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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6/2021-22357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浙江省红十字会 公开日期: 2021-01-11
主题分类: 其他

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应急救护师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9 09:1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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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高工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提升队伍专业性、稳定性和凝聚力,省红十字会对2015年印发的《浙江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师资管理办法》(浙红〔2015〕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师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红十字会

                                                        2021年1月11日


浙江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师资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师资队伍建设,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师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红字〔2016〕7号)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护师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中红办字〔2018〕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护师资(以下简称救护师资)是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培训,取得救护师资证书,有资质承担授课、教研、教学辅导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管理全省应急救护师资。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指导和备灾救灾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和高校红十字会负责所属救护师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救护师资在培训教学、课题研究、志愿服务、应急救护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各级红十字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救护师资格取得和分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成为救护师资: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红十字事业,志愿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志愿者,积极参加救护培训工作、救护志愿服务等;

(三)具有医学、教育等相关专业知识;

(四)有承担救护培训和相关任务的时间、精力;

(五)已参加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并取得救护员证书;

 倡导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成为救护师资。

第六条 根据承担任务不同,救护师资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

一级救护师主要从事救护师资培(复)训、救护员培(复)训、救护知识普及培训等工作,原则上需有医学专业背景;

二级救护师主要从事救护员培(复)训、救护知识普及培训、救护师资培(复)训的教学辅导等工作;

三级救护师主要从事救护知识普及培训,救护员培(复)训的教学辅导等工作。

第七条 救护师资实行分级培(复)训制度。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指导和备灾救灾中心负责组织一、二、三级救护师培(复)训,设区市红十字会负责二、三级救护师培(复)训,县级红十字会负责三级救护师培(复)训。

第八条 培(复)训救护师资按《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标准化工作手册(试行)》和省红十字会制定的培(复)训标准执行。参训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印制的救护师资证书(附件1),浙江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管理平台同时生成统一制式的电子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电子证书效力等同纸质证书。

第九条 纸质救护师资证书遗失或损毁,由救护师资本人向发证红十字会申请补办。


第三章  救护师资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条 救护师资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

(二)宣传红十字运动知识与应急救护知识,传播红十字精神;

(三)履行救护师资职责,每年完成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教学任务或救护相关志愿服务;

(四)及时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参加各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护培训继续教育,每年学分累计达到10分;

(五)维护红十字会形象,保护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资料的知识产权;

(六)遵守红十字会的相关要求,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

(七)完成红十字会委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救护师资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红十字会组织下,开展救护培训及相关工作,获得相应报酬;

(二)在红十字会支持下,以个人或团体名义设立工作室;

(三)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参加相关学术团体,从事应急救护工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五)获得红十字会表彰或推荐参评各级各类荣誉;

(六)对红十字会的救护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申请领取救护培训或相关工作证明;

(八)申请暂停或退出救护培训工作;

(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救护师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 救护师资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救护师资不得从事红十字救护培训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救护师资只能注册在一个红十字会。初训合格的人员,取得救护师资证书后,除省、市红十字会管理的救护师资外,其余注册到生活地或长期工作地的县级红十字会或学校红十字会。

选送参加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救护师资培训取得证书的,由选送地红十字会注册为二级救护师。

在省外参加救护师资培训取得证书且符合条件的,生活地或长期工作地的县级红十字会可视其授课水平注册为二级或三级救护师。

第十四条 救护师资级别发生调整,由注册红十字会变更注册编码。

因工作、生活等原因,救护师资注册地发生变化,由救护师资本人原则上向生活地或长期工作地的县级、学校红十字会提出注册变更申请,原在市级红十字会注册的,可向市级红十字会提出。市、县(市、区)、学校红十字会接到申请后,予以注册变更,并告救护师资原注册红十字会。

第十五条 每位救护师资分别享有证书编码和注册编码,编码规则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注册红十字会负责救护师资的日常管理,为其排课,做好工作记录,开展年度考核等。

异地参加授课或志愿服务等活动的,需由办班或活动地红十字会向注册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并获准同意。授课或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办班或活动地红十字会要将救护师资的授课或志愿服务情况告知注册红十字会。

第十七条 救护师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参与培训教学、授课水平、参加复训及继续教育、从事救护志愿服务等情况。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注册师资总数的20%。

第十八条 确定救护师资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履行师资义务,表现突出;

(二)年度完成教学任务和参与救护相关志愿服务达到80学时以上;

(三)年度平均教学满意率平均达到95%以上;

(四)按时参加复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确定救护师资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履行师资义务,表现良好;

(二)年度完成教学任务和参与救护相关志愿服务达20学时以上;

(三)年度平均教学满意率达到85%以上;

(四)按时参加复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 救护师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未认真履行师资义务;

(二)年度完成教学任务和参与救护相关志愿服务低于20学时;

(三)年度平均教学满意率低于85%;

(四)未按时参加复训又未经注册红十字会同意延期复训;

(五)复训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优秀的二级、三级救护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可晋升为上一级师资。

非医学专业背景的二级救护师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经注册地红十字会推荐,省级以上红十字会培训考核合格晋升为一级救护师。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复训考核不合格的,一级救护师降为二级救护师,二级救护师降为三级救护师;三级救护师保留师资资格一年,一年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降级的救护师符合晋升条件的,经过培训考核等程序,可再次晋级。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在每年1月10日之前通过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管理平台完成上一年度的救护师资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章  救护师资格的取消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 救护师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注册红十字会应予以提醒或批评教育。

(一)未经委派,擅自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培训或有关活动;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开展培训或有关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发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资料;

(四)未积极履行救护师资义务的;

(五)各级红十字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救护师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师资资格,并由注册红十字会公告社会。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拘留的;

(二)在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时,随意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损害红十字会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经提醒、警告无效,或一年内有两种以上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经本人申请,可退出救护师资队伍。

注册红十字会应对退出救护师资队伍的人员名单进行公告。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浙江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师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 救护师资证书填写说明

2. 浙江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证书编码规则

3. 浙江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师资学时学分计算标准


附件1

 

救护师资证书填写说明

  

一、证书编码由举办救护师资培训班(初训)的单位填写,注册编码由注册红十字会填写。

二、发证单位为举办救护师资培训(初训)的单位,并盖其印章。

三、发证日期为取得救护师资证书的日期,由救护师资培训(初训)单位填写。

四、成绩记录是指参加救护师资培训(初训)时的成绩,由救护师资培训(初训)单位填写。

五、复训记录由举办救护师资复训单位填写,并盖复训单位印章,参加提高班记入复训记录。

六、注册记录由注册红十字会填写。

 

       

 

 

 

 

附件2

 

浙江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证书编码规则

 

救护证书编码一共21位,具体如下:

一、1-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同身份证编码规则),具体可在国家民政部网站行政区划代码查询;

二、7、8位为培训(注册)年份(取末2位);

三、9-12位为证书持有者出生年份,13位为证书持有者性别代码(1为男性,2为女性);

四、14、15位为证书类别编码,其中救护师资证书有两个编码:证书编码、注册编码一级师资证书编码为11注册编码为21;二级师资证书编码为12注册编码为22;三级师资证书编码为13注册编码为23。救护员证书编码为30,学校健康安全辅导员证书编码为40,养老服务师资证书编码为60,养老服务护理员证书编码为70。

五、6位为证书的流水号码。

六、学校健康安全辅导员视同二级救护师资,在浙江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管理平台上生成二级救护师资电子证书。

示例:杭州市有一名1975年出生的男性,2018年5月在省红十字会参加二级应急救护培训师培训(初训),2018年7月在杭州市红十字会注册。

根据编码规则,这名师资的救护师资证书编码为3100001819751120000XX,分别为310000(行政区划代码,浙江省)﹢18(培训年份)﹢1975(出生年份)﹢1(性别) ﹢12(二级师资证书编码)﹢0000XX(流水号)。

这名师资的注册编码为310100181975122000XXX,分别为310100(行政区划代码,杭州市)﹢18(注册年份)﹢1975(出生年份)﹢1(性别) ﹢22(二级师资注册编码)﹢000XXX(流水号)。

 


附件3

 

浙江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师资学时学分计算标准

 

一、学时计算标准

1.参与各类应急救护培训教学和考核评审,按45分钟为1学时计算。

2.参与教学视频研发、拍摄,课件(教材)修改(订)等,每次计2学时。

3.参与其它各类救护志愿服务活动,每次计2学时。

二、学分计算标准

1.参加各级红十字会举办的复训班、提高班(骨干班),并通过考核,计10学分;参加教学研讨班(活动),计5学分。

2.参加“浙江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管理平台”的网络课堂学习,获得所学课程的相应学分。


信息来源:市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