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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 10- 22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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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市文广旅游局相关处室,各区、县(市)文广旅游局、执法队: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绍兴市及各区、县(市)文广旅游局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要求,现将《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10月20日


《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目   录

一、总则(P3)

二、文化和旅游篇(P10—P66)

(一) 互联网文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10)

(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14)

(三) 娱乐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18)

(四) 营业性演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21)

(五) 艺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28)

(六)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30)

(七)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31)

(八) 公共文化服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32)

(九) 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33)

(十) 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47)

二、广播电视篇(P67—P88)

(十一)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67)

(十二)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77)

(十三)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78)

(十四) 广电设施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79)

(十五) 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81)

(十六)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82)

(十七) 卫星电视接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83)

(十八)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85)

三、新闻出版(版权)篇(P89—P117)

(十九) 出版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89)

(二十) 网络出版服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101)

(二十一) 印刷企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103)

(二十二) 新闻出版许可证、报刊记者站、新闻记者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107)

(二十三) 著作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109)

(二十四) 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11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绍兴市及各区、县(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文物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试行)》、《浙江省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修订《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第二条  绍兴市及各区、县(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三条  绍兴市及各区、县(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下列原则作出行政处罚:

(一)处罚法定原则。执法机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权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使裁量权。并按照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三)程序正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应当全面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救济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理由、适用规则、裁量基准以及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四)罚过相当原则。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以及违法行为地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因素,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当;

(五)惩教结合原则。行使裁量权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既要惩处违法行为,又要教育、感化、警示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第五条  不予处罚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具有法定不予处罚事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从轻处罚是指对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较低的幅度予以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对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确定具体处罚措施。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情节符合《裁量基准》所列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的一般具体裁量规则如下:

(一)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多种可选择处罚种类的,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予以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三)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低数额予以处罚。分以下具体情况: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2、罚款为一定金额幅度的,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4、同时具备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实施处罚。

减轻处罚的一般具体裁量规则如下:

(一)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限度以下,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幅度;

(二)规定先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再作其他处罚的,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不作其他处罚;

(三)在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以下予以处罚,但处罚不得低于下限数额的50%。

第七条  从重处罚是指对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依法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较高的幅度予以处罚。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情节符合《裁量基准》所列情况,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安全、威胁公共安全和利益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重大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或执法机构已经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调查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或其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九)达到追诉标准但司法机关不予立案,退回的案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的一般具体裁量规则如下:

(一)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多种可选择处罚种类的,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予以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三)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高幅度予以处罚,分以下具体情形: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罚款数额应高于中间倍数;2、罚款为一定金额幅度的,罚款数额应高于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的平均值;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最高数额的70%以上确定(不超过最高数额);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照最低数额的4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5、同时具备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以法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

第八条  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认为《裁量基准》所列处罚幅度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确有不妥当,需要跨处罚幅度或在处罚幅度以外对当事人作出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行政处罚的,应经集体讨论同意后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下限数及上限数。本《裁量基准》涉及以被查处的违法行为次数作为裁量依据的,该次数之间的间隔以二年为限。前次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与后次被查处的违法行为间隔超过二年的,重新计次。

第十一条  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各级行政机关对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下级执法机构应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考核工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对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机关或委托执法机构不按本《裁量基准》规定行使裁量权的,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将裁量权规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执法案卷评查和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裁量基准》由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7》(绍市文法〔2017〕9号)及文物、旅游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绍市文广旅7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doc




信息来源: 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