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市级制度

绍兴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发布日期:2020-09-30 10:01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绍兴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区、县(市)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

第三条  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需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

第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且公开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五条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司法、保密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涉及上级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形成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市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