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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1-2015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1-03-30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1〕10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30 16:5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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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大中型水库、重要山塘、堤防海塘和规模以上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6日

 

 

 

绍兴市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水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补齐水库运行管理短板,力争水库治理工作走在全省前列,根据《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0〕56号)精神,决定全面实施小型水库系统治理,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思路,准确把握小型水库功能变化,坚持安全第一、分类施策、系统治理,着力提升水库管理效能,为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推进。强化政府主导,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

(二)分类施策。对所有小型水库进行核查评估,明晰产权归属,核定功能需求,查清安全状况,逐库研究落实处理措施。

(三)集约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明确产权人和管护责任主体,推行县级统管和水利工程管理与工程维修养护分离。

(四)改革创新。深化标准化管理,推行产权化、物业化、数字化、常态化,推动小型水库由粗放型向专业型和人工管向智能管转变。

三、工作目标        

到2024年,所有水库产权归属清晰,安全管理责任人及职责明确,均实现道路通、电力通、通信通和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预案、有物资、有监测设施、有放空设施、有管理房(以下统称“三通八有”)。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实现常态化。县级国有和无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全部纳入县级统管,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水库登记率达到100%,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5%,水雨情自动监测率达到95%,视频图像监控率达到90%。基本构建功能定位适宜、产权归属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工程安全生态、管理智慧高效的小型水库治理体系,市域水库治理现代化走在全省前列。

四、主要任务        

围绕一年完成安全鉴定存量清零、“一库一策”和“一县一方案”制定、两年完成病险水库存量清零、三年完成水库分类处置、四年基本实现系统治理工作目标,2021至2024年,完成水库安全鉴定151座,除险加固105座,在核查评估基础上完成536座水库的分类处置,全面推行小型水库产权化、物业化、数字化,并实现水库安全鉴定、除险加固常态化机制。

(一)一年完成安全鉴定存量清零、“一库一策”和“一县一方案”制定。2021年完成水库安全鉴定151座,制定“一库一策”和“一县一方案”。以区、县(市)为单位,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电力、通信等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小型水库核查评估。重点核查水库设计审批文件、功能定位依据、产权归属证据、工程安全状况、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和管理体制机制及管护机构、人员、经费等。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库功能需求、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安全状况和加固改造可行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逐库提出“正常运行”“功能调整”“加固改造”“整改完善”“降等报废”等评估意见,摸清水库安全底数。对“整治提升类”水库(“功能调整”“加固改造”“整改完善”)制定 “一库一策” 治理方案,并以区、县(市)为单位制定“一县一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两年完成病险水库存量清零。根据综合评估结果,按照病险水库限期存量清零的要求,制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行动计划,严格按照行动计划安排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实行病险销号管理。加快项目前期推进,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及时组织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至2022年底,完成现存105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同步推进病险水库动态销号,对2020年以后新出现的病险水库,及时采取整治提升措施,确保限期内销号。

(三)三年完成水库分类处置。在综合评估和分步实施基础上,落实分类处置意见,至2023年完成所有水库分类处置。

1.正常运行类。水库功能与需求匹配,生态环境和安全状况良好,产权归属清晰,有管理单位且机构、人员配置满足管护要求,日常管护工作和经费保障到位,可保证水库正常运行的,维持管理现状。

2.功能调整类。水库设计功能与现状需求不匹配,如灌溉功能退化、发电功能丧失、新增为城乡供水水源地、下游防洪需求扩大、生态环境提质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水库功能调整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水库功能调整后,应当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加固改造类。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为二、三类坝或配套设施未达到“三通八有”要求的,由水库业主或其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产权人”)提出加固改造提升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发改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产权人及时组织实施加固改造提升。

4.整改完善类。产权归属不清、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管护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不到位,未达到小型水库管理规程要求的,由其产权人制定整改方案,实行限期整改,限期销号,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5.降等报废类。对规模减小或功能萎缩的水库,应按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上不合理及设计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应予以报废。水库降等或报废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论证报告,并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由产权人提出申请,报批准部门验收。验收通过后,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四)四年基本实现系统治理。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小型水库产权化、物业化、数字化和常态化。至2024年基本实现小型水库系统化治理。

1.推行产权化。在划定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对水库大坝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不动产登记。积极推动水库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水库管理,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

2.推行物业化。水库产权人或县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能力不足的,实施管养分离,以物业化管理方式将小型水库管护业务推向市场。鼓励现有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县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单位参与小型水库管护,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3.推行数字化。充分发挥数字经济优势,开展数字水库建设试点。加快“机器换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水库水雨情和大坝沉降位移变形、渗漏、裂缝等工情感知体系。依托水管理平台,将水库巡查检查、观测监测、控制运用、启闭操作、安全鉴定、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等事项纳入管理平台。

4.推行常态化。动态分析研判水库安全管理状况,实现水库安全运行实时动态监管,周期结束即开展安全鉴定,鉴定为二、三类坝的,列入水库除险加固计划,三年内完成除险加固,实现常态化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加强工作协调,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增强小型水库安全风险忧患意识,强化属地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创新工作举措,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小型水库系统治理任务。

(二)加强要素保障。各区、县(市)要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必需的土地、资金、交通、电力、通信等要素保障到位。市级水利、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支持力度。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区、县(市)要把小型水库系统治理摆在重要位置,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实施计划,积极稳妥推进。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考核和管理,对任务重、进展慢、问题多的地方进行重点督促,形成争先创优的干事氛围。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小型水库系统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建设成效,引导各方关心支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绍兴市小型水库基本情况表

 

 

 


   

附件

绍兴市小型水库基本情况表    

水库事项

单位

合计

市级

越城区

柯桥区

上虞区

诸暨市

嵊州市

新昌县

水库  总量

小(一)型(100-1000万方)

数 量

63

1

1

1

7

21

19

13

小(二)型(10-100万方)

数 量

473

0

14

49

45

142

116

107

总数

536

1

15

50

52

163

135

120

安全 鉴定

存量 

到期未安全鉴定

151

0

3

4

4

72

49

19

病险

水库

存量

二类坝

105

52

0

2

2

5

9

10

24

三类坝

53

0

1

0

0

20

31

1

注:统计口径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