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98643214C/2021-2142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公开日期: 2021-01-2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字号: 绍市监管〔2021〕5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8-2021-0002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登记销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0 15:1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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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

药品登记销售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全市药品零售企业:

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仍在蔓延,国内多地接连发现本地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落实监测防控措施,全力筑牢冬春季和春节疫情防控屏障,贯彻全国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工作的通知》(浙药监通〔2020〕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零售药店开展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大类药品登记销售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继续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做好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登记销售工作,为疫情研判提供基础数据,辅助新冠感染源追踪,配合发热病人闭环管理,降低我市群众新冠病毒感染风险。

二、工作内容

1. 做好登记销售。即日起,全市零售药店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监测药品(以下简称四大类药品,品种目录见“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系统”)的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实名登记内容为:购药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健康码情况、健康状况、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购药品种、购药数量等信息。暂停网络销售以上四大类药品。

2. 做好引导工作。全市零售药店要做好对购药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耐心引导群众配合做好登记销售。对于有发热和呼吸道症状的人员(代购药品的,以实际使用人为准),零售药店不得接待,不得销售退烧、止咳药品,要将其引导到正规发热门诊进行筛查。

3. 做好信息上报。全市零售药店要将登记销售内容上传至“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系统”,做到数据准确、上传及时。发现健康码为“黄码”及“红码”的,禁止进入药店,并及时登记报告。

三、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登记销售工作。春节期间,人口流通加大,疫情防控风险加剧。各地要高度重视冬春季和春节疫情防控工作,时刻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克服麻痹厌战思想,正确认识疫情防控面临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坚守药店“小门”防线,切实做好登记销售工作。

2. 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各地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避免人工记忆差错导致登记品种遗漏。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标注四大类药品品种。单体药店要梳理本店涉及的药品目录,尽可能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的方式,匹配在售药品和登记药品目录。

3. 持续强化零售药店防疫监督检查。各地要将零售药店四大类药品登记销售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所作用,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抓好整改落实,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检查情况与零售药店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考核挂钩。

4. 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上报。各区、县(市)局要强化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局和同级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共享效用,需增配“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系统”监管人员和相关部门账号的,请与市局药品流通处联系。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9        

(联系人:陈强翔,电话:88267903)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