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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0-1972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0-12-30
主题分类: 应急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0〕49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30 11:5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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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绍兴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绍兴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规范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协调各方力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带来的危害,充分发挥政府调控监管职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受突发事件影响引发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在一定区域内突发性的较大幅度上涨,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和消费者心理恐慌,对经济秩序、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稳定产生或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危害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当市场价格出现或可能出现异常上涨时,必须立即报告情况、分析原因、判断性质,第一时间果断决策、启动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平息事态。

3.协调各方,综合调控。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采取保障供给、严格监管、正确导向等措施,统一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行动,合理调配社会资源。

4.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期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持续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

2 事件分级

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全省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造成粮食供应短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状况,以及其他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需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省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

3.国家、省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在全省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状况,已波及本市。

2.本市及其他1个以上市均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

2.3 较大事件(Ⅲ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在市内2个及以上区、县(市)出现粮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状况。

2.在市内2个及以上区、县(市)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

2.4 一般事件(Ⅳ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市内单个区、县(市)出现粮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状况。

2.市内单个区、县(市)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依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绍兴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价格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3.1.1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3.1.2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预警报告,分析判断形势,认定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等级,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并组织实施;

(2)决定事件的应对措施,统一协调、指挥各方力量,迅速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3)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发改委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4)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调整应对措施和工作部署,或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1.3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引导市场价格行为。

2.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市场价格动态监测、预警和分析,及时报告价格异常上涨情况;提出动用商品储备平抑市场价格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建议。研究提出全市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市级储备品种目录建议。组织实施全市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做好粮油储备工作,及时提供粮油储备情况;向外地市场紧急采购粮油,确保市场供应;必要时建议动用市级粮油储备物资供应市场、迅速平抑价格。

3.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的应急物资生产工作。

4.市公安局:收集、掌握社会治安动态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处置因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严厉打击查处散布谣言、哄抢物资、制假售劣、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活动。

5.市财政局:做好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各项经费保障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应急商品物资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物资运输畅通。

7.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制假售假行为及囤积居奇、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综合监督、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开展对经营者利用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进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举报,开展市场价格秩序专项监督检查,依法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

8.市统计局:负责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的专项统计分析,为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判断分析总体价格形势提供参考依据。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可吸纳其他市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3.2 日常管理机构

3.2.1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每个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系工作、沟通情况、传递信息等具体事项。

3.2.2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研究拟定和管理工作;

(2)密切注视市场价格动态,分析市场价格走势,及时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提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预警报告和应对措施建议,供市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

(3)传达贯彻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督查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制订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内部工作联系制度,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

(5)完成市价格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区、县(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市)依据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相应成立区、县(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级价格应急指挥部”),并明确成员单位及其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4 监测和预警

4.1 价格监测

市、县两级发改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网络和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信息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当全市价格监测工作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时,立即启动价格紧急监测,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供求、储备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4.2 信息报告

1.市、县两级发改部门负责向本级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情况。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发改部门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发改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县级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公众反映、投诉、举报等有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专题简报的形式,将价格异常上涨状况、市场价格监测、接受群众举报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价格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

4.3 预警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经上一级价格应急指挥部批准,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进行处置。同时,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处置工作需要,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5.2 先期处置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网址等,接受公众的情况反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等。有关区、县(市)政府应及时、主动、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报告后,迅速进行分析、判断,并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按规定向省价格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确定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类别等级。对于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根据省价格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对于较大事件,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发展态势,视情赶赴事发地,协调、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3 应急处置

5.3.1 特别重大事件(I级)的处置

特别重大事件,在省价格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处置。

(1)价格监测。全市价格监测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全市价格监测点在每日上午9时、下午2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市价格监测与认证中心,市价格监测与认证中心立即将价格监测分析和数据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省发改委。

(2)信息报送。区、县(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上午10时、下午2时前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情况特别紧急时,可采用口头形式汇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后立即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和省价格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

(3)值班制度。市、县两级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值班电话畅通,随时接收有关情况,及时传达上级指令。

(4)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在省政府依法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后,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5)实施商品物资紧急调配措施。由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提请市政府紧急动用市内生产经营企业的库存商品物资,统一调配,并紧急请示动用上级储备或调拨紧缺物资;挖掘企业生产潜力,落实生产单位、采购和供应渠道、调运工具,并协调相关的原材料、资金供应,增加市场供给,缓解市场供需矛盾;同时利用进口手段,向国外采购有关商品,迅速投放市场,缓解市场供求矛盾,平抑市场价格。

(6)实施价格秩序集中巡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和服务及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及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5.3.2 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重大事件由省价格应急领导小组和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共同指挥协调处置。

(1)价格监测。全市价格监测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全市价格监测点在每日上午10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市价格监测与认证中心,由市价格监测与认证中心综合分析后及时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省发改委。

(2)信息报送。区、县(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上午10时前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变动态势及处置情况等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后立即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和省价格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值班制度。市、县两级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人值班,确保值班电话畅通,随时接收情况反映,及时接受省价格应急领导小组指令。

(4)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拟定实施对价格异常上涨商品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5)动用商品储备和风险基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各级政府动用本级商品储备,增加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没有相应储备的,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提请各级政府动用风险基金等专项调控资金,紧急从市外采购商品,同时挖掘市内生产潜力,落实生产单位、采购和供应渠道、调运工具,并协调相关的原材料、资金的供应,增加市内市场供给,缓解市场供求矛盾。

(6)实施价格秩序集中巡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和服务及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及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5.3.3 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

较大事件由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县级价格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

(1)价格监测。事发地价格监测工作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各价格监测点每周一、三、五上午10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市价格监测与认证中心,由市价格监测与认证中心综合分析后及时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发改委。

(2)信息报送。事发地县级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每日上午10时前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变动趋势及处置情况上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后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并同时报省价格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值班制度。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县级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人值班,确保值班电话畅通,随时接收情况反映,及时传达上级指令。

(4)价格秩序集中巡查。事发地县级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和服务及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5.3.4 一般事件(IV级)的处置

一般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价格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

(1)价格监测。事发地价格监测工作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各价格监测点每周一、三、五上午10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市价格监测与认证中心,由市价格监测与认证中心综合分析后及时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信息报送。事发地县级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每周一、三、五上午10时前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原因、变动趋势及处置情况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值班制度。事发地县级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确保值班专用电话畅通,随时接收情况反映。

(4)价格秩序巡查。事发地县级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和服务及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5.4 未发生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当我省或周边地区已经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时,市、县两级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价格异常上涨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加强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3.做好本地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5.5 信息发布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会同市委宣传部,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统一发布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处置有关信息,实施正确舆论引导。发布信息内容包括:

1.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府处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政策措施;

2.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真实情况,澄清不正确传闻或谣言;

3.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储备、货源组织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4.发布消费价格警示;

5.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诚信经营;

6.通报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经营者。

5.6 应急响应终止

当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平息后,市场价格回归到正常水平时,应及时终止应急响应,转入常态管理。

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Ⅱ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参与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有关建议,由省价格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

较大事件(Ⅲ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政府和省价格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一般事件(Ⅳ级):事发地县级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事发地县级价格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发改部门负责建立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市价格监测信息网络,实现全市发改系统监测信息共享。

6.2 物资保障

发改和经信、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重要商品物资的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负责对储备物资的监管。

6.3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处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所需的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6.4 交通和通信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争取省级相关部门支持,协调相关单位建立应急商品物资运输“快速通道”,尽可能保障应急商品物资运输畅通。有关通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应急通信畅通。

6.5 执法保障

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各种应急响应措施顺利实施。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平息后,市、县两级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基本情况、发生经过,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事件处置的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等能力评估,针对本次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原因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Ⅲ级)评估报告应同时报送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和省价格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事件(Ⅱ级)、特别重大事件(I级),根据省有关要求,由市价格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上报市政府,同时上报省价格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7.2 责任与奖惩

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参加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指一种或数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受突发事件的影响,在一定区域内发生突发性的较大幅度上涨,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和消费者心理恐慌,出现大量集中购买或抢购,部分商品在一定范围内脱销,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稳定产生或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定期进行评审,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建立完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措施,报市发改委备案。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06〕137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在发生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有效供给,建立健全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监测和应对、控制严重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障粮食应急供应,确保市内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和《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出现国家和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市、县两级政府各负其责,在本级粮食管理事权范围内,负责本区域粮食应急处置。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增强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充分发挥粮食信息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科学分析和研判,出现前兆及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注重实效。形成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事态发展,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依法行政、合理处置。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和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实施应急措施、动用储备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5.适时干预、重点保供。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政府批准,采取果断应急措施,可实施政府强制性干预措施,包括依法进行临时性粮食市场特别管制,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直供等临时性重点保供措施。


2 事件分级

依据粮食应急状态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和处置能力等因素,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

全省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情况。

2.2 重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

在全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情况。

2.3 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

市级或2个以上区、县(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情况。

2.4 一般(Ⅳ级)粮食应急状态

区、县(市)政府所在中心城区或区、县(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应急状态,以及区、县(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情况。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市粮食安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和区、县(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3.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绍兴电力局、绍兴调查队、市供销总社、农发行绍兴市分行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

3.1.2 市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并组织实施;

(2)对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的粮食安全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审定和批准应急粮源组织、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和提请市政府动用市级储备粮方案;

(5)全面了解和掌握粮食应急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负责粮食应急状态终止后的相关处置工作;

(7)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2.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负责粮食供求、价格情况动态监测、分析、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应急粮源、应急加工点、应急供应点、应急运输点等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以及粮食的储备和调配;负责粮食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确定粮食零售价格“警戒线”,向市政府提出采取价格调控和干预措施的建议;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各项粮食政策的执行和监督,防范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3.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粮库、粮食调运、粮食应急供应现场的秩序维护和社会治安工作。

4.市财政局: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经费保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粮食应急运输车辆的保障和协调工作。

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恢复粮食生产的规模、品种和布局计划及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

7.市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大型商超建立稳定的粮源,确保米面油等重要物资供应。对短期内组织货源有困难、可能出现断档脱销的超市等零售网点,组织批发市场成品粮油等货源调剂补货,有效保障市场供应。

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紧急信息报送,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助对象,协助做好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粮食市场流通、加工等经营活动中的质量和价格监督检查。

10.绍兴电力局:负责做好与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相关的用电保障工作。

11.绍兴调查队:负责与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相关的粮食生产统计监测工作。

12.市供销总社:负责组织绍兴市越州粮食批发市场向市外采购粮源,补充本地粮油库存;与江苏、安徽等周边省份和黑龙江、吉林等东北主产区产销衔接,应急状态下请求产销合作单位粮源支援。

13.农发行绍兴市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资金贷款。

3.2 日常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行动意见建议;

(2)根据市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系各成员单位和区、县(市)政府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上报信息,起草粮食安全应急方案、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预算;

(5)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审定和批准的各项应急方案,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区、县(市)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区、县(市)政府应根据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和本预案规定,比照市指挥部构成,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处置行动,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置责任制,及时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当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本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上一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调控。国家、省和市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4 预警监测

4.1 市场监测

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市政府制定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和调控等政策措施提供依据。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警情及时报告。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设立粮油市场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涨跌幅预警指标”,当监测到市场粮油价格波动超过“涨跌幅预警指标”时,应及时报告,发出预警信息。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报告制度

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发改(粮食物资)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1)发生台风、洪水、地震、雨水冰冻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卫生事件,以及粮食质量安全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波动超过“涨跌幅预警指标”的。

(4)因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应紧张或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4.2.2 应急报告内容及要求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性质、时间、地点、损失情况及受其影响粮食市场波动情况。应急报告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对本辖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市、县两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并作出评估和判断,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Ⅳ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的,按照本级预案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区、县(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紧急报告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与判断,确认事件等级。确认出现Ⅲ级(较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 IV级应急响应

5.2.1 预案启动及信息上报

出现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县(市)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政府报告,启动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小时),并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及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5.2.2 应急处置

区、县(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县(市)指挥机构要根据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必要时,及时报省、市政府备案,动用本级地方储备粮。如本级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市级储备粮的,向省、市政府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同时报市指挥部备案,经省、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

5.3 Ⅲ级应急响应

5.3.1 指挥与协调

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小时),负责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各自职责,根据应急状态等级迅速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市指挥部应24小时值班,监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及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和省指挥部。

5.3.2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市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粮食应急事件处置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缓解社会恐慌心理,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做好对涉粮网络舆情的收集与研判,及时澄清不正确的传闻或谣言。

5.3.3 应急处置

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按照以下应急措施进行具体处置:

(1)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市内有关粮食企业会议,根据市指挥部批准的时间和计划安排,由企业认领外购粮食品种、数量计划,积极组织粮源,增加市场供应量。对组织粮食到市级并服从政府调度、按要求投入市场供应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

(2)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会同市供销总社与省外主产区等产销合作单位进行对接,请求粮源支援,并提出包括品种、等级、价格等调拨方案,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具体由各区、县(市)储备粮管理公司签订调拨协议,落实粮源、运输安排及相关库存粮食核算与货款费用结算,各区、县(市)储备粮管理公司按合同要求负责接收入库和库存管理工作,并按计划投放市场或组织应急供应。

(3)如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关于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报告,报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备案,并按备案的品种、数量安排计划进行应急供应,其中动用储备原粮的,市指挥部办公室事先对接市应急加工企业,商请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车辆和电力供应,并按应急加工计划及时组织调拨加工,市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原粮出库调拨、成品粮接收入库和库存管理,与应急加工企业签订包括品种、拨付原粮数量、收回成品粮等级要求、加工时间、费用和加工副产品处理等内容的合同,并负责加工核算和相关费用结算工作。

(4)动用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需请周边地市支援的,由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报请省粮食物资局协调安排或对接周边地市落实;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市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粮食调拨、货款结算和库存管理等由各区、县(市)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处理。

(5)必要时,按照法定程序,对主要粮食品种实行价格干预;对行业用粮、饲料、工业用粮实行临时管制;对重点地区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点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实行定点定量供应时,由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负责落实应急供应点,并按经市指挥部批准的计划组织调拨和供应,市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库存核算及供应粮食数量、价格、代供费用结算工作。

(6)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由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动员粮食骨干企业向外采购应急粮源,统一征用、调配供应市场。各区、县(市)储备粮管理公司按市指挥部批准的品种、数量、价格征用粮食,具体办理有关社会粮食征用手续并结算,负责征用粮食的库存管理与出入库工作,确保粮食库存、资金安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粮食调拨、加工、供应、结算等粮食应急工作。

(7)经市政府批准,市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社会粮食、交通工具、加工设备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5.4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Ⅰ级、Ⅱ级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统一指挥全市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根据应急状态等级迅速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市指挥部24小时值班,监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及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和省指挥部。

5.5 响应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各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对应急征用的社会粮食、周边地市和产销合作单位支援的粮食和动用的市级储备粮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以及启动应急加工、应急供应的费用补贴和粮食经营企业按应急规定投放市场的粮食、依法征用社会交通工具与相关设施的合理补偿或奖励等,由粮食需求地县级财政核算和负担,市级储备粮由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单独设列台账、单独核算,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认定,市财政局及相关区、县(市)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对应急采购粮食和动用市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绍兴市分行会同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外购等措施,补充各级地方粮食储备(包括储备成品粮)及商品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指挥部建议市政府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等应急保障物资,或节约应急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计量作弊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应急加工、供应、运输企业不接受粮食加工、供应和调运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造成消费者心理恐慌的;

(5)粮食储备数量未到位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必要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承担粮食应急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8)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应急保障

全市地方储备粮能基本满足6个月的正常消费量,社会粮食库存可满足15天以上口粮消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在本市设有1座储备粮库,在应急状态时,可申请省级储备粮支援全市的粮食应急供应。

7.1 粮源保障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完善市县两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鼓励引导社会化储粮,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调控能力和应对能力。

7.1.1 地方粮食储备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按照省政府要求,保质保量落实市县地方储备规模,进一步优化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全市晚粳谷(米)储备量不少于省定储备规模。根据当地粮食应急供应需要,进一步充实成品粮储备。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监督和管理,适时对储备粮进行轮换,保持储备粮食的食用价值。储备成品粮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确保储备成品粮质量安全、数量足额。

7.1.2 企业粮食必要库存量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军粮供应部门要根据驻绍部队情况,保证一定的粮食库存,确保军粮应急供应;应急状态时军粮供应参照本预案执行。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对粮食经营企业的必要库存量进行核定,并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7.1.3 社会化储粮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增强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建立重点粮食消费单位存粮制度,鼓励粮食消费者适度存粮,支持种粮农户储足口粮。

7.1.4 粮食产销合作

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发展与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不断巩固和完善产销区对口合作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产销区粮食产、加、销、储一体化深度合作,确保在正常及应急状态下的粮源有效供给。

7.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区、县(市)政府及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市和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原则,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发生应急状态时,系统各环节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7.2.1 粮食应急监测网络

运用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粮情监测预警系统,完善粮食市场监测网络,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判、分析,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为政府粮食安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参考。

7.2.2 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原则,结合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和区、县(市)发改(粮食物资)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靠近粮源(中心粮库、粮食市场)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点,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需求相适应。

7.2.3 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根据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市和区、县(市)发改(粮食物资)部门要选择并认定一批信誉好的粮食零售网点、放心粮油店、军粮供应网点和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确保每一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实现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面覆盖。

7.2.4 粮食配送能力

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物流配送中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心粮库、骨干军粮供应站、骨干应急加工企业为依托,鼓励和支持改造建设一批储运、加工、配送一体化的区域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

7.2.5 粮食应急运输网络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的布局,确定粮食应急供应运输企业。科学规划外调粮源运输和市内短途运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7.2.6 明确粮食应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市和区、县(市)发改(粮食物资)部门应当与指定网络监测点、应急加工、供应、配送和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定期组织对应急保障企业的检查。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由区、县(市)发改局(粮食物资局)报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备案,并由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汇总向省粮食物资局报备。各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保障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及时供应、高效配送和快速调运。市县两级政府对应急保障企业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并安排必要的预算经费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

7.3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和各区、县(市)有关部门、仓储企业、应急加工、供应、配送和运输企业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7.4 资金保障

7.4.1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在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安排和落实粮食应急保障资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确保在粮食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资金。

7.4.2 农发行绍兴市分行各分支机构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按照各级指挥部要求,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拨、加工、销售等环节贷款资金的安排。

7.5 培训和演练

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研究制订应急预案的演习方案,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贯彻落实。根据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有关规定,至少每3年对预案进行1次应急演练或培训。培训或演练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粮食流通形势的变化和粮食安全形势发展及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报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3〕9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各区域、各部门协同作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协调一致、高效快捷的物资能源应急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维护市场有序供应和社会稳定,促进“平安绍兴”建设。

1.2 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行动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跨县域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采取的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和措施。

1.4 物资类别

本方案所确定的物资能源类别包括抢险类物资和抗灾类物资两大类,具体为:

1.抢险类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照明器材(应急灯、电筒)、交通工具(车辆、船只等)、通讯器材、大型施救设备(挖掘、施吊等设备)、施救防护用品(鞋帽、手套、面具等防毒、防腐用品)以及排灌设备、沙袋、钢管、桩木、铁丝、铁锹及有关配套工具等抢险基本用具。

2.抗灾类物资

生活必需品:包括但不限于大米、面粉、食用油、猪肉、蔬菜、食盐、食糖、饼干、方便面、饮用水、帐篷、棉被、毛毯、毛巾被、服装、雨具、蚊帐、净水器、清洁用品。

医疗用品: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卫生防护用品、消毒药品及防疫物资。

能源物资:包括但不限于煤、电、成品油、天然气。

其他基本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农药、化肥、农膜、发电机。

1.5 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绍兴市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绍兴市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区别不同等级,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前提下,由市协调小组按照分工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工作进行分工布置和协调指挥。同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突发事件物资能源的应急供应。

3.完善机制,整合资源。建立完善各级政府重要物资和能源的政府储备和工作经费制度,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机制,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整合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资源,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确保应急供应。

4.程序规范,处置有效。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措施。启动干预措施、征集调用、动用储备物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市场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协调小组

市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综合执法局、绍兴海关、绍兴电力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供销总社、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中石化绍兴分公司、中石油绍兴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2 市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指导市级应急物资能源储备和应急状态时重要物资能源的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确定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2.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状态时下达物资能源应急保障任务,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向市政府提出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方案,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物资能源的种类、数量建议; 

4.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动用市级储备商品及投放市场的指令,责令有储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投放储备物资能源,储备物资能源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提出紧急援助请求;

5.决定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和市场供应的新闻发布及有关事宜;

6.指导有关区、县(市)政府应急物资能源保障工作;

7.研究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根据成员单位提供的材料,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组织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粮肉等重要物资、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具体负责全市物资能源保障基础设施投资、天然气、电力以及粮肉等物资应急保障的综合协调。

3.市经信局:落实全市医药和食盐市级应急储备;负责协调企业应急生产,配合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必要的物资装备。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5.市财政局:按照省、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要求,及时落实相关预算,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促区、县(市)开展林木资源调查统计和年度采伐限额编制,保障应急木材及加工品调运通畅。

7.市建设局:负责大型施吊设备储备调用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事件物资能源运输保障工作。

9.市水利局: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管理。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动物疫病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等应急防疫物资及粮食种子的储备、供应,组织粮油、蔬菜、畜禽产品的应急生产。

11.市商务局:牵头编制成品油供应保障应急预案,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

12.市文广旅游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应对突发事件的星级酒店等安置场所。

13.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编制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和数量应急储备计划;负责及时提供所需医药用品储备品种目录,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系统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消毒产品以及其他防疫物资等医药用品类保障工作。

1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作出动用省级调拨的救灾物资和市级救灾物资的决策,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和标准;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负责市场价格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负责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计量违法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

16.市金融办:牵头协调金融机构,为应急生产和应急供应企业的应急需求资金提供支持。

17.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市级城镇居民燃气供应保障等工作;负责城市排灌设备储备调用工作。

18.绍兴海关:负责对部分重要商品进行进出口调控。

19.绍兴电力局:负责电网安全和电力输送、调配工作。

20.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所管辖大院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

21.市供销总社:负责农药、化肥、麻袋、编织袋等农资和抗灾物资等储备工作,落实应急供应保障。

22.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负责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23.中石化绍兴分公司、中石油绍兴分公司:落实成品油储备任务,负责成品油应急保障供应工作。

24.各区、县(市)政府:根据《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成立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协调机构,在市政府和市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保障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原则,物资能源保障应急响应分为 3 个等级:

1.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严重,造成多个区、县(市)某些物资能源供求严重失衡或供应阻断,影响社会稳定,需市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市政府指令,市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方案。

2.Ⅱ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影响范围集中,事态严重,造成 1—2 个区、县(市)某些物资能源供求失衡或供应阻断,需市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相关区、县(市)提出要求,根据市政府指令,市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启动本方案。

3.Ⅲ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影响范围集中,影响程度一般,造成个别区、县(市)物资能源在短时间内供求失衡,由相关区、县(市)政府启动本行政区域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3.2 指挥协调

接到市政府指令后,市协调小组组长及时主持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情况紧急时,根据市政府指令,市协调小组组长可按本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物资能源保障职责。

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市协调小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必要时,市协调小组组长可带领有关人员直接赶赴现场,指导组织物资能源保障行动。

3.3 信息通报

物资能源保障行动方案启动后,市协调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物资能源保障要求及有关保障资源情况,采取多种方法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掌握的信息、资源,提出应急工作建议。物资能源保障行动涉及的区、县(市)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物资能源供求和保障的有关信息报市协调小组。

4 应急措施

4.1 信息引导

宣传部门应及时组织协调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心理。

4.2 企业供应链采购

商务部门应督促市重点联系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4.3 企业应急生产

根据职责分工,相关成员单位应组织市应急加工重点联系生产企业开展应急生产,提供应急商品。

4.4 区域间调剂

从市内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4.5 动用物资储备

首先动用区、县(市)储备,区、县(市)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程序动用市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4.6 组织进出口

当省内、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市内有关企业进行进口采购或控制出口。

4.7 定量或限量销售

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重要商品物资暂时实行统一配发、分配和定量或限量销售。

4.8 依法征用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重要商品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4.9 请求援助

根据有关程序,向省级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提出援助请求。

5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应急响应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报同级政府和协调小组。

6 应急保障

6.1 企业联系制度

分品种建立物资能源市重点应急响应企业联系制度。通过定期报表,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库存水平等有关情况,建立资源动态数据库,形成应急处置快速反应体系。

6.2 物资能源储备

建立完善重要物资能源商品市级储备制度,加强储备物资监管,各区、县(市)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重要物资能源商品地方储备制度。

6.3 经费保障

组织物资能源保障行动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能源商品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

6.5 社会秩序保障

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和依法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

7 培训与演练

7.1 培训

方案制定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培训工作,提高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能力。

7.2 演练

方案制定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和工作安排,组织各保障单位和区、县(市)做好突发事件物资能源保障演练。

8 方案管理

本方案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绍政办发〔2018〕50 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