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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84D/2021-2099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1-05-28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发文字号: 绍市水利〔2021〕46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8-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有效】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6-02 14:2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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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按规定组织开展工程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及运行维护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的,属特别严重合同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即时责任追究。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标后合同履约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标后合同履约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离职(含辞职、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施工或监理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准,施工、监理单位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不可进行二次变更(由于不称职被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除外),若二次变更,按合同约定扣以违约金。

第七条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应当按照投标承诺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项目管理部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更换,需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主要包括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申请及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需要认定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确认签证,重要隐蔽工程应当同时通知设计单位;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共同做好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实物的核对、确认工作。

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因监理单位未做好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实物核对、确认的,致使竣工图比实物超出造价部分,按合同约定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合同工期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及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此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三)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责成施工单位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附原设计初设计文件报送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外,已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