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1-2229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1-12-28
主题分类: 体育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1〕34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1-2021-0018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8 16:37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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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绍兴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高质量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建设健康绍兴,构建绍兴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现代治理体系,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全力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绍兴奋力打造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范例作出贡献。

二、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规划建设。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三)监督管理。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一)部门职责。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公共体育设施整体规划,评估公共体育设施布局、开放和管理使用情况,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群众需求,摸清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短板,按规定公布当年度公共体育设施数量、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等相关数据。

(二)属地职责。各区、县(市)政府要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

(三)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相关规划,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聚焦群众就近健身需要,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社会足球场地、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等健身设施,统筹考虑增加应急避难(险)功能设置。结合打造“国际赛会目的地城市”,合理规划建设一批符合绍兴特色和优势的体育项目场馆,布局一批时尚体育项目,利用“稽山鉴水”自然优势,加强水上运动码头、马术场、航空飞行基地、棒(垒)球场、攀岩场馆、健身步道(绿道)等水上运动、户外运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在保障赛事的同时兼顾开放运营。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公共财政经费保障。加大公共财政对公共体育设施的投入力度,转变财政投入方向,财政资金重点投向公益性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建立体育投融资平台,盘活体育系统存量资产,提升投融资能力。依法将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五)城乡居民均衡共享。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鼓励和扶持城市社区和乡镇农村因地制宜自行建设社区多功能体育场地、全民健身广场(中心)、体育休闲公园、百姓健身房、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在体彩公益金中给予经费补助,特别要向经济薄弱地区倾斜,努力实现城乡健身设施均衡发展。

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

(六)公共体育设施选址。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选址应当举行听证会。

各区、县(市)公共体育设施要均衡布局,根据要求高标准配建相应规模的公共体育设施,突出自身特色,实现联动共享、取长补短、形成合力,满足赛会要求。

(七)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各区、县(市)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鼓励利用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城市体育用地或按照兼容用途利用其他公共服务用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需要。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河道湖泊沿岸、滩地建设健身步道等。市、县两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照体育设施设计和安全要求,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各区、县(市)要统筹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平战两用改造,在公共体育场馆新建或改建过程中预留改造条件,强化其在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的功能。公共体育设施应按照地区特点进行建设,根据农村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改造老旧小区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应当根据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鼓励在公共场所因地制宜新建、改建和扩建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等公共体育设施,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器械类设施等公共体育设施。

支持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有关改造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九)公共体育设施捐赠。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赠单位应与捐赠单位签订包括约定产权归属、管理和使用等主要内容的捐赠协议,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明确受赠单位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

受赠单位应当对受赠健身设施器材登记造册,妥善管理,按要求向捐赠执行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十)公共体育设施建成验收。公共体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公共体育设施使用

(一)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1.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2.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3.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

(二)公共体育设施收费。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发改部门批准;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分时段定价等措施,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并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选择相应时间段实行免费开放。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发改、财政、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开放。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教育部门应当要求公办学校创造条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以及教学时间的晚间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指导学校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开放管理模式,与学校共同确定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管理者。

挖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鼓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集中运营本地区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开放。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在日常管理、物耗补偿、维修更新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公共体育设施管理

(一)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主体。公共体育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管理单位,落实管理责任。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

(二)公共体育场馆委托运营。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规范委托经营模式,编制和推广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文本。鼓励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筛选运营团队,鼓励将公共体育场馆预订、赛事信息发布、经营服务统计等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提高运营效率。

(三)公共体育设施信息管理。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依法报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区域的公共体育设施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纳入公共体育服务数字化平台,提供开放时段、免费项目、优惠措施查询等信息服务。

(四)公共体育设施数字化管理。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实现公共体育设施数字化改造,通过数字终端向公共数据平台传输数据,通过“绍兴市智慧化数字体育平台”实现公共体育场地数据汇总、共享,实现线上查询、预定、支付功能。对健身人数、频次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对场地是否损坏、是否出现运动伤害事故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相关数据在后台分析后形成区域热图等分析数据,探索户外体育场地设施无人化、智能化管理模式。

(五)公共体育设施信息公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在公共体育设施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和依法批准的收费标准等内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规范,根据体育项目特点提示注意事项、活动禁忌等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体育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专业管理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公共体育设施运营维护。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公共体育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不少于1次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社会体育指导员与公众责任险。鼓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根据体育项目特点,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群众科学健身。鼓励和支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办理公众责任险。

(八)公共体育设施的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以外的附属部分出租用于商业用途的,不得影响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确需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原则上应当在同类地段安置。

(九)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绩效评价。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开放服务对象满意度、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价;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并与公共体育设施的预算资金安排挂钩。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