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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1-10-08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字号:

《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09 14:3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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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起草背景和过程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同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绍兴市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绍政办发〔2007〕116号,以下简称《意见》)。

2012年省政府颁布了《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310号令),我市没有制定配套文件。2018年机构改革后,《意见》经过清理,对与工作实际不符部分停止执行,对部门调查分工等予以保留。2021年2月,根据市主要领导的批示和市司法局的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拟出台《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办法》,省安委办出台了《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对此,《办法》予以了吸收。

2021年7月19日,市应急管理局起草完成《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纪委监委、各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等意见。收到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生产经营性火灾亡人事故由其直接调查的意见1条,因《浙江省消防条例》尚未明确,牵头单位按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指令执行。

二、 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施行日期四部分。

一是事故报告。主要强化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首报、时限、责任和处突的要求。报告的程序、内容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二是事故调查。主要明确了事故调查的权限,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事故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事故调查报告形成、事故调查时限和事故调查监督。

三是事故处理。主要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调查处理信息公布、事故档案管理、事故整改评估、评估问题处理、联席会议等要求。

四是施行日期。主要对《办法》的起始日期和绍政办发〔2007〕116号的废止情况做了说明。

三、 主要变化

与《意见》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全盘吸纳事故紧急信息报送新要求。细化了“口头报”和“书面报”、“初报”和“续报”的时限,突出了属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强调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援的规定。

二是创新基层镇街事故调查模式。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属开发区管委会等进行调查,不再单独委托事故单位自行调查。同时,原袍江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开发区体制机制调整后,其一般事故的调查权限,已调整至越城区人民政府。

三是明确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机制。适应纪检监察机关体制改革形势,根据应急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受事故调查组邀请介入调查,不再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同时在事故调查期间的协作、沟通和衔接以及组织事故整改评估、评估问题处理方面的协同做了规定。

四是强调事故调查“一案双查”工作要求。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一案双查”工作要求开展调查,除查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外,还要查清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管理责任,提出应当追责问责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建议名单等。

五是重新调整事故牵头单位。对我市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做适当调整,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调查,市政府另有指令要求的,按其指令执行。对事故占比较高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做了特定说明:一次造成5人级以上死亡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较大事故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省政府提级调查的除外),其他道路交通事故仍由公安机关牵头调查,也保持了一定的工作连续性。火灾事故由于《浙江省消防条例》尚未明确,暂不做特别规定,按市政府指令执行。同时对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进行了明确。

六是补充省政府规章中的有关内容。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增加了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事故调查时限、报告内容和异议处理、报告批复和送达时限、事故档案管理、事故调查监督等内容。

七是细化事故督办和整改落实评估的要求。明确区(县、市)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在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批复前,应当将事故调查书面报告并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牵头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备市安委会办公室。明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月至1年内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八是延续了原《意见》好的做法。继续保留批复后“60日整改报告”制度和事故调查联席会议制度,快速推进事故整改落实,定期研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及调查处理事宜,更好地形成合力。

四、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解 读 人:黄立枫、王瑜

联系电话:8572627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