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1-2225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1-12-2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1〕33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1-2021-0017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4 14:3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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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绍兴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诚信行为褒扬激励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总体要求。遵循合法、安全、必要、准确原则,在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归集我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常住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的个人诚信分信息,并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测算形成反映个人诚信状况的个人诚信分,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个人采取守信激励措施。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采集的部分,个人诚信分使用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以及诚信分的计算、管理、查询、使用等需本人完成实名认证并授权后实施。

(二)工作职责。市发改部门负责个人诚信分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负责个人诚信分模型构建和结果更新,并依法提供查询服务等。市级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公用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负责本领域个人诚信分信息的生成、整理、报送工作,保障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组织实施本领域守信激励措施。

二、个人诚信分信息

(一)基本概念。个人诚信分信息是指全市各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在履职过程中生成的反映个人诚信状况的信息。个人诚信分信息分为基础信息、承诺履约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信息构成

1.基础信息。基础信息指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出的个人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2.承诺履约信息。承诺履约信息指个人就遵纪守法、信守契约、遵守公德等方面作出的自律性信用承诺,以及市级协同单位提供的反映个人承诺遵守情况的关联信息。信用承诺事项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引导个人规范自身行为,树立承诺践行意识。信用承诺书的模板及其事项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共同确定。信用承诺由个人自愿作出。履约践诺情况通过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提供的关联监管、执法、管理等信息实施校验。

3.其他信息。其他信息是指荣誉、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信息。

(三)信息归集。市发改部门会同市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依法依规编制绍兴市个人诚信分信息目录并定期更新。市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应当按照绍兴市个人诚信分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归集本行业(领域)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允许和鼓励个人按照个人诚信分信息目录自愿填报注册荣誉、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类信息。

三、个人诚信分建设及应用

(一)个人诚信分的基本框架。个人诚信分实施评分制,总分1000分。个人诚信分评分信息由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出的个人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承诺及履约信息和其他信息构成。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个人诚信分评分指标、权重以及分级分类标准并定期更新。

(二)个人诚信分查询。未经本人授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个人诚信分。个人或经由其本人授权的主体,可以通过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指定的渠道实名查询应用本人个人诚信分。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手机APP、微信公众号、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为查询个人诚信分提供便利,提供查询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三)个人诚信分应用。个人诚信分应用坚持激励导向。鼓励金融机构对个人诚信分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人,在贷款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鼓励市场化、社会化机构开发个人诚信分激励应用场景,在文化旅游、酒店餐饮、交通出行、房屋租赁、养老就医等方面,对个人诚信分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人提供优惠、便利等激励性举措。全市文化旅游、公共交通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推动以个人诚信分为基础的惠民便民应用。个人诚信分应用应当加强与省内外其他城市互动,重点推动杭州都市圈、长三角区域内城市间个人诚信分结果和应用场景互认。

四、权益保护

(一)信用修复。不良信息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认定且计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适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信息完成信用修复后,由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更新个人诚信分结果。

(二)信用异议。个人对本人诚信分评分结果、个人诚信分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对提出的异议,应当核实后办理。确实有误的,予以更正;核实无误的,予以说明。

(三)信息保护。各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归集、披露个人诚信分信息,存在违反《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