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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610XM/2021-2205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防办 (市民防局) 公开日期: 2021-11-0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人防办〔2021〕22号
文件登记号: ZJDC41-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9 10:3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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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1〕27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绍兴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4日

绍兴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为加强人防工程综合防护能力,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归属。

2022年1月1日起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经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明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国有资金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及其独享的口部建筑产权归国家所有(以下简称“国有人防工程”)。国有人防工程的产权统一登记至各区、县(市)政府及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指定的国有全资公司名下。其他人防工程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前已竣工和在建的国有人防工程,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经人防主管部门产权归属认定后,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细化人防规划指标要求。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出让(划拨)土地的规划条件时,应事先征求属地人防主管部门意见,人防主管部门应将地块人防设施“配建指标、防护等级、战时功能、易地建设”等建设要求和指标书面告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出让(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和用地出让(划拨)供地方案,该建设要求和指标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管理。人防车位数纳入地块机动车位配建指标。地下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地块容积率。

三、建立国有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人防工程不动产权登记由国有全资公司负责申请。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前,应将该项目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国有全资公司。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发证工作。国有全资公司应持属地政府出具的产权登记凭据,人防部门出具的国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人防工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地下层数、标高等登记所需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国有人防工程土地使用权类型按供地方式确定,土地用途为“地下人民防空设施”,房屋属性为“地下空间——人防工程”,载明人防工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地下层数、标高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平时平面图。

国有人防工程地下建筑占用的土地,如明确以地下土地使用权批准供地的,可确定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如明确与地上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批准供地的,将国有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按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

四、规范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

国有全资公司应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国有人防工程区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应公开出租。租赁收入主要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应急演练,同时兼顾本细则施行前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

五、明确国有全资公司主要职责。

1.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经营管理;

2.负责组建人防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专业队伍;

3.负责根据国有人防工程战时使用方案,制定平战转换实施方案,落实人员职责,做好平战转换和应急演练工作;

4.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保持工程处于良好状态,及时发现、处置损坏国有人防工程的行为,并同步报送执法和人防部门;

5.依法合规加强对实际使用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做好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和更新工作;

6.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7.定期组织负责国有人防工程日常安全生产和维护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

8.完成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六、加强国有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经营管理的监督,搭建人防主管部门、国有全资公司、物业公司、维管专业队共同参与、分工明确的四方管理体系。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市人防办 (市民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