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0-900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9-02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0〕29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1-2020-0008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2 15:57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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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稳定就业局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中求进扩大就业规模

(一)加大稳岗减负政策扶持。延长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底,延长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6月底。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4月底。加快落实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减免、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相应顺延,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二)提升产业带动就业。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聚焦构建绍兴特色现代集群制造产业体系,大力推进“双十双百”集群制造(培育)行动计划,高标准推进集成电路、高端生物医药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建设,加快打造现代纺织、绿色化工等十大现代制造业集群和新材料、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等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到2022年,培育集聚100家以上引领型、示范性、标志性行业标杆企业,实施完成100个以上引擎性、战略性、支撑性重大制造业项目,通过发展现代集群产业体系带动就业、扩大就业。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助推养老、家政、人力资源服务业和跨境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限内的,按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

(三)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鼓励新业态企业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政府全额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的50%给予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相关补缴手续可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二、优化环境鼓励创业创新

(四)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集聚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返乡入乡人员、残疾人等群体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属地财政给予主办方30万元一次性建园资助,三年建设期内年度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创业孵化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按规定分三年给予10万元的创业补贴,其中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对重点人群创业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带动超过3 人就业的,每增加1 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受邀参加培训、辅导、授课、宣讲等创业活动或担任大赛、项目评审评委的创业导师,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

(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制,推行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免担保做法。鼓励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为主要支持方向的创业引导基金。按照《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安排担保基金、贴息和奖补资金,其中担保基金不少于200万元。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担保基金代偿80%,担保基金代偿后及时补足额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

(六)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园和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与当地创业者同等享受住房、子女入学、就业创业等扶持政策。对农民工以及重点人群在绍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并以注册单位缴纳社保费满6个月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连续缴纳社保费满1年的,再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

三、突出重点助力重点群体就业

(七)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开发。2020年和2021年,提高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国有企业新增岗位招录高校毕业生不少于50%。2020年,开发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基层岗位1000个,用于招录高校毕业生,确保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用人单位接收16至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并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按规定分别给予见习单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0%、80%的见习补贴、每人50元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并缴纳见习期养老保险费的,给予见习期养老保险费补贴。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中断见习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九)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之和给予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

(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鼓励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高校毕业生每年1万元鼓励行业就业补贴,补贴期不超过三年。落实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对我市高校2020届湖北籍毕业生,发放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录用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十一)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比例不低于80%的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

四、多措并举强化困难人员托底帮扶

(十二)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或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

(十三)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有关文件精神,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切实发挥补贴资金对确实困难人员的兜底帮扶作用。新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按原有关政策已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按原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十四)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做好岗位储备。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补贴政策期满后,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十五)鼓励对口帮扶地区人员来绍就业。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就业”原则,进一步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资金保障,助力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至本地区就业。落实针对该类人员的就业稳岗补贴、探亲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租房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招聘补贴以及爱心奖补,补贴标准和期限按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五、顺应发展推进技能提升行动

(十六)加大培训提质扩容力度。紧密结合绍兴经济发展需求,开发集成电路、高端制造等重点产业职业培训包,开展储备式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广项目制培训新模式,赋予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更多培训自主权,给予每人每次最高1200元培训补贴(具体金额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按照不超过25元每人每课时的标准执行)。深化校企合作,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企业每人每年最高6000元,不超过2年。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校大学生和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工作,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能力提升培训纳入补贴培训范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七)创新培训服务模式。结合试点契机,开展新业态技能提升培训,出台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助推互联经济新职业发展。制定完善线上培训相关政策,围绕“双十双百”产业集群和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开展常态化线上培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结合转型提升就业管理服务水平

(十八)强化落实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调整、健全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统筹推进稳就业工作,保障所需资金,督促抓好各项稳就业政策加快落地,按照应享尽享要求,切实提高政策兑现率。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协作,进一步强化工作合力,确保稳就业措施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十九)优化就业服务管理。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缩短经办周期。积极探索政策兑现“无感”办理,通过数据比对的方式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兑现政策。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制度,定期开展跟踪调查服务。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实现失业补助金及等其他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在线办理。结合移动通信、社保参保、招聘求职等大数据,开展重点地区、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分析。(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

(二十)发挥平台促进功能。完善绍兴市劳动力调剂平台和“淘岗网”招聘平台,积极发挥人力资源市场调剂作用,集中发布我市企业用工需求和求职者求职需求,主动向求职者推送与求职意向匹配的岗位信息。鼓励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办理就业手续。对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浙政办发〔2020〕19号及本通知精神,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涉及国家、省规定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