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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0-1972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0-12-31
主题分类: 财政,应急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0〕51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31 1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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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绍兴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绍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绍兴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保障突发事件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及《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各项工作准备。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应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各自应急保障责任。

3.反应及时,协调配合。在应急保障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快速反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正常进行。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市财政局成立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市财政局局长任工作组组长,其他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单位)为成员单位。联系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总预算局负责。

2.1.2各区、县(市)财政局可在同级政府应急预案框架下参照成立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2主要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启动要求,相应启动和实施突发事件财政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全市财政应急保障工作。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向上级部门争取和落实应急资金和扶持政策。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预警监测

财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的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对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报告

3.2.1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财政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函请财政部门。

3.2.2处置程序:财政部门办公室承接后报工作组,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应急保障部署。

4 应急保障措施

4.1启动标准

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同时采取资金快速拨付、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资金快速拨付、财政支出政策等应急保障措施。

4.2资金快速拨付

4.2.1财政部门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期间,资金及时拨付。

4.3财政收入政策

财政收入政策包括:各项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的减免或缓交。

4.3.1突发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有关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保基金减免、缓缴政策,确保执行到位。

4.3.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财政部门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按相关审批权限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4.3.3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保基金减免、缓缴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按照财政体制承担。

4.4财政支出政策

4.4.1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在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保险机构理赔后仍损失严重,或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同级政府审批。

4.4.3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4.4.4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部门(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5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用预备费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紧急情况下,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4.6突发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4.4.7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财政支出,按照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支出负担较重的地区,市级财政可根据情况在财力和资金调度上给予适当帮助和支持。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

5 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使用

5.1资金申报

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财政部门予以资金支持的,相关部门在向财政部门提出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程度及事态发展预测;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相关部门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救助金额;申请财政补助金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等。

5.2资金审核、拨付

5.2.1财政部门对相关部门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期间,对已经确定的紧急支出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工作。

5.2.2各相关部门获得财政部门应急保障资金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同时将具体分配使用情况向财政部门说明。

5.2.3个人救助资金的发放,由各级政府指定的机构按规定程序即时办理。

5.3资金使用

财政部门安排的应急保障资金应保证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应急保障资金。

6 后期处置

6.1监督检查

6.1.1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2.2各级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2总结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及时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总结,对突发事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6.3 信息公开

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7 附则

7.1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重大变动事项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5.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区、县(市)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与日常管理。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地税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绍政办发〔2008〕23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区范围内各级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的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及或有债务风险事件等应对工作。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1.3.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各级政府偿还省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本息时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3.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市政府对市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工作。

2.分级负责。各区政府要按照“谁借谁还谁管”原则,各负其责,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履行债务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3.及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4.依法处置。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2 事件分级

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当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2.1 特大(Ⅰ级)债务风险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Ⅰ级)债务风险事件:

1.市区15%以上的债务单位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市区15%以上的债务单位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区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5.市政府认为需要认定为特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2.2 重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

1.市区10%以上、15%以下的债务单位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市区10%以上、15%以下的债务单位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或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10%以下,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10%以下。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

5.市或区政府认为需要认定为重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2.3 较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

1.市区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债务单位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市区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债务单位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或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5%以下,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5%以下。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市或区政府认为需要认定为较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2.4 一般(Ⅳ级)债务风险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债务风险事件:

1.市区1个债务单位政府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市区1个债务单位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一般群体性事件。

4.市或区政府认为需要认定为一般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绍兴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成员单位。

各区政府要相应成立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人。

3.2 部门职责

1.市财政局: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工作,研究制订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完成五年隐性债务化解任务。

2.市发改委:负责评估本地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3.市审计局:负责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市国资委:负责做好国有企业债务日常监控,做好融资平台的清理、整合、转型。

5.市金融办:负责研究建立地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防范和化解地方性金融风险。

6.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本地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7.绍兴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做好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以地方政府债务率(政府债务余额除以平均债务年限后占可偿债财力的比)作为预警风险指标,定期通报债务风险情况,对债务风险进行预警。地方政府债务率高于100%的区作为高风险地区,进行红色预警;地方政府债务处于95%(含)—100%的区作为中风险地区,进行黄色预警;地方政府债务率低于95%的区为绿色安全的低风险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及时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并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镜湖新区开发办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由市政府监测。

4.2 预警措施

高风险地区要切实履行5年化债计划,逐年降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完成化债目标,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标降低到警戒线(100%)以内。中低风险地区要提高风险管控质量。在高风险地区债务风险预警指标未降到警戒线以内期间,不予增加地方政府债券。

4.3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4.3.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区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市级债务风险事件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4.3.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涉及区的事件由有关区政府立即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市级或有债务风险事件由主管部门(或债务人)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4.3.3 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3.4 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4.4 分类处置

4.4.1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依法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全部偿还责任。

4.4.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统一收回。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4.4.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4.4.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

4.4.5 其他事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各级政府对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对各区政府债务,市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日常债务风险监测,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规定,妥善处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及时实施相应的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因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发生群体性事件,在按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启动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1)发生债务风险时,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同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报告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市级债务单位发生债务风险,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做好债务风险化解工作。

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时,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相关区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暂停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2)相关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区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相关区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5.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区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相关区政府偿还省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支持,由市财政局先行代垫偿还,代垫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事后扣回。

5.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区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支持,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支持的事项等。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相关区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帮助或接管风险地区财政管理,帮助制订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整计划。

5.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将市区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省财政厅报告。

(2)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报告机制,要求区政府定期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相关信息,重大事项立即报告。

(3)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区名单。

5.2 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注重与金融政策相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相关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市政府支持。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支持。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区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同时,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对所辖区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区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5.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政府或其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5.4 应急响应终止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相关区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6 后期处置

6.1 记录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6.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同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3 责任追究

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追责。

6.3.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17 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6〕60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建设—移交(BT)模式违法违规融资建设政府项目;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偿还企业债务本息;

其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6.3.2 责任追究程序和措施

(1)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区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2)有关监察机关、任免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市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区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政府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按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时,相关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相关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并指定联络人员。

7.2 人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债务管理力量,落实专人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增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能力,提高相关人员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和舆情应对等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政府应当安排具体人员落实相关工作。

7.3 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相关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7.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加强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7.5 其他保障

各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演练,加强业务指导。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75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本市金融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指导和规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因省内、周边地市重大事件引发的市内重大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4.因相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5.因对金融业、金融机构等进行负面失实报道,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引发的突发事件。

6.单个金融监管部门或区、县(市)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区、县(市)协调才能解决的突发事件。

7.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市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等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另行编制。

1.4工作原则

1.立足预防。提高防范金融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加大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2.统一指挥。全市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由绍兴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设、谁负责”原则,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3.灵敏反应。建立监测和预警机制,强化应急处置的人、财、物储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有效处置。

4.分级控制。根据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对突发事件分级别进行预警和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方案。

5.依法处置。依法实施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处置工作,严格依法管理,着力防范突发金融风险。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对突发事件负第一责任,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突发事件,依法追究其责任。

1.5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金额等,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Ⅳ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大突发事件(Ⅰ级)。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1.5.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发生下列情形,对当地的金融秩序造成较小影响的。

(1)仅涉及单类金融媒介,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

(2)其他可能在小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1.5.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发生下列情形,对当地金融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1)虽涉及多类金融媒介,但各金融监管部门联合能够应对,不需要其他部门参与协调的;

(2)所涉及区、县(市)能够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域协调的;

(3)其他可能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1.5.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发生下列情形,对当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1)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应对,需要其他部门共同协调的;

(2)所涉及区、县(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跨区域协调的;

(3)对辖内金融业造成影响,但未波及全市的;

(4)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1.5.4特大突发事件(Ⅰ级):发生下列情形,严重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的。

(1)对辖内经济金融造成重大影响并有可能波及周边城市的;

(2)对辖内金融业造成重大影响,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影响到辖内其他行业,进而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处置的;

(3)国内或省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我市金融稳定的;

(4)其他可能造成特大危害的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绍兴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行长、绍兴银保监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市级各金融机构负责人。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即为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行长兼任。

2.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和宣布突发事件等级;确定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研究审定应对工作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向省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和处置方案。

2.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督促、检查、指导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起草应对工作方案;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出修改预案的建议;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成员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宣传口径、投诉应答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搜集有关舆论情况,澄清事实。

2.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协助监管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互联网信息传播引导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3.市发改委:协助分析突发事件对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政策建议。

4.市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县级公安机关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做好社会秩序维护工作,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5.市财政局:对处置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市场主体登记工作,协助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对企业注册资金开展管理和监控;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7.市金融办:参与评估突发事件风险程度,对是否启动本预案提出建议;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8.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对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对是否启动本预案提出建议;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经上级行批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需要。

9.绍兴银保监分局:指导辖内相关金融机构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参与评估突发事件风险等级,对是否启动本预案提出建议;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10.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职责规定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监测预警

建立监测网络系统,网络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金融机构下设监控点,负责本机构的日常监测和网络平台的建设及维护工作。各金融机构将日常监测情况报各自的监管部门,异常情况在报监管部门的同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证券机构在本地行业监管部门未设立前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监控。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将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会同成员单位就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应对难度、应对迫切度等进行评估,分析风险的严重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风险,编制金融风险评估报告,并决定是否发出预警警报。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定期评估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研判本市金融风险形势。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各金融机构要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突发事件单位及责任人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的30分钟内电话报告,并于2小时内书面续报,持续跟踪报告事件进展。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机构名称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可能涉及的金额、人数;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上级部门的反应(非法人金融机构)等方面的简要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除一般突发事件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突发事件报告采取双线上报方式。突发事件单位及责任人第一时间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迅速向本系统上级部门报告。报告可视情采用电话、传真或行文等方式,重大事项尚未完全清楚的,须上报已掌握情况,再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补报。采用电话报告的,须尽快上报书面材料。

4.2预案启动

当市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金额等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等级组织指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3.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响应措施

在坚持日常工作措施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突发事件金融机构:机构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对突发事件进行指挥、协调;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如涉流动性需求,积极组织现金,做好头寸的供应;向公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检查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2)各应急协调部门:人行及相关监管部门迅速开展调查研究,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公安部门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有关措施。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报道,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和控制措施,切实加强对报刊和互联网的管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主旋律。

4.3.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措施

在坚持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突发事件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救措施多方筹资解决流动性缺口,包括但不限于同业融资、处置变现资产、上级行(母行)拨付资金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流动性缺口。

(2)各应急协调部门: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行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监管部门协助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对于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人行及监管机构做好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反馈并向对应上级机构汇报情况。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动用警力采取有关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保卫营业网点安全。财政部门做好启动财政资金准备,努力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供应。

4.3.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措施

在坚持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突发事件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积极自救措施后,若资金头寸仍不足,可向人行申请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支持;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府引导支持下,通过市场化方式救助。

(2)各应急协调部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数据,提出风险程度判断和救助措施方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人行在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限额范围内积极给予支持,若限额不能满足需求,可视情向上级行申请调增;对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人行及监管部门做好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反馈并向对应上级机构汇报情况。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动用警力采取有关措施,加强警戒,保护金融机构安全,及时制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财政部门启用财政资金,努力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供应。

4.3.4特大突发事件(Ⅰ级)响应措施

在坚持重大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突发事件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金融稳定再贷款等政策支持工具;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多方式引入救助资金。

(2)各应急协调部门: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行报经上级行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或提供金融稳定再贷款;对于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短期流动性风险,人行及监管部门可协调流动性充裕的商业银行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定向发放贷款或提供资金支持。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动用警力采取有关措施加强警戒,保护金融机构安全,及时制止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4.4信息通报与发布

1.信息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可能波及的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通报。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向属地政府及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2.信息发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及突发事件情况。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向社会发布此类信息。

4.5预案终止

采取处置措施后,突发事件得到全面、有效控制,次生、衍生危害基本得到控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预案的执行。


5 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置情况及影响进行善后和总结,及时对现有预案进行改进、补充和完善。

5.1善后工作

1.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监管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向涉事金融机构通报事件反映出的业务风险和管理风险,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等的任职风险,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3.监管部门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5.2评估与总结

1.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监管部门从各自角度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指挥部。

2.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针对协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建议。

5.3奖励与处罚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5.4检查与审计

1.人行相关资金审计部门应依法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人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借用的央行资金、动用的存款准备金等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逐步改进和完善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应落实应对突发事件资金,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及时进行预算调剂。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用预备费等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金融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6.3技术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建立账务数据备份中心,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

3.要害岗位至少有2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影响整个系统正常运行。

6.4制度保障

实行自动授权制度。在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自动授权市应急指挥部采取包括动用突发事件基金在内的相关资金和公共设施的权力,以便迅速果断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展。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培训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培训,将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及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7.2应急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县(市)相关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

8 附则

本预案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负责制定、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06〕123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