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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0-1682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0-04-0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应急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0〕9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绍兴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7 09:5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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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绍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因特种设备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同时启动市级、县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可以委托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事故调查工作可以依法采取简易程序。

对于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事故先后次序及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2)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点监控和安全监察,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监管。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建立市、县、乡、村、使用单位五级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组织体系。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5)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单位自救、军地协同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救援平台的协调作用、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各单位应协同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力求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1.5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分级

1.5.1事故定义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导则》2.5.1规定的情形除外。

1.5.2事故分类

(1)锅炉爆炸事故(含炉膛爆炸)。

(2)压力容器(含气瓶)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

(3)工业管道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长输管道、公用管道按有关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4)电梯故障造成剪切、挤压、坠落、困人、火灾等人身伤亡事故。

(5)起重机械造成的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触电、撞击等伤害事故。

(6)大型游乐设施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7)客运索道故障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8)场(厂)内机动专用车辆伤害事故。

1.5.3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Ⅳ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拆断或者起升结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事故应对组织体系

2.1市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作为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2.1.1市领导小组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领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负责启动与终止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做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按规定向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落实上级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负责统一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协调在绍的部、省属单位和驻绍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1.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市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织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2.市委宣传部:根据市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事故报道和前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通告。

3.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4.市经信局:协调电信、移动、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做好通讯保障。

5.市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性质等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6.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7.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参与有关善后保障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危害程度、污染物质及危害程度;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信息。

9.市建设局:参与住宅电梯事故救援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和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及时抢通阻断公路。

11.市卫生健康委: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数。

12.市应急管理局:受理事故报警,事故信息收集与综合研判,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协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做好事故转移群众的安置、救助、救济经费发放等工作。

13.市综合执法局:参与燃气行业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钢瓶、储罐)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4.市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维护职工权益。

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期间的天气预报和气象变化情况的预测,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服务。

16.绍兴电力局:负责救援现场电力供应,组织抢修损毁电力设施。

17.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指令迅速调集相应的应急救援车辆、装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灭火抢险救援,搜救受害人员等工作。

18.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事故的先期处置与救援;协助市领导小组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治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19.相关部门(单位):凡使用特种设备的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应带头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管理,自觉接受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实施;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预防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网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指导和协助区、县(市)政府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需要,市领导小组可设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1现场指挥部

发生Ⅲ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率先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市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实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由市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现场指挥长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包括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

1.现场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组建现场救援行动组,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行动组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建议。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执行省、市政府的决策和指令;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提出应急救援终止的建议。

2.3.2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1.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及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灭灾、人员抢救、应急处置等工作。在技术专家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止造成次生灾害。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伤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4.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绍兴电力局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等组成,负责物资、电力、交通运输、疏散安置、通信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6.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畅通。

7.技术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救灾抢险、处置和次生灾害源防治的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报道、网络舆情引导、应急通告发布和现场采访媒体服务管理等工作。

9.综合协调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过程中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以及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10.善后处理组: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2.4县级领导小组及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是本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等。

2.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职责

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或适时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3预防和预警

3.1风险防范预警系统

依托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范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监测、安全风险预警、安全风险处置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1.安全风险监测

实现对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分类评价、日志排查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特种设备主体、检验检测、电梯维保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2.安全风险预警

基于风险监测的异常,对高风险的使用单位进行实时预警,并自动生成风险预警报告,包括具体存在的风险、处置建议等内容。

3.安全风险处置

预警监测发现的风险信息自动推送到监管平台,并下发到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高、中、低风险等级,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经核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录入监管平台,结果自动反馈给预警系统,实现隐患闭环管理。

3.2信息报告

1.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人员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识别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为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按规定需列入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重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并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设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3)制订完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及时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8)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3.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及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以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与重大安全隐患单位为监测点,以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举报系统为渠道,对各种可能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认真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数据库,对可能引发的较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市领导小组。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实现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县级领导小组和省应急管理部门、省市场监管部门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确保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通信24小时畅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3.4预警行动

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大问题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报告市领导小组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部门。

当以下情形发生时,应当做好相关应急响应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发生其他可能危及锅炉的事故;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地震等自然灾害;

(5)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6)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3.5预警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建议。

预警信息发布按照《绍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可采取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发布,必要时可采取敲锣打鼓等约定俗成的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橙色(Ⅱ级,重大事故)、黄色(Ⅲ级,较大事故)和蓝色(Ⅳ级,一般事故)来表示。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使用登记注册代码、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程度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处理

1.报告程序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辖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城市燃气事故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城市燃气主管部门。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分级响应

4.3.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

发生Ⅰ级、Ⅱ级事故时,市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请求扩大救援,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4.3.2较大事故(Ⅲ级)

发生Ⅲ级事故时,市领导小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当地政府请求以及其他救援组织或部门的支援要求或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后,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3.3一般事故(Ⅳ级)

发生Ⅳ级事故时,区、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市领导小组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向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并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

发生Ⅲ级以上事故时,区、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市政府、省政府扩大救援,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在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4.4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Ⅲ级以上事故后,市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1.事故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质探测及危险源控制。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事故的类别,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勘察、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危害和影响,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设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伤亡人员数量,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调查取证。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9.应急抢险救援。根据需要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10.责任追究。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市公安局应依法对事故重大责任人员实行人身控制,根据相关规定对有重大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1.特殊现场处置。电器场所应切断总电源后进场,应急救援用电采取独立系统供电;承压设备爆炸事故,应停止向爆炸区域输送传压介质;易燃易爆场所应先转移危险品,降低危险品存量或浓度,应急救援的器具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有毒有害场所的现场勘察人员须采取防毒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其余人员待危化品专业人员消除危险后方可进场作业。

12.事故资料收集。各级市场监管等部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有关资料:

(1)事故发生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事故发生单位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4)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护保养和修理记录;

(5)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报告;

(6)事故发生单位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设备6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8)与事故发生单位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9)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5信息发布

发生Ⅲ级以上事故时,市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拟写新闻通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由市委宣传部按照《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取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市外办、市台办等部门负责。

4.6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查清;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领导小组委托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突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市及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委、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开、公正、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必要时开设“绿色通道”快速理赔。

5.2总结评估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终止后,市市场监管局和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吸取事故应急应对的经验教训,及时总结评估应急预案适用情况,评估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和市政府。

5.3调查处理

1.组织调查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成立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的,市、县两级领导小组应积极配合。

2.调查内容

(1)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2)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3)分析事故原因;

(4)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5.4奖惩措施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及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市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有效进行。

6.2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安排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的必要资金。事故发生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装备与物资保障

市领导小组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和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中心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市特种设备检测院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及其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并保持随时可用。

区、县(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

6.4医疗保障

发生Ⅲ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后运出危险区,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5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公安部门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必要时由市政府请驻绍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组织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7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以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需保持24小时畅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信息应通过无线宽带网络传输其设备数据库的最新信息,并通过宽带网络搭建多媒体通讯平台,进行多用户、多窗户、多载体的信息传输。

6.8技术保障

市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由本市的检验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等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9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发生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根据市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指令进出事故现场。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边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事发地政府负责居民避险疏散、临时安置工作。

6.10 培训演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市领导小组确定并统一指挥演练,通过演练对预案进行评估,进一步修订完善预案,提高本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定期或适时进行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6.11宣传教育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各区、县(市)制定IV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并在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并根据实际进行评定和更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6〕 48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有关国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 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

(4)事故危害严重,超出本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报省政府同意的;

(5)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2个以上区、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超出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处置能力,区、县(市)政府上报市政府同意的;

(4)市级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不足100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组织指挥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是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安委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有关单位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各成员单位根据《绍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履行相关应急职能,在市食安委统一部署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安办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食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工作人员从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成员单位抽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3.3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市及区、县(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公安等相关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4.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事故中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乘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5.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网信办等单位,负责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专家咨询组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3.5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参照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 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区、县(市)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跨区、县(市)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由有关区、县(市)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负责,也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区、县(市)政府牵头负责。

对需要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设区市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4 监测预警

4.1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2预警

1.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5 报告与评估

5.1信息报告

市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报告主体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中毒感染等基本情况。

3.报告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Ⅰ级、Ⅱ级或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当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和市食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5.2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6应急响应

6.1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6.1.1 Ⅰ级应急响应

经市食安办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市食安委应立即对事故影响及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食安委转为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

6.1.2 Ⅱ级应急响应

经市食安办评估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市食安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食安委转为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1.3 Ⅲ级应急响应

经市食安办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市食安办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食安委转为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省食安办,并报省政府备案。

6.1.4 Ⅳ级应急响应

经市食安办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市食安办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市食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市食安办备案。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2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医学救援

医疗救治组或卫生健康部门要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

事故调查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危害控制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3.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要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市食安办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期间,相关监管部门要协助调查工作。

4.检测分析评估

事故调查组要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样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专家咨询组要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市委宣传部要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配合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密切关注网络舆情,清理不实、造谣信息,及时澄清或辟谣。

6.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或公安部门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人员依法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3.1响应级别调整

市食安办组织进行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由市食安办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市食安委批准后实施。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

(2)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3.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由市食安委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食安办终止Ⅲ、Ⅳ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要求: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市级有关单位和县级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

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区、县(市)食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总结评估按事故级别分别报告国务院食安委、省政府、省食安委和市委、市政府、市食安委。市食安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组织对事发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通报有关单位。

7.3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8.2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8.3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4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5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8.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7宣传培训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级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利用网站、媒体等多种形式,主动实施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

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8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每3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9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并在预案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8〕69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建立统一、快速、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在正常使用中造成社会公众伤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事发前要采取防范措施,事发后要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严密监测,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群防群控,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依靠科技,有效处置。发挥专家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中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事件分级

按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地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出现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

(4)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国务院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事发地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不良反应发生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的;

(4)出现死亡病例的;

(5)省政府或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事件危害较为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4)市政府认定的较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的;

(2)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市应急指挥部

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重大(Ⅲ级)以上事件后,成立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Ⅲ级以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

3.1.1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事件重要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向市政府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

3.1.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拟定预防和控制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掌握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发生、发展动态;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队伍, 做好、经常性培训和演练工作,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调查、裁定、处理等工作;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新闻信息发布,制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及时、准确、全面报道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控制的措施及处置情况,做好正确舆论导向工作。

3.市网信办: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分析,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4.市教育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市公安局:牵头做好社会稳定组有关工作,对散布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处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必要时及时封锁有关现场;做好交通保障有关工作,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处置的车辆、工作人员迅速抵达事发现场。

6.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落实市本级预防和控制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资金的保障。

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伤员救治等工作;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调查和裁定工作。

8.市医保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伤员救治医保资金统筹保障。

3.2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检查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蔓延扩大;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及向其成员单位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信息审核发布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应急处置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在本预案启动后,可以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由综合协调、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社会稳定、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工作组组成。由牵头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开展应急处置。

1.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汇总,通信、交通、资金、物资和后勤保障,以及公文处理和组织协调会议等工作。

2.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技术支撑单位配合,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组织协调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造成的影响,提出事件防范的意见;对涉及违法犯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移交司法、监察机关依法处置。

3.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监督、指导事发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停止生产和经营、封存、召回等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根据事件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落实救治措施;组织、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救治因安全事件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必要时邀请省级专家参与救治。

5.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件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中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做好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网信办等单位,负责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事件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咨询组:成立由有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和舆情引导。

3.4业务技术机构

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上市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信息收集、评价、上报与技术组织工作,配合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应工作。

市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负责药品与医疗器械的质量检测与结果上报,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相应工作。

3.5区、县(市)应急指挥部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一般(Ⅳ级)以上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应成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由县级市场监管局及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4预警与报告

4.1预警

1.监测网络

市市场监管局应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体系,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信息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监测、预测和分析工作,全面掌握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状况、发展事态;要加强日常监管,逐步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

2.预测分析

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监测到的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环境条件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危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预警发布

(1)市和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监测、得到报告或专家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要根据该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等级,按照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3)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台、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4.2报告

1.报告程序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戒毒等机构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后,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较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市市场监管局在接到较大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

2.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存在隐患、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和请示解决的问题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初次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阶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3)总结报告。及时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事件鉴定结论,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报告时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Ⅰ级、Ⅱ级或敏感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当发生Ⅲ级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市场监管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事件处理结束后15日内应作出总结报告。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发生或可能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由事发地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等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5.2分级响应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级别。区、县(市)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Ⅰ级)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指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省、国家应急指挥平台与应急指挥部视频对接;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协调省、国家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当事件危害随应急处置的开展逐渐减小时,视情况降低响应级别。

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国务院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2.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Ⅱ级)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政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指导下,做好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协调省应急指挥平台与应急指挥部视频对接;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协调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

市政府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省应急指挥部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3.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Ⅲ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处置救援工作,向市政府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事件处理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

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4.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Ⅳ级)时,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

5.3应急处置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等,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开展医疗救治、事件调查、危害控制、社会维稳、信息发布等工作。

1.医疗救治

由医疗救治组负责,根据事件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受害人员,必要时邀请省级专家参与救治。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2.事件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迅速开展调查取证,组织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查明事件发生原因、核实相关情况、评估事件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意见,为医疗救护方案提供相关依据,并在调查结束后作出调查结论;对可能涉嫌犯罪或案情特别重大的,通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涉嫌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危害控制

由危害控制组负责,迅速封存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并进行统计、追踪溯源,组织开展相关药品(医疗器械)抽验,依法监督企业停止生产、经营、紧急召回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要求相关医疗机构等暂停使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社会维稳

由社会稳定组负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涉嫌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舆情监测,对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药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依法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5.信息发布

由新闻宣传组负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4响应终止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由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根据专家组咨询评估意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上级政府或上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造成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社会救助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

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3调查评估和总结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政府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7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承担。当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时,受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立即开展检测、评估工作,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2经费保障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给予合理保障。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市、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处置药品安全事件所需资金。

7.3奖惩措施

对参加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培训演练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切实提高应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1)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2)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3)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4)妊娠控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绍兴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06〕205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