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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帮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 06- 3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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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 号)及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省疫情防控〔2020〕24 号)精神,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压力,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对承租国有房屋的非国有市场主体减免 2 个月房租的基础上,继续对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展期至 3 个月;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为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房东)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举措,确保减免房租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绍兴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30 日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