个以上区、县(市)实测日面雨量达到80—100毫米(不含),或2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20—160毫米(不含),或3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不含),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或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200—300毫米(不含),并出现较大灾害。

(3)曹娥江、浦阳江干流控制站或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预报将达到保证水位。

(4)小(Ⅰ)型水库发生险情,澄潭江、黄泽江、长乐江、新昌江、大陈江、开化江、枫桥江、五泄江等重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5)大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50%以上、60%以下;7—10月连续干旱天数达到30天以上;新增饮水困难人口达到30万以上;符合上述2条以上。

5.1.3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将在我省境内登陆,或在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并将对我市造成严重影响。

(2)2个以上区、县(市)实测日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不含),或2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60—230毫米(不含),或3累计日面雨量达到200—300毫米(不含),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或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3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3)曹娥江、浦阳江干流控制站或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接近或达到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澄潭江、黄泽江、长乐江、新昌江、大陈江、开化江、枫桥江、五泄江等重要堤防发生决口,危及公共安全。

(5)大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40%以上、50%以下;7—10月连续干旱天数达到50天以上;新增饮水困难人口达到50万以上;符合上述2条以上。

5.1.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将在我省境内或省界附近登陆进入我省,或正面袭击我市,并将对我市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2)2个以上区、县(市)实测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日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3日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曹娥江、浦阳江干流控制站或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全面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曹娥江、浦阳江干流堤防等发生决口,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

(5)大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40%以下;7—10月连续干旱天数达到70天以上;新增饮水困难人口达到80万以上;符合上述2条以上。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应急响应行动

5.2.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会商,视情增加会商部门。

(2)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或提示单。

(3)市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县级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市气象局每天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天8时、16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成员单位联络员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视情按要求进驻。

(7)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2.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会商,视情增加会商部门。

(2)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县级防指。

(3)市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4)市气象局每天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天8时、14时、20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气象等成员单位联络员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视情按要求进驻。

(8)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19时汇总报告当天灾情、险情。

(9)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19时汇总报告当天灾情、险情,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2.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会商,视情增加会商部门。

(2)市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县级防指。

(4)市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5)市防指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6)市气象局每天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市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气象、消防救援等成员单位成员,新闻传媒中心、发改、宣传、文广旅游、电力、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成员单位联络员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视情按要求进驻。

(10)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19时汇总报告当天灾情、险情。

(11)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19时汇总报告当天灾情、险情,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2.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会商,视情增加会商部门。

(2)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由市防指指挥长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县级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6)市防指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7)市气象局每天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市水利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10)市防指全体成员进驻市防指。

(11)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19时汇总报告当天灾情、险情。

(1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19时汇总报告当天灾情、险情,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5.3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江河洪水

(1)水利部门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级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县级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属地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县级防指请求,市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2台风灾害

(1)相关地区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属地及有关单位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属地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4)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和农家乐等措施。

5.3.3山洪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相关地区防指应督促落实以下举措: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市防指。

5.3.4水利工程险情

(1)县级防指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市防指。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Ⅱ)型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市防指会同市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县级防指请求,市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5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抢险救援

县级防指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请求市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市防指统一调度。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市防指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防指要求,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支队组织所属民兵、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市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县级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抢险救援工作。

5.5信息报送

市防指应及时向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县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市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气象、水利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在2日内将总结报送市防指。

5.6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市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市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县级防指在市防指指导下,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7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大范围降雨趋停,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市已无明显影响。

(3)曹娥江、浦阳江干流主要控制站和绍兴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4)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县级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6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1灾后部署

发生较大以上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城乡面貌。

6.2灾情核实

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6.3灾后恢复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全部抢通前,交通运输、水利、综合执法、电力、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单位须继续向市防指报送抢修恢复情况。力争灾害发生后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6.4复盘评估

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市、县两级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预案管理

7.1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县级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市防指备案。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防范处置火灾事故机制,科学有效调度救援力量,及时消除灾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有力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设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3.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2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四级。

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2.2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网局级和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3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和有毒物资的大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2.4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3.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指挥体系

3.1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绍兴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绍兴电力局、市公用事业集团、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负责人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相关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启动和解除本预案;组织指导全市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进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启动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在市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火灾事故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火灾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开展火灾事故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3.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处置有关物资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治安;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交通畅通。

5.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后生活困难人员救济、死亡人员殡葬服务等善后处理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市建设局:组织建筑结构专家现场评估建筑结构情况,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根据救援需要,适时调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参与救援;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征集社会运输车辆用于人员、物资应急运输。

9.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事故不同等级,第一时间组织调配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及转运,统计事故涉及死亡、受伤、中毒人员情况。

10.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参与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火灾事故处置有关物资调拨工作。

11.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制定火灾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后调查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并对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作出数值模拟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鉴定。

13.绍兴电力局:协调相关地区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电力保障。

14.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15.市公用事业集团:负责组织和协调污水、供水、燃气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紧急抢修工作,对事故影响区域内的污水、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16.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指挥畅通。

17.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参加抢修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其他市级部门和单位根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在市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2现场处置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后,市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组建现场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派,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协助省指挥部组织指挥火灾事故救援行动;一般火灾事故,由事发地区、县(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市指挥部视情派工作组协助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市指挥部决策,下达灭火指令,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现场协调指挥各部门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供应;保持与市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调查评估。

现场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根据扑救火灾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征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营救人员、抢救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具体执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各项行动:

1.救援行动组:负责为现场灭火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指挥调动消防力量和装备进行增援。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赶赴现场抢救伤员。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3.治安维护组:负责现场治安、交通维护,确保救援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稳定。由公安部门负责。

4.物资供应组:负责现场救援物资、装备的供应和运送。由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建设、交通运输、商务部门落实。

5.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气象部门参与。

6.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战术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决定消防力量行动的安全保障等。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7.事故调查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8.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采访。由宣传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4监测预防

4.1火点监测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立即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4.2隐患消除

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严防蔓延、扩大,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并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机制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要坚持属地为主原则。事发地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同支援。

1.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2.应对较大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有关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3.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同时根据现场情况,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发出增援请求。

5.3信息报送与处理

按照信息分级报送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信息在3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信息由市政府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省政府,请求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情况并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4医疗卫生救护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按相关规定征用过往车辆。

5.5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公安部门严格执行事故现场人员出入相关规定。

5.6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7跨区域增援

市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根据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集全市消防力量和装备,或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灭火救援。跨区、县(市)消防力量、装备和各行动组接到市指挥部指令后,要在30分钟内完成组队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安全到达救援现场。

跨区域增援具体方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订。

5.8案件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5.9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要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要会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10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扑灭,次生灾害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的,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由省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并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

5.11后期处置

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5.1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事故中暴露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13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6.2资金保障

较大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较大火灾事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3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火灾事故特点,组建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能迅速调用。

6.4技术保障

消防救援机构和科技部门要加强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需要。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对象的特点,针对性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政府以及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7.2培训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志愿)消防力量、微型消防站的培训,提高队伍灭火救援能力。

7.3演练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协调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不断充实和完善救援预案。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08〕73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森林防灭火管理体制;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精准,最大程度确保人员安全、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军民协同、密切配合,确保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响应迅速、保障有力。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党委领导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灭火责任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市政府是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协调和支持。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优先考虑救援人员安全,科学指挥、精准扑救、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是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及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等。

2.2市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森林火灾和扑火救灾情况进行新闻报道;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等。

2.市委统战部:负责做好设在林区的寺庙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寺庙人员和香客的安全疏散工作;负责寺庙人员和香客的森林防灭火安全教育;督促设在林区的寺庙设置或完善森林防灭火设施,落实森林防灭火职责。

3.市发改委:及时了解灾情,负责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和森林防灭火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

4.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现场通信保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物资能源等保障工作。

5.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把森林防灭火知识教学纳入教育内容;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员工紧急转移,确保人身安全。

6.市科技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及火灾扑救等科技项目立项,组织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7.市公安局:负责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8.市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协调做好火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预算,落实森林防灭火项目配套、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专项资金。督促各区、县(市)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森林防灭火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灭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经营单位开展专业队伍建设、防灭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林业系统做好森林防灭火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负责提供森林防灭火应用地理信息数据、森林资源分布数据,及时提供火灾影像资料及火烧迹地面积图;指导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做好森林防火监管的协调、指导工作和森林火灾先期扑救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时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调集,扶持林区公路建设,改善林区交通条件,指导本系统做好公路两侧森林防灭火工作;协调解决扑救森林火灾的公路、水路运输问题,通知路桥收费站开设“绿色通道”,快速放行扑火救灾车辆,确保扑火物资和人员运送到位。

12.市水利局:负责做好设在林区的山塘水库的修复,加强“以水灭火”水源地建设;督促设在林区的水库管理等经营单位完善森林防灭火设施,落实森林防灭火职责。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做好发生森林火灾时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负责协调做好山边林缘生产性用火的安全。

14.市文广旅游局:负责做好森林旅游景区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负责导游和游客的森林防灭火安全教育;督促旅游景区(点)设置或完善森林防灭火设施,落实森林防灭火职责。

1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当事发地县级医疗机构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协调做好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16.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牵头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处理因扑救森林火灾死伤人员的救济和抚恤事宜;承担市森防指办日常工作。

1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生产、流通领域森林防灭火产品的质量监督。

18.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服务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天气实况服务,组织管理林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高火险警报和卫星林火监测的发布工作。

19.绍兴电力局:负责穿越林区的输电线路及林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并定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电器设备漏电、打火等引发森林火灾;指导参与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0.市消防救援支队: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专门训练,在市森防指统一领导下,组织综合性消防专业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各区、县(市)综合性消防专业队伍跨区支援扑救行动。

21.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专门训练,并根据市森防指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支援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驻绍部队跨区支援扑救行动。

22.武警绍兴支队: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专门训练,并根据市森防指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森林消防队支援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各区、县(市)武警官兵跨区支援扑救行动。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3扑火前线指挥部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跨市域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防指和相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并建立市际间沟通协调机制。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根据相关预案和工作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扑火前指是扑火现场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必要时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市专家组由市森防指办负责组建和联系。

2.5区、县(市)指挥机构

县级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森防指”),乡镇(街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所,县、乡两级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森林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所,在其隶属的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3火险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火险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有关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四个等级。

3.1.2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气象等部门要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市森防指向县森防指发布预警信息。

3.1.3预警响应

乡镇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据不同预警信息迅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准备工作,采取应对性预防措施。

蓝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密切关注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黄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做好物资调拨准备。

红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卡布点,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市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林火监测

市森防指办根据国家林火卫星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督促各地核查和反馈热点情况,掌握全市火情动态。森林火灾发生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瞭望台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3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逐级上报至市森防指办,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下列重大、紧急火情信息应遵循以下规定:

1.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应按要求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1)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或明火2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安全的森林火灾,或正在蔓延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3)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死伤5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4)受灾50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县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上报市委、市政府的紧急、重大信息。

2.向省森防指报告。有下列情形发生的,应立即报告省森防指:

(1)接到卫星热点监测核查要求后,县、市级森防指应在2小时内完成信息核查反馈工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尽快答复并说明原因。

(2)对已上报的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应根据情况随时报告扑救进展情况。

(3)发生在市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4)特殊的森林火灾,包括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高保护价值森林安全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需要国家、省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乡级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积极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灭。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乡、县两级指挥机构分别负责指挥扑救,同时启动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区、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初判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或明火24小时仍未扑灭的,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初判发生过火面积500公顷以上或明火48小时仍未扑灭的,市政府主要领导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Ⅳ级响应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协调相邻地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1.2Ⅲ级响应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市森防指调派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3)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等信息,启动人工增雨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4.1.3Ⅱ级响应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1)森林火灾确认已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600公顷。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市森防指负责人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市森防指扑火前线指挥部,并设立相关工作组和专家组。火场的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由市现场指挥部下达命令,市森防指办协调调度。相关单位快速响应,配合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3)按照跨区域支援扑火方案,及时组织调动驻绍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扑救工作。为确保跨区域支援扑火工作调度顺畅,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支队指派联络员到市森防指办参与调度联络工作。

(4)市森防指办及时向市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势蔓延趋势等信息,市气象局实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5)协调市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根据实际需要,向省森防指请求支援。

4.1.4Ⅰ级响应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向市政府报告,并建议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3)市内扑救力量已不足,无法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主要负责人赶赴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森林火灾扑救;

(2)启动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全市范围内调集扑火力量;

(3)加强高保护价值森林、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与物资运输畅通;

(6)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加强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7)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实施支援扑火,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8)按照省森防指派出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保障工作。

4.2处置措施

4.2.1组织扑火

(1)组织与动员

发生火灾时,事发地乡镇(街道)、重要目标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展开扑救行动,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机关干部、职工和群众等参与扑救保障工作。

当火灾蔓延无法控制时,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向县级森防指办负责人汇报,请求支援。当火灾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安全时,县级森防指办负责人经县级森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指挥调令当地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扑救。根据需要,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警部队森林消防队实行调度,开展支援扑救行动。

当事发地县级扑救力量不足时,根据县森防指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森防指调派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2)装备调度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市跨区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调配。

(3)扑火规则

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分析火场各要素,迅速形成火灾扑救方案,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战区指挥员全权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的战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合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火;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和必要的生活、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5保护重要目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军事目标、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必须安装森林消防栓,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或工程阻隔带。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4.2.6维护社会治安

当地公安机关在森林火灾扑救现场派出警力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2.7火案查处

当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组织森警、刑警、治安警、派出所民警等警力,开展森林火灾案件侦查破案工作。

4.2.8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具体按照《绍兴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4.2.9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较大森林火灾需要留守火场2个小时以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需要留守火场6个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4.2.10应急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相应等级(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市级;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省级)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政府和市森防指提交调查报告,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必要时,由省森防指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5.2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县、乡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进行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政府和市森防指。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办理。对火灾肇事者及其他违反森林防灭火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火灾事故中失职渎职人员,依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能力。为群众义务扑火队、干部职工、企事业应急队伍等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以应急、民间救援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向市、省森防指请求支援,调动跨区支援力量支援扑救。各级政府应当为主要扑火应急队伍提供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6.2技术保障

建立市、县、乡、林场四级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特别是单兵通信设备、机动通信设备、通信指挥车辆等。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商共建和管理森林防灭火专家库,汇集各领域专家学者,为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安全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能力。

6.3物资保障

市、县、乡三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市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可供3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各区、县(市)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可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机具和装备;乡镇(街道)配备供50人以上使用的森林防灭火扑火机具和装备,定人管理,定期保养。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必要时,按《绍兴市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组织支援。

6.4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应急所需财政经费,按照《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绍兴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执行。

6.5培训演练

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每三年不少于1次演练)。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为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市森防指办适时组织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3〕187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汤浦水库枯水期原水应急调度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汤浦水库枯水期原水应急调度管理,平衡各地饮用水需求,建立完善及时、有序、高效、妥善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居民正常用水,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汤浦水库在枯水期或连续干旱期间,向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等方向的原水输送应急调度工作。

1.4工作原则

1.区分状况,有效应对。根据汤浦水库不同库容水位和原水供应情况以及所处区域气候状况,分别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原水应急调度方案和各区域限量供水应急方案。

2.保障民生,统筹兼顾。尊重供水现状,确保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类用水,确保社会稳定。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职责,控制原水供应总量,科学合理调配饮用水资源。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

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原水集团董事长、市公用事业集团董事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公用事业集团、市原水集团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为: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汤浦水库枯水期原水应急调度工作;督促、指导各级政府和部门做好应急工作。负责汤浦水库枯水期原水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研究制订汤浦水库枯水期原水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决定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和终止命令。部署和组织跨地区的饮用水资源应急调用和节水知识宣教等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原水集团,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以及应急处置期间的监督落实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市原水集团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枯水期应急信息的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等舆情引导与监督。

2.市经信局:负责做好应急期间工业企业限量供水指导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期间因水权引起的财政补贴资金和应急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落实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枯水期间水源水质监测、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

5.市水利局:指导市区限量供水应急方案的拟定,指导枯水期间水库水量的分配,组织开展替代水源应急供水,负责监督落实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加强枯水期间供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

7.市气象局:预测汤浦水库流域近期天气信息,公布中长期气象监测信息;根据旱情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8.市公用事业集团:根据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调度指令,做好应急期间的供水补水工作;负责做好供水区域限量供水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

9.市原水集团:负责拟定市区限量供水应急方案、应急处置期间的值班值守、日常水库水位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汇总、报送;根据调度指令做好原水供应工作。

10.越城区政府、柯桥区政府、上虞区政府:负责制定完善本辖区城市供水应急调度预案,建立汤浦水库枯水期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

2.4专家机构

专家工作组由水利、环保、气象、卫生防疫、城市供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为应急调度提供技术依据,并适时实施技术支持和支援。

 

3监测与预警

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报汤浦水库枯水期预警预报信息,根据气象信息并结合汤浦水库供水现状,对可能出现的旱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影响正常供水、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可能受影响的取水单位通报预警信息。

(二)密切跟踪天气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供水可靠性影响进行动态评估,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三)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市区各供水企业建立区域供水量监测网络,对监测的供水量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市原水集团根据分析报告对汤浦水库原水供应状况进行评估,必要时作出报告。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汤浦水库枯水期水情信息由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各有关部门按照“一个口子、一个标准、第一时间”要求,加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漏报。

 

5应急响应

根据汤浦水库枯水期旱情严重程度,汤浦水库枯水期原水应急调度响应分为Ⅲ、Ⅱ、Ⅰ三级。

5.1Ⅲ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汤浦水库水位降至23.50米时。

5.1.2启动程序

旱情发生后,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社会、气象、时间节点等因素,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旱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原水应急调度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1)汤浦水库原水供应、各地供水情况以及库区的水情、雨情、旱情等相关信息实行一日一报。

(2)各相关政府及单位配套方案启动。

(3)相关部门开展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情况和气象预测等信息实行三日一报,必要时实行一日一报。

(4)发布供水形势预警,开展节水宣传,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节约用水活动。

(5)择机启动人工增雨作业。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汤浦水库水位降至21.5米时。

5.2.2启动程序

旱情发生后,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社会、气象、时间节点等因素,经分析评估,认定旱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原水应急调度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水质监测情况和气象预测等信息实行一日一报。实施汤浦水库原水供应总量控制,供应总量控制在各方向上年同期当月日均原水供应量的70%。重点控制洗车等特种行业用水、道路洒水和园林绿化用水,限量供应耗水量大的工业用水,保证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用水。

5.3Ⅰ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汤浦水库水位降至18.00米时。

5.3.2启动程序

旱情发生后,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社会、气象、时间节点等因素,经分析评估,认定旱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原水应急调度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实施汤浦水库原水供应总量控制,供应总量控制在各方向上年同期当月日均原水供应量的50%。进一步加强对工业用水、工程建设用水的限量控制,确保居民用水和社会稳定。

5.4启动条件调整

旱情发生在敏感时间或遇台风等特殊情况,启动汤浦水库枯水期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应急结束

汤浦水库原水应急调度工作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原则,由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6保障措施

6.1工程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防汛抗旱架构体系,加强对汤浦水库枯水期及饮用水源旱情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准确分析供水危机形势,为原水应急调度决策提供保障。通过工程措施,努力增加可调用抗旱水源,协调各区域做好汤浦水库应急限量供水期间补充水源的启用。

6.2通信和信息保障

原水应急调度时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市政府和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原水应急调度信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各部门及政府之间共享机制。

6.3经济补偿

实施限量供水时,根据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对汤浦水库的水权比率与三方实际供水量所占比率(不包括供慈溪水量)的差值实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由相应区级财政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由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研究确定,市域外供水经济补偿参照执行。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1.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节约用水知识,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2.组织开展原水应急调度人员和相关应急队伍培训。

3.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每三年组织1次推演,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根据结果及时完善方案。

6.5奖惩措施

对在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方案管理

本方案由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并负责组织对方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评审1次,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制订本区域应急方案或部门响应方案,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原水应急调度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汤浦水库枯水期原水应急调度方案》(绍政办发〔2011〕153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市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