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1-2206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1-11-22
主题分类: 公路,其他 发文字号:

《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22 15:2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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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政办发〔2016〕112号)于2016年12月26日印发实施。四年多来,行业管理部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市场监管,多方努力推进网约车行业规范经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管理过程中也发现了从业人员准入门槛高、巡游车网约车融合不畅、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18〕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从推进巡游车网约车融合、调整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降低从业人员准入条件等方面入手,对《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予以修订,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守住行业安全稳定底线,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三、主要内容

《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共7部分,包括总体要求、监管职责、网约车平台公司审批管理、网约车车辆审批管理、网约车驾驶员审批管理、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等。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网约车三项准入要求

1.调整网约车经营许可事项。一是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的,向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营区域为全市的,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提交申请材料中新增“平台运行可行性方案”。三是新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网约车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书面征求网信、发改、公安、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税务、人行等部门(单位)意见”。同时,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修改为4年。

2.调整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一是将“燃油、清洁能源车辆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且车辆轴距大于2600毫米,车辆计税价格高于15万元的不受上述车辆参数标准限制”改为“车型为新能源车辆,车辆轴距大于260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大于250千米;车辆计税价格高于15万元的不受上述车辆燃料类型和参数标准限制”。二是将“申请人应当提交机动车缴纳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改为“申请人应当提交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的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证明复印件,承运人责任险如由网约车平台公司购买的,提供平台保险方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3.调整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将“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或在本市取浙江省居住证1年以上”改为“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

(二)构建更为优化的融合发展政策

1.从业人员“两证合一”。一是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改为“从业资格类别为‘出租车驾驶员’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二是新增“已经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要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换发从业资格类别为‘出租车驾驶员’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业态业务“两两融合”。将“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变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改为“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3.接驳区域“专用规范”。新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经设立网约车接驳站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手段确保车辆在规定区域内接客。网约车不得在接驳站中长期驻点候客或线下揽客”。

(三)夯实平台主体责任

1.新增“按年度开展平台所属车辆的检查,确保车辆按照规定完成年度审验,确保营运车辆保险在有效期内,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相关数据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2.新增“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应当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报备机关报备后完成注销”;新增“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将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四)推动共享互助出行发展

明确鼓励互助出行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但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超过4次,或收取费用超过分摊出行成本范畴的,均属于网约车经营,相关平台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约车相应经营许可或者从业资格。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绍兴全市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解 读 人:张永明、张忠成

联系电话:8515861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