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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 10- 14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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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障合理需求,强化市场监管,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限地价、竞配建”政策

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控,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实行差别化供地。严格执行“限地价、竞配建”政策,严格控制溢价率和楼面地价。

二、严格实行“双备案”制度

绍兴市区(含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和镜湖新区)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实行“双备案”制度,须经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新开盘项目价格备案须综合考虑同区域内其他类似房源价格或“地价+成本”等因素,加推盘项目价格备案不得高于首次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

三、严格分期销售管理

申请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前期已办过预售和首次办理预售的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须一次性申请预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分期申请预售的,每期预售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要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四、严格规范市场秩序

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消息、虚假广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并纳入诚信管理。

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的各项房地产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区域内房地产市场调控,尤其是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区域,要实行“一周一分析、一月一评价”,进一步研究出台有效管控措施,做到精准施策。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的区域,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