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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0-1682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0-04-26
主题分类: 农业,应急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0〕12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绍兴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6 15:2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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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绍兴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协调和可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和《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植物及农业农村部、省政府公布的外来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其他突发性病虫的暴发和流行,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灾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行动。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立足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对有可能危害农业生产的灾害情况,做到早预警、早诊断、早控制。加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实现群防群治。

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根据灾害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实行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处置。

快速响应。发生农作物生物灾害时,各级政府迅速作出响应,果断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1.5灾害分级

根据《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农作物生物灾害的性质、种类、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灾害分为三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Ⅰ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

1.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Ⅰ级)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省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发现从国外、省外传入我省或我省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分析综合评估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的。

2.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我市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在我市跨县级行政区域暴发,经风险分析综合评估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的。

3.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发生危害,成灾面积为我市一个区、县(市)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市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的。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当我市发生Ⅱ级及以上农作物生物灾害时,成立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Ⅰ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负责指挥Ⅱ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

2.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绍兴海关、市气象局、市供销总社、邮政绍兴分公司、萧甬铁路皋埠站等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Ⅱ级及以上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应急处置。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有关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评估总结以及责任追究工作。

2.1.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订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组织并检查、督导农作物生物灾害封锁、扑灭和预防控制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植物检疫疫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的建议;按规定确认植物检疫疫情,并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提出灾害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做好农药、化肥、种子、药械等储备管理和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农作物生物灾害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助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组织网上舆情收集、研判和网上引导。

3.市发改委: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计划安排。

4.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技术攻关。

5.市公安局:负责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治安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重大植物检疫疫区封锁、配合临时检查站开展相关工作。

6.市财政局:按属地负责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和预警、预防、控制扑灭等资金保障工作。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做好对森林植物疫情监管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监管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防治物资的运输保障等工作。

10.市商务局:按照《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

1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因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

13.市市场监管局: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负责生产领域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14.绍兴海关:负责出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口岸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输出;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国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信息,灾害性天气检测服务,提供农作物病虫害气象条件分析。

16.市供销总社: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物资的供应及调剂等工作。

17.邮政绍兴分公司: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疫情的传入输出,履行协管职责。

18.萧甬铁路皋埠站: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疫情的传入输出,履行协管职责。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事务。必要时,成立协调督查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理组、宣传信息组等应急处置机构。

主要职责:制定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计划,组建和完善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灾害信息,掌握动态,指导各区、县(市)的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行动。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范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由农业科研、教育、推广、气象、生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预警,为启动本预案提供技术咨询。提供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和参谋。提出并实施农作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攻关研究。研究分析成灾原因,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建议意见。

2.4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当地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在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本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专家组。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收集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收集国内外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和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农产品和植物废弃物进口、调入情况,植物物种引进情况和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情况等。

3.1.2日常监测

1.监测机构与网络。以市、县两级植物保护(病虫测报)站、植物检疫机构等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危险检疫性病虫监测预警网络。各区、县(市)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机构,在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发布重大病虫害中、长期预报和预警。

2.监测内容。全市监测网络负责对各地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及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基数、发生面积、种群消长、迁移、蔓延、扩散等进行实时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市外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3.1.3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作物病虫草害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在4小时内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上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

2.报告内容。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3.2灾害诊断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下列规定负责组织农作物生物灾害诊断。

(1)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病虫草害,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我市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2)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害、外来有害生物等产生的灾害,由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3)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4)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风险评估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结合消长动态和气候条件,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发生的范围及程度。检疫性病虫与外来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疫情可能性、检疫检测难度、控制措施等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监测重点和控制措施。

3.4预警预报

3.4.1农作物病虫害预警预报

各区、县(市)植物保护(病虫测报)站,对监测的农作物病虫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经风险评估有可能造成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由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发布长中短期预报、预警,为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3.4.2植物疫情预警

各区、县(市)植物检疫机构,对检疫性和外来入侵的有害生物信息进行收集、监测,结合风险评估,发出预警预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经授权的机构统一向社会公众和媒体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3.5预防控制

根据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的预警、预报,对有可能造成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积极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正确指导农户开展防灾、减灾,把农作物产量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当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区、县(市)政府的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立即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2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灾害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确认,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Ⅰ级灾害应急响应预案,按照《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响应

Ⅱ级灾害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灾害发生地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灾害发生地、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行动方案。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发生地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保障防治药品及物资及时到位,并将应急响应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

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分别报请省政府、省农业农村厅,请求省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在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援。

4.3.2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开展灾情调查,研判灾情状况、发生原因、发展趋势,根据不同的灾害种类,实施相应处置程序。

4.3.2.1重大农作物病虫草害应急处置程序

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重点防治区。主要包括灾害重发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采取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在防治关键时期,对重大病虫草害发生区实施统一防治,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翻耕改种。加强田间水源管理,禁止菌源区的水流到其他田块,减少菌源向无病区的蔓延扩散。对流行蔓延区的田块实施全面化学防治,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等。

2.一般防治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作物、地理、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病虫草害将要发生的区域。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

3.防治监控区。可能偏重发生的区域和偶发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4.3.2.2检疫性病虫害及外来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程序

根据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将发生区域划分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疫区

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情况下,为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需要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的区域。主要处置措施:

(1)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封锁令,公告全社会,经批准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对疫区采取封锁措施。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进行彻底销毁处理。

(2)对染疫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及其铺垫物、田地、水源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

(3)连续2年监控疫区未发现新疫情的,经专家现场检查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灾害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可解除封锁的报告,区、县(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解除令。

(4)疫区解除封锁后,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宣布疫情被扑灭。

2.保护区

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其他地区已较普遍发生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需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主要处置措施:

(1)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

(2)禁止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相关农产品,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

(3)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予以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3.疫情发生区

指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主要处置措施:

(1)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每年组织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普查。

(2)加强源头检疫管理,对种子、种苗及相关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实施产地检疫,指导繁育种单位或个人按检疫要求建立无疫种苗和农产品,严禁染疫而又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种苗和农产品调运。

(3)在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的关键时期,组织、指导群众开展防控工作,强化对种子、种苗的消毒处理,落实各项检疫防控措施。

4.3.3Ⅱ级响应终止

Ⅱ级灾害经过应急处置,灾情得到有效控制,通过评估和专家咨询,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

4.4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灾害由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确认,区、县(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区、县(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和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超出区、县(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区、县(市)政府、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分别报请市政府、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应急指挥部视情予以技术、物资等支援。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对于突发性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出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生产自救,努力减少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发改、公安、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应对区域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和出口贸易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受灾地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好受灾人员的生活。对在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抚恤。对一线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

5.3奖惩措施

市、县两级政府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工作失职、赎职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6 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健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人才、专家资源库,当灾害发生时,统一调配使用。

6.2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控制、处置、物资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和物资保障所需经费。

6.3物资保障

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化肥、种子、机具等物资储备管理和调配,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6.4技术保障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生态学、流行学等技术研究,加强技术攻关,不断完善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技术。

6.5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参与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防护知识等培训,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实施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并于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06〕150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市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迅速作出响应,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培训和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2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重大动物疫情(Ⅱ级)、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和一般动物疫情(Ⅳ级)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本省连同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或省内有20个以上区、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本省连同相邻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非洲猪瘟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本省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本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非洲猪瘟在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7)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市内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市内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非洲猪瘟在21天内,市内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2个以上区、县(市)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县(市)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市)暴发流行。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当我市发生Ⅲ级及以上动物疫情时,市动物植物疫病疫情防控指挥部转为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我市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

3.1.1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防治动物植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防治动物植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3.1.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省、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市Ⅲ级及以上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负责对Ⅳ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3.1.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订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响应的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依法提出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病料的采集、送检,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并监督落实;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督促动物屠宰企业做好防疫工作,查处非法屠宰行为。

2.市委宣传部:协调组织疫情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管理涉及突发动物疫情的新闻报道;协调组织突发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3.市发改委:将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市公安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的治安巡逻、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5.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经费。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有效地开展相关防治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体业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消毒、疫区封锁等工作。

8.市商务局:配合开展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

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在发生人畜共患疫情时,做好疾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加强卫生预防保障和监督执法工作。

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动物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动物产品的行为,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发布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指挥部指令并在市农业农村局指导下,强制关闭相应范围内的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负责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牵头组织协调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1.绍兴海关:负责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防止疫情传入输出,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动物疫情信息。

3.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承担突发动物疫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技术培训;指导各区、县(市)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3.3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市突发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兽医官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突发动物疫情响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市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应急处置机构

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绍兴海关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3.5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参照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区、县(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1.监测体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

2.监测内容

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健康部门交流。

3.监测方式

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4.2预警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区、县(市)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科研院校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农业农村局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Ⅲ级及以上动物疫情的,立即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并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报告后l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认定为疑似Ⅱ级动物疫情的,市农业农村局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农业农村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确诊。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

当发生I级、Ⅱ级疫情后,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响应,并请求启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当确认发生Ⅲ级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响应建议。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1.市指挥部

(1)指挥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进行扑疫;

(2)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3)依据发布的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

(4)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5)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组织乡镇、街道和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行动顺利进行。

2.市农业农村局

在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响应后,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行动。具体工作为:

(1)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相应处置方案;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隔离消毒和药物预防;

(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5)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处置效果、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估及补偿标准。

3.区、县(市)应急指挥部

疫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响应,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当发生Ⅳ级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动物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行动的检查和督促,及时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5.2非疫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5.3安全防护

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确保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2.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特别是人畜共患疫情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必要时对疫区有关人员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

5.4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情病例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应的指挥部宣布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

6 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现场处置等能力评估;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2灾害补偿

按照各类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对在扑灭或防治动物疫情工作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程序进行补偿。对紧急情况下征用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3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4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5 奖惩与补助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处置突发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7 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要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7.2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和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等资金保障工作。

7.3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和药品、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等物资,并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7.4交通与通信保障

市、县两级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作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并纳入特种车辆管理,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7.5培训和演练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区、县(市)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演练。

7.6宣传教育

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制订相应的预案和方案,并于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绍兴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06〕215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