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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7X4/2021-2150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1-05-1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字号: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12 14:2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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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省统计局于2017年制定了《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由于2018年统计局系统与国家局调查队系统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统计调查对象有了新的变化,同时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依法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有必要进行修订。

省统计局组织力量对《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在统计局系统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并报经局长办公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中,共收到3条意见,经研究,不予采纳。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对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

(二)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违法情形的认定标准分为价值量指标和非价值量指标两类。其中:非价值量指标按违法比例的大小进行认定;价值量指标综合考虑违法比例大小和违法数额的大小来进行认定。

(三)违法比例的档次从原来的20%以下、20%以上50%以下、50%以上90%以下、90%以上等四档改为10%以下、10%以上30%以下、30%以上60%以下、60%以上90%以下、90%以上等五档。

(四)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标准进行了相应修改。

(五)增加一条不予处罚的规定。即第十五条:“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适用时间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统﹝2010﹞42号)、《浙江省统计局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浙统﹝2010﹞70号)、2017年2月23日公布的《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浙江省统计局

2019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