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退出老年模式
关于调整公共场所复工复业“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 03- 17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分享:

各区、县(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疫情防控现状,现就《关于完善公共场所复工复业“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的通知》(绍市防控办〔2020〕52 号)中的公共场所复工复业“负面清单”进行调整,将“公共游泳馆、保健按摩店(包括美容)、淋浴类公共浴室、室内体育场馆、健身房(不包括地下室健身房)”列入有序复工场所名单。以上场所必须按照复工要求,事先备案,在做好相关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复工复业:

  1.所有人员实行“健康码或通行证+测温”进入 。

  2.做好日常消毒,直接接触宾客的公用服务用品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公共用品用具受到污染时应随时消毒。

  3.加强经营场所通风换气,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空调系统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下发的《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规定使用。

  4.人流量控制在平时容纳量的 1/2 以内,尽量实行预约进入。

  5.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宾客,应及时劝阻,不予接待,第一时间报告属地乡镇(街道)。



绍兴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公共场所复工复业“负面清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